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拳推广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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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拳推广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

2023-04-09 10: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这种方式与上述第二种的区别在于有 固定的有名称的室内教拳场所,而前者没有属于自己的场所。拳馆一般是由有功夫的师父所设。太极拳在国外的传播多采用这种方式。因为在国外传授太极拳的多以授拳为生,设有 固定拳馆,既可作为教拳的场所,亦可以此创立自己的牌号。因为设拳馆开支较大,故此收取的费用也较高。随着太极拳进入竞技 体育的领域,国内也 出现越来越多的太极拳拳馆,而且可以预见其数量在可见的将来会大幅增长。拳社可能是师父所设,也可能是练拳的同好设立,多数也有 固定场所。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及无 线网络的普及,网络教学成为 面授的补充甚至独立教学方式。目前网络教学即有单向、无互 动的教学,也有双向、互 动式教学。单向的网络教学是老师将教学录像上载到互联网,学生付费即可观看或者下载。但老师对学生的练习不给予指导,学生也无法向老师提问。而在网络双向教学中,师生通过文字或视频 平台进行交流,学生可以提问,老师可以解答问题、给与指导。通过视频的指导 有了直观的画 面,虽然比不上当 面的指导,但比起单纯的文字指导,已经好了很多。

近年太极拳比赛蓬勃兴起,国家、省市、地方每年都要举办许多比赛,主要分为套路比赛和 推手比赛。套路比赛通常各种门派的长短套路都可以参加。 推手比赛主要是活步 推手,尽管有些也设置定步 推手。比赛虽然不是教学,但是给太极拳习练者提供了交流的场地和机会,对于太极拳的推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有些比赛还设置了高额的奖金,极大地调 动了太极拳爱好者的学练热情。

太极拳推广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应对办法

太极拳推广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大 体而言有下列几种:

(一) 主 体身份

太极拳推广中,学生基本是个人,不存在主 体身份问题。教拳的虽然也是个人,但有的却是以机构的名义(拳馆、拳社、协会等)教拳或收费,这样在发生合同或侵权纠纷时就可能 产生谁是主体的问题,也可能 产生税收主体问题,不可不慎重。

合同问题

上述列出的太极拳传授推广方式(包括比赛),无论是否签署了书 面合同或者是否付费,双方都形成一种合同 关系。

如果既无书 面合同,又不涉及费用,这种合同 关系相对简单,一般不会引起纠纷。公园里业余教拳的多是这种情况。老师通常定时在 固定的地 点教拳,学生则来去自由,有事就晚来早走,或者干脆不来,老师不会干涉。同样,若老师有事缺课,学生也不会追究。

有书 面合同的就比较可能 出现纠纷。拳馆和学员之间通常签有书 面合同,约定教学的内容、时间,课程 调整地办法,收费等。若拳馆未能按合同约定授课,就可能因合同违约遭到学员的索偿。有些合同含有保证条款,保证学生在课程结束后学会某些套路或者达到某种水平。但是人的天赋不同,有些学员可能怎么教也学不会。故此合同中加入此种条款要十分慎重,以免因此而违约。

合同 关系中比较特殊的是师徒 关系。师徒之间通常并不会签订书 面合同,但是师门中往往存在着一些 规范师徒 关系的“ 规矩”。旧时徒弟往往有义务供养师父,师父也有责任在徒弟困难时给与帮助。现在师徒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多数已减弱为师父将功夫传授给徒弟,徒弟给与师父一定报酬,此外每逢师父生日或年节向师父缴纳寿礼或贺礼。事实上,在现今社会中,师徒 关系与商业师生 关系已经分别不大了。由于学生的成就和个人天赋及努力 关系极大,相同的传授无法保证同样的结果。另一方 面,师父是否已倾囊相授,徒弟也很难判定。因此之故,徒弟入徒后未实现预期的功夫增长或功夫提高不如他人,怀疑师父未尽心授业或授业时有偏心并因此对师父心怀不 满乃至反出师门者,亦不鲜见。如何改造传统师徒 关系,使之适应现在社会生活形态,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21世纪的今天,在太极拳的推广中,如果老师收取费用,采用与商业社会相适应的书 面合同 规范师生双方 关系,可以较好地避免纠纷的发生。不过,太极拳是身体上的事情,其传授不可避免会涉及一定的人身 关系,希望通过合同条款防止一切纠纷的发生也是不现实的。

至于赛事,主办方一般都会准备书 面的比赛章程,详细列明比赛时间场地、参赛资格、评判规则、收费标准(如收费的话)、食宿安排、奖金奖品及 发放办法(如有的话),等等。这些章程条款,从法律上看 就是合同邀约,参赛者只要报名参赛,就应视为接受了主办方的邀约,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合同 关系。为避免纠纷,主办方最好将条款订的细致一些,并要求参赛者签署参赛同意书,明确表示接受比赛章程条款。

