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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能使用原有的零售许可证在第二家分店卖烟吗?

解答:您好,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第二十八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另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综上所述,如果您在许可证核定之外的分店内销售卷烟是违法的,属于无证经营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会受到相应处罚。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如果您想在分店内卖烟,需要申请办理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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