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印发2023年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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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2023年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3-05-26 04: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市教委关于印发2023年天津市幼儿园

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市教委制定《2023年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现就202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1. 强化公益普惠。巩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成果,优化学前教育资源结构,进一步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保障供给。推进科学保教,全面提升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园质量。

2. 坚持依法依规。各区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规范开展幼儿园招生。

3. 提升服务水平。各区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加强信息公开,优化细化服务流程,更加便民利民。

二、相关政策

1.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年满3周岁(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间出生)幼儿均可报名。

2.适龄幼儿入园报名时,须提供户籍、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以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各区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招生条件。

3.招生相关时间:6月10日(星期六),各幼儿园(公办园、民办园)开始公布招生简章,时间不少于7天;6月17日(星期六)正式招生。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流程等事项,由各区教育局制定。

4.各区要强化对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民办幼儿园招生事项应上报区教育局。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办园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

5.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三、工作要求

1.全面履行招生工作职责。幼儿园招生工作由市教委统筹,各区组织实施。各区要根据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要合理安排人员、场所和时间,切实做好设施设备配备、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加强幼儿园报名工作期间综合保障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区招生实施方案,请报送至市教委学前教育处。

2.优化普惠性资源布局。各区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要充分考虑出生人口变化、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发展趋势,认真开展入园需求和学位供给的梳理测算工作。依据入园需求,结合本区普及普惠发展目标,统筹做好学前教育资源的结构调整。

3.依法依规组织招生工作。各区要落实有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入园、编班、收费、资助等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幼儿园招生工作过程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督查力度,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利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幼儿信息管理。

4.及时公布招生工作信息。各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公布招生实施方案及2023年招生的幼儿园名单。招生实施方案须明确招生对象、工作流程、报名方式等事项,为幼儿家长提供便利。各幼儿园要规范、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

5.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各区在招生过程中,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就幼儿家长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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