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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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2024-07-16 16: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2年8月20日17点40分左右,位于红桥区纪念馆路与向东南路交口仁恒恒美雅苑项目施工现场,中企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一名施工人员站在0.7米高的铁架上拆除活动板房作业过程中,身体失稳坠落至地面,头部碰撞到地上塑料水管导致受伤,经120送人民医院救治,后转入环湖医院治疗,目前伤者已康复出院。

红桥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8月23日接到事故举报,接报后立即展开初步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红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住房建设委、公安红桥分局为成员单位,成立了红桥区仁恒恒美雅苑项目“8.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仁恒恒美雅苑项目总承包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等;营业期限:1990年4月9日至******;营业场所: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京东路1号;登记机关: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日期:2020年12月30日。

2.中企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施工专业作业,工程管理服务等;营业期限:2019年3月6日至长期;营业场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工业园区腾飞路3号A座500室;登记机关: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2年8月4日。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黄某,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仁恒恒美雅苑项目项目经理。

2刘某明,仁恒恒美雅苑项目施工现场活动板房拆建施工负责人。

3.孟某军,仁恒恒美雅苑项目施工现场活动板房拆建施工队伍班组长。

(三)事故受伤人员情况

  于某权,男,58岁,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

  (四)事故相关工程项目情况

本起事故涉及一个专业分包项目,为仁恒恒美雅苑项目防火岩棉彩钢活动板房工程项目,涉及合同如下:

《仁恒恒美雅苑项目防火岩棉彩钢活动板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方):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中企建设(天津)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20日17点40分左右,在仁恒恒美雅苑项目防火岩棉彩钢活动板房拆除现场,施工人员于某权站在0.7米高的铁架上拆除活动板房作业过程中,身体失稳坠落至地面,头部碰撞到地上塑料水管导致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于某权自行上车随120去往人民医院救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重伤。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于某权站在0.7米高的铁架上拆除活动板房作业过程中,身体失稳坠落至地面,头部碰撞到地上塑料水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现场作业范围内杂物未清理。

2.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缺失,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企业未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及时报告,经调查确定为企业漏报。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中企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不掌握现场施工人员变动情况,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排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于本起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情况为1人重伤,企业未在24小时内报告事故属漏报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中企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不予处罚,由中企建设(天津)有限公司落实整改事故隐患。

(二)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刘某明,仁恒恒美雅苑项目施工现场活动板房拆建施工负责人,未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刘某明在于某权受伤期间主动承担医疗费用,协助于某权接受较好的康复疗养后顺利出院,建议对刘某明不予处罚,由刘某明本人负责落实整改事故隐患。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为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深刻汲取本起事故的教训,以此为鉴,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中企建设(天津)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落实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范围应覆盖全体管理人员和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确保新入场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加强对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格履行各项施工手续,对所有施工点位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全力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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