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道祖师》《天官赐福》“融梗抄袭”澄清总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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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道祖师》《天官赐福》“融梗抄袭”澄清总梳理

2024-04-24 23: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墨香铜臭融梗抄袭,最新实锤,专业分析,带你把瓜吃全。

文章思路如下:

一、科普鉴抄情况+点对点澄清

二、科普借鉴/融梗/抄袭的区别

三、驳“连环撞梗”说法

专业性较强,做好准备,我们开始了👌

一、点对点澄清

完全不了解情况的路人走科普视频

看融梗点对点澄清请走细致反盘

二、科普正规反抄袭流程(了解的朋友可跳过)

什么是抄袭,如何判定抄袭?

三、驳“连环撞梗”论

看了反盘和科普的朋友可以清楚地知道:

《魔道》和《天官》融梗盘中每一个梗都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按照法律程序来说可以直接判定二者不涉嫌抄袭,是堂堂正正的原创作品。

有人要问了:“连环撞梗”怎么说?这么多梗同时出现在一部作品中,作者还看过霹雳,难道不对魔道和天官的原创性造成冲突吗?

好问题,这也正是up主这篇专栏要解决的问题。

回答它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来明确“融梗鉴抄”的思维模式——

相较于仔细分辨每一个“梗”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它更强调的是“梗”的数量是否惊人,从而忽视“梗”的质量,究其根源是对“梗”的“组合”进行私人圈占的一种思维模式。

例如魔道和霹雳都出现了“云深不知处”“不夜天”“忘机”等词,融梗鉴抄强调连环撞梗,即是对“云深不知处+不夜天+忘机+……”的组合进行圈占,以达到禁止他人使用的目的。同理,《天官》融梗盘也是对“升贬经历+变男女+身在xx心在xx+……”的组合的圈占。

这种方式是否合理暂且按下不表,我们要想了解融梗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得看看“融梗”说法本身到底有几重定义。

依据“梗”的性质(专业起见,以下皆用“元素”代指“梗”),我将其分为三重定义:

一、“元素”本身具有独创性,能体现先权利作品的独创思维。

二、“元素”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但“元素”的组合体现独创思维。

三、“元素”本身既无独创性,相互组合又不具有关联度,完全是一盘散沙。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依次讨论这三种情况出现的具体问题。

一、元素本身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的核心理念在于维护独创性思维,如果融梗融的是他人独特创意,那么毫无疑问侵权著作权涉嫌抄袭,无论“融梗”的程度深还是浅,数量多还是少,我都建议大家用“涉嫌抄袭”这一概念代替“融梗”,进行最严肃的指控。

但是要判断元素是否具有独创性是一个非常复杂、困难的问题,远非网络上流传的千奇百怪的调色盘可以简单解释清楚的。

首先人类语言文明发展了上千年,所有的“梗”几乎都已经出现了个遍,文学创作无非就是将先人的桥段、概念进行腾挪、转换、变形,如果剥离文学作品所固有的文化层累性,我们可以发现:几乎没有一个字是作者自己写的。基于此罗兰·巴特甚至提出了“作者已死”的口号。西方语言学的“互文性”及“结构主义”都可以解释这种现象。

因此我们很难说一个梗本身具有独创性,文学作品中一般模式的主题、思想、情节桥段、公知素材都不可能被某部作品所垄断,因为不涉及独创性使用的“梗”作为构成作品的基础,本身也是对先前作品的借鉴。

美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司法案例,《华克诉时代生活影业案》,放到现在一定会被指责融梗,但法庭经过慎重对比,认定后者为原创作品不涉嫌抄袭,这其中的缘故鉴抄小卫士能明白吗?

这就是法律为什么一再强调首先要判断先权利作品是否受到版权保护,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抄袭对比的原因。

法律永不会主动偏袒“抄袭作品”,反而一直探索对原创作者的最大限度的保护。

话题扯回来,我们要得出的是这样一个结论

融梗”的“梗”必须体现原作品的独创思维,否则这个说法就是在耍流氓。

由此诞生了三类“融梗”中最接近“抄袭”的一类,即:元素使用本身具有独创性。一旦明确了每个梗都融的是原作者的独特创意,根本不需要再去追求数量上的惊人和罪名上的模糊不清,请直接用“涉嫌抄袭”进行最严厉的指控。

例如秦简,例如玖月晞。

二、元素运用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但元素组合体现作品独特思维:

在琼瑶诉于正抄袭案中判决书上有这样一段话:“元素不具有独创性,不代表元素组合不具有独创性”。但必须注意,这种组合指的是元素之间相互关联,构成一定的逻辑取舍,而不是任意元素的随意组合。

在庄羽诉郭敬明一案中,二者都有“菜汤掉在高级服装上,旁人进行责怪”的情节,虽然“菜汤掉落”“旁人责怪”都是常见的通用场景,但“高级服装”这一元素提高了情节的原创性,且二者的责怪的语言高度重合,这两个元素组合起来使这一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

我们可以看出郭敬明在复制这一情节时是将“高级服装→责怪的具体语言”的元素组合逻辑一并复制了去,而这个逻辑正是原作者的独创思维,所以他在这个层面上涉嫌抄袭。

但在《魔道》融梗盘中,17项对比内容之间显然没有任何关联性,是完全独立的十七项内容。

我举一个例,即最典型的“云深不知处+忘机+衡芜”的组合模式来阐释这个论断——

首先我们已经明确了这三个词分别出现的情况在两部作品中迥然不同,同时并非霹雳独创且首创(不理解的朋友请倒回去看点对点澄清),那么它们是否涉嫌元素组合构成实质性相似呢?

