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3〕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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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3〕018号

2023-05-17 16: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3〕018号

天津市西青区泰合宠物诊疗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FY4540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泰佳道21号底商二楼法定代表人:席攀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经查阅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提交2022年度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线索。2023年3月31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经营中。经查,你单位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日期:2022年8月11日,种类和范围:使用III类射线装置,射线装置名称:WFC50移动式X射线机。你单位2022年存在射线装置使用记录,但未进行2022年度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辐射安全许可证、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射线装置使用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于2023年5月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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