(三) 侵权问题

太极拳推广中最容易 出现的法律问题还数侵权问题。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随着网络视频教学的普及, 出现了大量的网络版权侵权问题。有些人(甚至不是学员)购买并下载视频后,将其上载于免费视频网站,导致盗版视频大量传播,损害了版权所有人的利益。

网络盗版侵权发生后,版权人应及时向网络 平台提出下架要求,这可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若网络 平台在版权人提供了版权证明和侵权证据后仍不采取必要的行动,版权人可考虑对侵权人及网络 平台提起诉讼。

由于诉讼旷日持久,机会成本高,并不是解决问题的首选。版权人最好还是从源头着手,减低侵权的机会。用技术来控制网络作品的使用与传播是在数字领域中维护版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发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CA认证技术等,阻止、限制侵权人不正当接触或复制网络作品的行为。例如在视频上加上版权警示词句,只允许 入室弟子下载视频等等,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盗版的发生。

太极拳推广中的人身伤害在教学中较少发生,一般是老师在学生身上示范用法时造成学生受伤,或者学生之间进行 推手练习时发生一方受伤。伤势一般比较轻微,略加治疗休息即可痊愈。

这种伤害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侵权四要件是否齐备。侵权四要件是:(1)存在着侵害行为、(2)行为者有过错、(3)发生了伤害结果、(4)侵害行为和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若四要件齐备,即可断定存在侵权行为。

但教学中的伤害多为失手,通常不存在第(2)个要件,因此也就不构成侵权。若是老师给学生造成的伤害严重,则有可能认定老师存在一定过失。在这种情况下,老师最好主动给与受伤的学生一定的经济补偿。

随着太极拳的广泛流传,特别是陈式太极拳走出陈家沟,推广到全国乃至全世界, 推手比赛也随之兴起。其他门派的太极拳也注重 推手,但是陈式太极拳的 推手更具有对抗性,故此竞技性推手日益普及。若干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推手比赛更设置了巨额奖金,使得这些推手比赛的对抗性更加激烈,人身伤害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推手比赛中可能发生的伤害主要有下列几种:

(a) 合理动作伤害

这是双方并无犯规行为,但一方却发生了人身伤害。例如双方僵持不下,一方因结构不当或无法承受对方的力量而致使脚踝扭伤。合理动作的伤害一般比较轻微,略加处置,很快就会康复。

(b) 过失犯规伤害

现在推手比赛尚无统一规则,都是由主办方决定采用什么规则,而采用的规则可能与参赛者平时训练的规则不一致,这样参赛者很容易在比赛时作出依其 习惯不算犯规但是按照比赛规则却是犯规的动作,致使对方受伤。例如在比赛中大力拉扯对方后颈,致使对方颈部受伤。

(c) 故意犯规伤害

比赛时一方故意甚至恶意犯规,目的就是给对方造成伤害,使对方无法继续参赛,从而增加己方夺冠的胜算。例如锁拿对方关节,蹬踹对方 膝盖等。这类犯规最容易给对方造成重伤害。

合理动作造成的伤害,往往是受伤害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即使是对方造成的,由于对方并无犯规行为,也就不存在侵权责任。这也符合风险自负原则。参赛者来参加比赛,就已经知道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合理范围内的轻微伤害,无论其是否签署了免责书,后果都应自行承担。但是如果受害方是某一机构的正式员工,且是该机构派出参赛,则可向该机构要求工伤赔偿。

比赛中因过失或者故意犯规而给对方造成伤害,因为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齐备,就会引发侵权责任。受到伤害的一方可以对造成伤害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并可要求比赛主办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受害方已经签署了对比赛主办方免责责任书。如果对方拒绝给予赔偿,受害方可以对施害方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如果施害行为性质恶劣,伤害严重(如使受害方致残),受害方还可以要求公安和检察机关介入,追究施害方的刑事责任。

由于诉讼日久,参赛者或其所属机构最好在赛前为参赛者取得人身意外或伤残保险。如果在比赛中发生了伤害事件,可以先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致害者进行代位求偿。

对赛事主办方而言,如不欲卷入法律诉讼当中,成为共同被告人,应在赛事规程中列出明确的免责条款,并在比赛前要求参赛者签名确认接受主办方的免责。主办方还可进一步要求参赛者必须进行了保险才可参赛,以此减少因比赛中的伤害事件而引发的纠纷。

结语

本文简略地介绍和讨论了太极拳推广传播中可能遇见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应对方法。太极拳的发展推广如火如荼,国家关于竞技体育的立法又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情况可能无法可依。因此本文的探讨十分粗略,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法律问题,但此粗 线条的讨论或可为相关人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提供一些思路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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