在霹雳里云深不知处为君海棠的住处,忘机为白忘机的名字,衡芜为白忘机的侍从名字,其中君海棠和白忘机是两个完全不相干的人物,因此“云深”和“忘机衡芜”毫无关联性,这个逻辑环需要去掉。

其次,“忘机+衡芜”在霹雳里也体现不出逻辑思维,作品并没有强调二者间有什么特殊联系,因此从独创性角度来看,霹雳并没有对这两个词进行个性加工,它们仍然是不受保护的公知素材。

相反,魔道里“云深+忘机+衡芜”则是有着逻辑指向,是紧密联系的。

正文里描述蓝家山林常年云雾缭绕→仙府取名“云深不知处”,家纹为卷云纹→带有佛、道色彩和玄学风范→蓝湛正是忘却尘俗、消除机巧之心的性格→蓝湛取字“忘机”,剑名“避尘”,对应人物性格→蓝家重君子风范,道德品性→院内多植兰草,家主均以芳草为号→父辈家主号“青蘅君”,兄辈家主号“泽芜君”,同时“泽芜君”对应人物冰消雪霁、泽被万物的温柔性格,与“涣”字遥遥相应。

由此可见魔道的取名有其对应人物性格、文化背景、地域特色的全套严谨逻辑,这种逻辑赋予了“云深+忘机+衡芜”独特的组合方式,使其脱离公共素材成为墨香铜臭笔下具有原创色彩的组合体。

总结下来:

其一、霹雳不曾对元素进行独创加工

其二、墨香铜臭不仅进行了独特加工,元素之间的组合逻辑也与霹雳全然不同。无论从哪个维度来说,魔道中这三个名词的组合都属于她的原创成果。

“融梗”说法第二类,元素组合如果具有独创性,就涉嫌抄袭,具体参考庄羽案和于正案。因此这种情况专业分析后如果属实,我也建议使用“涉嫌抄袭”进行指控。

三、元素本身不具有独创性,相互组合也不具有关联性:

《魔道祖师》和《天官赐福》调色盘都属于这一类,其中《天官》尤为明显,换言之,这盆污水最为下流拙劣。

我认为这样的“融梗”已经是子虚乌有、恶意中伤了。

为避免一些人不服气,接下来我会以《天官》调色盘为例,条分缕析为何它是被恶意中伤。

我把融梗盘的内容分为人物、思想、表达、文化四类,每一类举一个例子进行深入剖析。

①花城:

“红衣弯刀蝴蝶作武器异族爱老婆牵手出血泊(雨)”这六个元素任何一个都不具有独创性,且元素之间任何两个也不具有关联性。完全是将人物打碎成千万个元素,挑出相似的几个强行融梗,我从中既看不出花城的形象,也看不出蝴蝶君的形象。

关于人物版权,美国法律提出了三种保护原则:①清晰描绘标准 ②人物即故事标准 ③可预见性标准

其中最广泛应用的是“清晰描绘标准”,由著名的汉德法官提出,他认为“人物描绘地越模糊,越难以受到版权保护”实际上依旧体现的是思想表达二分法及独创性的根本原则,因为对一个人物描述地越模糊,它就越难承担作者的个性创作。

因此归纳两个人物的词语越模糊,说明二者重合度越低,而由于互文性我们可知不存在完全不同的人物角色,所以任何角色都可以以某种方式进行相似归纳,例如《魔道》和《红楼梦》:

这种鉴抄方式意义何在?

②谢怜:

“几升几贬,被他人厌恶”很明显属于文学作品中的一般思想模式,原因、经过、结果、展开、细节、时间逻辑完全不同,不具有独创性。

香独秀“朝堂上二升二贬”和谢怜“天界里三升二贬”,本质上是要求人物地位发生反复变化(香独秀)和人物地位+性质发生反复变化(谢怜),“升贬”只是在各自背景下一种必要的手段模式,如果对此进行圈占,就是在否定一种存在了几千年的文学表达方式。

进一步分析,既然此二者根本上不相似,又如何确定墨香是从霹雳而不是其它地方借鉴来这种模式的呢?按头墨香向霹雳借设定,是否有过于自夸之嫌?

③“身在……心在……”:

特定句式涉嫌融梗?霹雳到2014年为止就有约5000个人物登场,对白至少上万句,居然只找出一句语言“融梗”,差评。

④变男女:

“男女同形”是汉民族自古有之的民族审美心理,魏晋时期佛陀女化就是其典型代表。武侠小说中修炼功法达到“雌雄同体”的桥段可以说是这种民族审美的衍生和异化。

《天官》里神官的法力消长来源于人们的信仰,相应神官性别也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思维模式正是对民俗文化的直接继承,与武侠小说异化审美相差甚远,不知如何反被扣上“融梗”帽子?

以上四个例子代表了《天官》融梗盘四类“梗”,它以追求视觉相似为目的,全然颠覆著作权独创性的核心理念,抛弃关联性和互文性,美其名曰“连环撞梗”,实则既不算“梗”也没有“连环”撞,不过是抹黑者扯起的一面正义大旗。

综上所述,“融梗”隐含的三重定义,前两重都在“抄袭”的法律概念之内,用“涉嫌抄袭”完全可以表达这种含义,而且更正式、更有力。后一重定义则沦为党同伐异的工具,成为污名化作者的最佳利器。

我衷心希望融梗这个词不要出现在反抄袭界,无论对于原创者还是抄袭者,“融梗”都是弊大于利。

请把法律还给法律,让正义自我定义。

感谢阅读,大家三连一下,只求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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