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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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2024-07-07 16: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情简介

甲乙二人于1997年1月3日自愿登记结婚,2019年3月13日,甲乙二人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其中约定“婚内所有房子归女方所有权,若今后离婚时分割财产时房产及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

2023年,甲诉至法院,要求与乙离婚,并主张按照《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分割婚内财产,而乙在庭审中辩称其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婚内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实质为赠与,其在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甲与乙均表示同意离婚,可以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应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双方争议的财产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甲与乙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约定“婚内所有房子归女方所有权,若今后离婚时分割财产时房产及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案涉财产权益均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而非乙个人财产权益,上述约定应认定为双方约定财产制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甲乙离婚,并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夫妻婚内财产的约定行为与赠与行为有诸多不同:

1.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的约定,而赠与往往是一方出于令对方财富增值的目的;

2.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目的与功能在于总体上安排夫妻财产关系,而赠与则是改变一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3.夫妻婚内财产约定通常针对的是部分或全部财产,而赠与通常针对特定化或可特定化的财物;

4.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规则适用具有一般性和可重复性,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获得的财产产生持续的约束力,具有长期、概括调整的特定性,而赠与是一次性合同,不具备可重复适用的特点。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双方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作出的总体安排,该约定可重复适用,可以体现夫妻双方概括调整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应按照该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原标题:《以案释法 | 婚内约定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是夫妻间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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