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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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制定《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答:《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执行《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范养犬行为,依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公安局制定了《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二、公安机关在养犬管理中有什么职责? 答:按照《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开展养犬管理登记,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查处居民饲养烈性犬、居民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或者单位违反规定饲养护卫犬,查处遗弃、虐待、屠宰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查处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查处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等养犬管理执法工作。 三、其他部门都有什么职责? 答: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免疫,加施免疫电子标识,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烈性犬品种,扑杀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罚不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违法养犬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捕捉流浪犬,处罚携犬出户未佩带犬牌、未为犬只束牵引带、未即时清除犬粪、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占用公共区域养犬、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等违反城市管理行为。 四、到哪里办理养犬登记、缴纳养犬管理费? 《实施意见》规定:市公安局按照便民的原则,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分别设立5家养犬信息登记服务站,辖区公安分局应当在每个工作站安排公安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驻点开展养犬信息登记和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工作。养犬信息登记服务站可以依托辖区内的宠物诊疗医院设立,应当设置站点标示,公布办事指南和收费标准。 崂山分局、开发区分局、城阳分局参照市内三区工作模式,在市局指导下同步开展养犬信息登记和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工作。 五、居民办理养犬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实施意见》规定:居民办理养犬信息登记和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时,应当携犬到本辖区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站,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居住证明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2、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独户居住住所的居住证明。 其中符合《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还应当提交2016年10月1日前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犬只免疫登记证明。 符合规定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居民办理养犬登记、缴纳养犬管理费的程序? 答:《实施意见》规定:居民携犬到本辖区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站,并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后,受理养犬登记的人员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当场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养犬管理规定的,现场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向养犬人出具缴费凭证,登记养犬人和犬只信息,发放犬牌、犬证。养犬人要求自行到银行缴费的,登记人员应当提示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然后持缴费凭证到养犬登记服务站登记养犬人和犬只信息,领取犬牌、犬证。 七、哪些单位能够饲养护卫犬? 答:按照《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实施意见》规定,依法从事成品油储存、危险品存储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活动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饲养护卫犬。 八、单位饲养护卫犬的条件? 答:《实施意见》规定,单位饲养护卫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成品油储存、危险品存储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 (二)单位划定专门场所饲养护卫犬,饲养场所应当具有犬笼等安全防护设施,能够有效限定护卫犬的活动空间,有效隔离护卫犬与非饲养人员接触; (三)有专职饲养人员负责犬只管理; (四)建立落实定期免疫清洁、应急处置预案等安全养犬管理制度。 九、单位办理养犬信息登记和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手续的材料和程序? 答:《实施意见》规定,单位办理养犬信息登记和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手续时,应当携犬到本辖区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专门饲养场所、犬笼、犬舍等安全防护设施的5寸彩色照片; (三)犬只5寸彩色照片以及犬只用途、种类、数量的书面证明; (四)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专职驯养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受理养犬登记的公安民警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养犬管理规定的,民警现场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向养犬人出具缴费凭证,登记养犬人和犬只信息,发放犬牌、犬证。养犬人要求自行到银行缴费的,民警应当提示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然后持缴费凭证到养犬登记服务站登记养犬人和犬只信息,领取犬牌、犬证。 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犬只吗?如果可以的话,什么情况下扣押犬只?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犬只: 1、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3、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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