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撤资所得资金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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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审核材料 一、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 二、外国投资者境内出让股权所得资金汇出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 3.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三、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先行回收投资流出控制信息表。
审核原则 一、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1.银行应根据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银行或外汇局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同时结合备注内容办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二、外国投资者境内出让股权所得资金汇出 1.银行应根据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外汇局或银行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结合备注内容办理。 2.银行应对相关交易价格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尽职审核。 3.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4.银行完成业务办理后,可自主在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如纸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上签注业务种类、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并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企业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银行应在网上核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三、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1.银行应根据先行回收投资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银行或外汇局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结合备注内容办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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