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疆被判赔美企20亿元,法院无视证据,“反华”凌驾于美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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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疆被判赔美企20亿元,法院无视证据,“反华”凌驾于美国法律?

2023-05-12 22: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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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球最为畅销且最具影响力的民用无人机,大疆这一响亮的品牌可谓是家喻户晓。它的诞生与壮大之路颇为不凡,以数不清的汗水和努力持续创新,让世人看到了中国人在高科技产品领域非凡的创造性和进取心,更为“made in China”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无愧于“民族企业”之称。然而,这个令无数国人倍感骄傲的品牌,却因美国当下盛行的“反华浪潮”而遭遇不公。

大疆无人机

前不久,身为美国地方法院之一的得克萨斯州联邦法院,就美国德事隆公司以所谓“侵权专利”为由对大疆提起的专利诉讼做出了判决,判定大疆公司的无人机侵害了德事隆公司的两项专利,须向权利人赔偿2.79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0亿元。至于德事隆公司提及的两项专利,分别为于2004年申请并在2011年获批的“交通工具控制系统”,以及于2011年申请并在2015年获批的“飞机自动悬停控制”。该公司认为,属于自己的这两项与直升机操控有关的专利,被大疆方面“侵权”并用于大疆无人机。

美国德事隆公司

然而,这一判决真的完全客观公正吗?恐怕未必。稍稍查阅相关资料后,我们就不难看出其中的致命漏洞。早在2009年,大疆公司就在自行开发的XP3.1飞控系统中使用了悬停控制技术,这项由大疆自主研发的技术要比德事隆公司提出专利申请的时间早了两年。把一项由他人在两年前就用上的技术,说成是自己的专利并转头提起诉讼,这番操作和耍流氓有何区别?

贝尔直升机公司的军用产品

不仅如此,一个更明显的问题在于,德事隆公司在申请这两项专利后,始终未在民用直升机产品上对其进行应用,即并未借此获得民用市场收益。毕竟,在收购了大名鼎鼎的贝尔直升机公司后,德事隆在直升机领域的主要发力点在于军用产品。也就是说,看到大疆无人机畅销全球且收获良好口碑后,德事隆公司才突然“跳出来”,以两项自己从未在民用市场上获利的技术向前者发起诉讼,这难道不是充满了恶意诉讼和专利陷阱的味道吗?

有人驾驶直升机无法脱离飞行员的操纵

况且从技术原理上来说,大疆无人机的自动悬停与有人驾驶的传统直升机的自动悬停是截然不同的。直升机无法脱离驾驶员的操纵,其自动悬停技术自然也离不开复杂的人员操作、初始训练和往复训练。与之相比,大疆无人机的悬停则属于简单的“动动手指”即可完成,这得益于其使用的视觉定位、卫星定位和惯性测量单元等装置的综合效果。说白了,大疆无人机的自动悬停技术在于系统算法和控制,绝非驾驶员操控下的直升机可比拟。

无人机自动悬停技术

由此想来,德事隆公司所谓“遭侵权”的技术专利,在原理上其实与大疆无人机的相关技术有着根本差异。得克萨斯州联邦法院的判决结果明显欠妥,甚至可以说是有失公允。平心而论,当两个团队、两家公司乃至两个国家,在科学技术水平较为接近,且对某款产品的功能需求也很相近时,研发人员的设计思维和技术路径就会出现某种程度的趋同性。在这种趋同性的影响下,两款出自不同团队、公司和国家的产品,往往也会在外观和性能等方面存在不小的相似性,这是十分正常的现象。

美制F-22隐身战机

举例来说,美国是全球首个研制成功第五代战斗机的国家,F-22的隐身外形设计几乎成了五代机领域最好的模板和标杆,之后诞生的各国五代机方案中,都或多或少地带有F-22的某些特征色彩。这并非是简单的所谓“抄袭”,而是各国均认为相关设计乃是当前战斗机工业技术水平下的最优解,故才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近似的路径。

与055型高度近似的DDG(X)驱逐舰方案

如果将其粗暴地认定为“抄袭”或“侵权”,那身为美国首款使用了双锥体弹头技术的C-HGB高超音速武器,是否也“抄袭”了中国早已公开的采用相同技术的各类“东风”系列导弹呢?而在人民海军已然列装8艘055型万吨大驱之时,美国于去年公开的下一代主力驱逐舰DDG(X)项目的概念图,也曾被诸多西方观察家评论为“与055型舰高度相似”,莫非美国亦是在“抄袭”中国吗?

大疆遭遇的是“碰瓷”

还是那句话,相似的功能需求和技术水平,必然会在相当程度上导致类似的技术与设计出现。部分美国人戴着“有色眼镜”,动辄给中国产品“找美爹”的做法,实质上是傲慢和无知的表现。而将此种思想付诸实践,乃至以明显的恶意诉讼和专利陷阱向大疆无人机发难,这显然并不是要真正地保护专利和相关知识产权,而是一种“碰瓷”。

美国法院的陪审团制度

只可惜,在多年的所谓“中国威胁论”和“中国善于技术抄袭与剽窃”等种种“反华宣传”下,无论是德事隆公司委托的律师,还是得州法院的法官和陪审团乘员,恐怕早已失去了相当一部分的公正客观之心,而是被上述思维所裹挟,支持了德事隆公司明显存在漏洞的诉讼请求。从某种角度来说,这已经不是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的正当诉讼,而是部分美国人以“反华思维”向中国民族企业进行的侵犯与迫害,性质极其恶劣。

美国官方或参与了此事

既然美方相关法院无视客观事实,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以对华“有色眼镜”来看待并做出判决,那这份判决书已经失去了应有的公平公正。由此想来,不排除此事的背后有某些更具影响力的美方势力在作祟,甚至可能有美国官方或半官方机构的参与和授意,目的就是打压中国民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品牌的正当发展。

倘若事情的确如此,那此案就不再是简单的商业和专利纠纷了,仅凭大疆公司的“单打独斗”恐多少有些势单力薄。如何更好地维护民族企业的正当权益并为其正名,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细细思考之事,国内相关机构或也应在适当之时采取某些“反击之举”,为国产品牌的专利保护和技术创新之路提供更强有力的保证,成为民族企业最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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