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扶持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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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3-01851
发布机构: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3-03-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3〕10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3-0009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扶持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31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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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扶持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县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扶持政策 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浙卫发〔2022〕3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22〕19 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2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天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一)普惠性托育机构。 1.托育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经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符合托育服务卫生安全等相关行业规范及管理要求。 (2)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 (3)按照备案托位数规范收托,月收费(包含保育费、代管费等服务性收费,不包含伙食费、晚托费)不超过普惠性收费价格,一次性收取托育服务费用不超过3个月,且收费标准公示。 (4)托育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且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督查检查合格或发现问题限期内整改到位的,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舆情)。 2.开设托班的幼儿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或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在“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备案。 (2)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 (3)按照备案托位数规范收托,月收费(包含保育费、代管费等服务性收费,不包含伙食费、晚托费)不超过普惠性收费价格,一次性收取托育服务费用不超过3个月,且收费标准公示。 (4)托育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且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督查检查合格或发现问题限期内整改到位的,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舆情)。 (二)婴幼儿照护服务成长驿站。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参考标准》,卫生评价总分(参照《浙江省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卫生评价工作指引》)达到80分以上,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 2.驿站每周开放 5 天以上;定期为社区家庭开展养育小组服务,按照相关要求按月龄段开展养育小组活动。 (三)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1.运行符合《浙江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相关指标要求。 2.承担辖区内婴幼儿早期发展及 0~3岁儿童保健、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托育服务和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指导等功能。 3.开展养育照护指导活动,每月不少于一次。 (四)示范性“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 1.符合《浙江省“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2.“一站式”为婴幼儿提供医疗、保健、预防接种、养育风险筛查、养育照护服务指导和家访等服务。 3.开展养育照护指导活动,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扶持项目及标准 (一)资金补助及标准。 1.普惠性托育机构。 (1)新建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经费补助。 2023年1月1日以后开业并招生的新建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县卫健局备案的托班数进行补助,托班总数在4班及以下的,每班按实际建设资金的25%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超过4班的按4班计,最多不超过20万元。建设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托育机构终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享受。 (2)普惠性托育机构日常运营经费补助。 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实际入托人数(最高不超过备案托位数),每年给予每生800元补助,实际补助金额计算公式为平均每月收托人数×生均补助标准(平均每月收托人数根据每个月的“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监测的实际在托人数计算)。 (3)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改造经费补助。 2023年1月1日以后新改扩建并招生的幼儿园托班,按照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的托班数进行补助,托班总数在4班及以下的,每班按实际改造费用的25%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超过4班的按4班计,最多不超过20万元。建设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托育机构终止或撤除的,剩余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享受。 (4)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日常运营经费补助。 由县教育局按照普惠性托育机构生均经费标准,托班享受同等政策。 2.婴幼儿照护服务成长驿站。 (1)成长驿站建设经费补助。 新建成长驿站(可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公共设施、文化礼堂、党群中心、儿童之家和向日葵小屋等共建),给予5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每家成长驿站配送价值1.4万元的儿童早期发展工具包。 (2)成长驿站日常运营经费补助。 对规范开展养育小组活动成长驿站,每年给予1万元的日常运营经费补助。 3.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日常运营经费补助,每年支持项目经费10万元。 4.“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 (1)新建的“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每家给予15万元建设经费补助,配送价值3万元的养育照护服务工具包。 (2)管理中心日常运营经费补助。 每家“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每年支持项目经费3万元。 (二)水电气价格政策。 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活动的,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价格。 三、扶持实施程序 (一)资金补助程序。 1.普惠性托育机构。 (1)新建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经费补助。 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县卫生健康局申报,填写《天台县新建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后,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在同年度1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申请并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2)普惠性托育机构日常运营经费补助。 每年11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县卫生健康局申报,填写《天台县普惠性托育机构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报表》,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后,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在同年度1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申请并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3)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改造经费补助。 每年11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向县教育局申报,填写《天台县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改造经费补助申报表》。经县教育局审核后,由县教育局统一在同年度1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申请并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4)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日常运营经费补助。 每年11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向县教育局申报,填写《天台县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报表》。经县教育局审核后,由县教育局统一在同年度1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申请并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2.婴幼儿照护服务成长驿站。 (1)建设经费补助。 每年11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驿站向县卫生健康局申报,填写《天台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成长驿站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后,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在同年度1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申请,并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2)日常运营经费补助。 每年12月底前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向县财政局申请,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3.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每年12月底前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向县财政局申请,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4.“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 (1)建设经费补助。 每年11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向县卫生健康局申报,填写《天台县婴“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后,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在同年度1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申请并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2)日常运营经费补助。 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在同年度1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申请,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二)水电气价格政策实施程序。 1.用水:享受居民价格,带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备案材料等)到自来水公司营业所办理,咨询电话:83997112/83997113; 2.用电:享受居民价格,带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备案材料等)到供电大厅申请办理,咨询电话:83803702; 3.用气:享受居民价格,直接联系相关负责人,现场踏看评估合格后即可办理。 四、相关监管 (一)补助资金监管。 1.托育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确保普惠托育公共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育活动及行政管理、人员培训、业务用房改造、基本设施设备配置、场地租赁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 2.在补助资金拨付前已停止运营的托育机构一律不享受补助。 3.对提交虚假资料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依法追究机构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取消今后补助资格。对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责令托育机构退还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机构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水电气价格政策监管。 1.用水:不得在水价低的供水路线上,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转供。 2.用电:不得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3.用气: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五、监督检查 (一)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结合托育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对全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 1.虚报托位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2.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的。 3.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4.日常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包括传染病防治等方面)。 5.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6.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的。 (二)水电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 用水、用电或用气如经查实违规(约)使用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8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国家、浙江省、台州市有关资金补助政策有调整变动的,从其规定。 天政办发〔2023〕10号.pdf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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