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后丈夫上吊自杀,妻子未及时施救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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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后丈夫上吊自杀,妻子未及时施救是否担责?

2023-03-20 19: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天水市某县的一对夫妻刘某和王某,双方在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因感情问题离婚,离婚后女方王某一直在男方刘某家居住生活,后双方选择复婚。在复婚后的第十天,刘某外出喝酒回家后与王某发生争吵,后刘某选择在家门口上吊自杀。儿子的意外离世,让刘某的母亲窦某悲痛欲绝,窦某认为儿媳王某见死不救,未及时对刘某进行救助,起诉到法院向其索赔,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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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后第十天,丈夫竟然选择在家门口上吊自杀。

王某与刘某生前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2月登记结婚,于2018年12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王某离婚后未离家,于2021年3月2日登记复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一女。2021年3月11日晚刘某酒后回家,并与王某发生争执,随后在屋外门廊过道上吊自杀。

刘某的母亲窦某在刘某上吊自杀后查看了事发当天家中的监控录像,窦某认为2021年3月11日刘某与王某发生矛盾后,就在屋内寻找绳索试图上吊自杀,王某对此不管不顾,刘某念及年幼的孩子在场,又到屋外门廊过道处实施自杀行为。在此期间王某追到门廊过道处,不仅不对刘某进行劝阻,反而采用言语相激,之后回到屋内在长达二十分钟的时间内对刘某不管不顾,主观放任刘某的自杀行为,最终导致刘某自杀身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窦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因侵权给窦某造成的各种损失298037.2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6187元/年×20年=723740元,实际产生的丧葬费8853元,被告按40%承担,即29303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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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该种义务是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相互供养,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困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本案中,刘某与王某发生矛盾,刘某采取了上吊自杀的行为,其危险虽系本人创设,但作为妻子的王某在发现刘某上吊自杀后,并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故王某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救助义务期间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根据王某的过错判决由王某赔偿窦某各项损失共计151518.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来看,导致刘某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系自杀死亡,而并非他人侵害。事发当晚,刘某酒后回家与王某发生争吵,随后自行在屋外门廊过道处上吊实施自杀行为,当王某发现后立即打电话叫来堂哥刘某锋施救,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合理履行了自己的救助义务。窦某提供的监控视频并不能证明王某怠于履行或不履行救助义务而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或者说王某放任刘某自杀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王某怠于履行或者不履行救助义务与刘某的自杀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窦某主张王某未履行救助义务而存在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刘某酒后选择上吊,将其生命自愿陷入险境,并不存在生命受到外来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的情形,当王某发现刘某处于险境后履行了救助义务,窦某不能证明王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故王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判决驳回了窦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需解决以下问题:

1.王某是否对刘某有救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相互供养,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困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事情发生在王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刘某基于夫妻关系在另一方处于危困状况时有相互救助的义务。

2.王某是否对刘某尽到了救助义务?

根据本案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显示,刘某在2021年3月11日晚上23时15分左右回家后,与王某发生争吵, 23时45分左右刘某从卧室出门,23时54分左右手里拿着绳索走出大门,2021年3月12日00时01分46秒王某出卧室打开大门过道,在大门口查看情况,00时02分27秒返回卧室,拿手机出门,00时03分40秒王某再次返回卧室,00时06分60秒王某再次出门观察并用手机拍照后返回卧室,00时13分47秒王某再次出卧室在门口观察后返回,00时15分57秒王某在门口观察后出门,在判断有人来了之后才回厨房拿菜刀进行了救助措施,从王某第一次出大门发现刘某上吊到王某采取实质救助措施期间间隔了大约14分钟,期间王某并未采取实质上的救助行为,经二审法院现场查看,刘某上吊的位置在门口走廊处搭建的简易房方管横梁上,方管横梁距地面2.63米,刘某上吊时脚踩的手推车高度约为0.63米,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现场情况判断其有能力在第一时间采取救助行为,但根据视频监控显示王某并未在发现刘某上吊自杀后马上采取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在刘某生命急需救助的情况下,王某回卧室照顾孩子睡觉,自己穿衣服等行为也未表现出慌张或者急迫感,且王某住宅两边都有邻居居住,王某即便因慌张或者害怕自己不能采取救助措施也可以喊邻居帮忙救助,本案证据显示王某在2021年3月12日00时54分和00时56分分别拔打了110和120急救电话,此时距其发现刘某锋上吊已过了近45分钟的时间,从二审法院实地查看情况结合本案监控录像综合来看,刘某虽然系上吊自杀,系自陷风险的行为,但在王某发现刘某上吊后,在刘某生命迫切需要救助的情况下,王某并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王某并未对其丈夫刘某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法条规定的夫妻互相忠实、家庭成员互相帮助,除了情感方面的忠实和经济方面的帮助外,还包括危急时刻对对方力所能及的帮助。夫妻之间,即便做不到举案齐眉、相敬如宾,最起码应当互相关爱、互相帮扶,本案中,刘某与王某发生矛盾,刘某采取了上吊自杀的行为,其危险虽系本人创设,但作为妻子的王某在发现刘某上吊自杀后,并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故王某在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救助义务期间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刘某的母亲窦某要求王某给予经济赔偿,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案中,刘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王某在发现刘某上吊后并未尽到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应当对刘某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系本案的赔偿义务人。窦某作为刘某的母亲,刘某父亲已去世,刘某的两个孩子系未成年人,窦某在其子刘某死亡后,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二审法院认定,窦某的各项损失为732593元,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对窦某生活及养老造成的困难以及抚养孩子成长的情况,酌定改判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损失146518.6元。同时,王某怠于履行夫妻之间救助义务的行为,也造成刘某母亲窦某精神上的痛苦,对窦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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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供稿:冯峰

原标题:《夫妻吵架后丈夫上吊自杀,妻子未及时施救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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