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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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 , 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 . 上述国家曾于 1964 年 12 月 1 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 1965 年 6 有 9 日签订了《德丹条 约》 . 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 , 即从海岸到海面 25 里至 30 里外 , 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 . 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 任何协议 . 因为 , 西德认为 , 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 , 而且用这种方 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 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 的 , 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 , 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 , 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 , 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 5%, 而丹麦和荷 是同则分别占 10% 11%. 西德声称 , 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 才符合这种要求 , 否则 , 便属于特殊情况 . 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 则 .1966 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 .1967 年 2 月 20 日 , 西德分别同丹麦 , 荷兰签订特别协定 , 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 法院解决 . 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 并承诺将 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 , 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 , 但由于 结论相同 , 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 .1969 年 2 月 20 日 , 法院 以 11 票对 6 票判定 , 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 . 划界应 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 , 依照公平原则 , 通过协议来划定 , 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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