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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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2024-07-15 23: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股票简称:大族数控 股票代码:301200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henzhen Han’s CNC Technology Co., Ltd.(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安托山高科技工业园

17号厂房一层、二层、三层、四层,2号厂房一层、二层,14号厂房一层、二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二月

特别提示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数控”、“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2年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 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 76.56 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截至2022年2月10日(T-4日),中证指数发布的“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8.88倍。

截至2022年2月10日(T-4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0年扣非前EPS(元/股)2020年扣非后EPS(元/股)T-4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0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0年)300410正业科技-0.8481-0.857610.53--688312燕麦科技0.70980.609326.3837.1643.30688630芯碁微装0.58810.454756.3695.84123.95688700东威科技0.59650.536354.8491.93102.26算术平均值74.9889.84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止2022年2月10日

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0年扣非前/后EPS=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76.56元/股对应的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108.40倍,高于可比公司2020年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2022年2月10日(T-4日)发布的“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2,00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数量为39,435,351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9.39%。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技术被赶超或替代的风险

公司已布局多个PCB关键工序,但各类型产品均面临着多个国际龙头的激烈竞争。例如钻孔工序产品面临德国Schmoll和日本Mitsubishi Electric的竞争;检测工序产品面临德国Atg L&M和日本Nidec-Read的竞争。与此同时,国内厂商也在加大研发投入,公司面临着核心技术被国内其他竞争对手赶超的风险。

(二)部分原材料境外依赖及单一供应商采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采购金额分别为24,396.18万元、15,449.39万元、28,574.29万元和25,421.84万元,占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1.42%、18.54%、

14.98%和15.17%。公司注重设备原材料来源的多元化,但激光器、主轴、控制系

统等关键器件仍依赖Coherent、Novanta、Sieb & Meyer AG等境外品牌。公司机械钻孔机的控制系统向单一供应商Sieb & Meyer AG采购,报告期内公司向Sieb & Meyer AG采购金额分别为9,868.56万元、8,529.69万元、23,108.04万元和19,652.78万元,占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67%、10.23%、12.12%和11.73%,(其中控制系统采购金额分别为9,868.46万元、8,509.10万元、23,005.81万元和19,627.18万元,占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67%、10.21%、

12.06%和11.71%)。公司与Coherent、Novanta、Sieb & Meyer AG签订了年度采购框架协议,并与Sieb & Meyer AG签订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协议均在有效期内。虽然公司与前述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若因国际局势恶化、全球贸易摩擦加剧等因素,境外相关国家对器件出口进行限制,则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4,582.97万元、26,054.79万元、79,909.34万元和123,966.29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4.32%、15.19%、

28.69%和37.01%。由于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公司PCB专用设备订单的增加,公司加大备货,导致存货余额处在较高水平,一方面占用公司大量营运资金,使公司面临一定的运营资金压力;另一方面,若因客户需求变化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生订单取消、客户退货的情形,可能导致存货发生滞压、减值的风险,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四)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及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合计分别为112,437.11万元、97,190.32万元、126,886.21万元和175,812.02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5.51%、56.66%、45.56%和52.49%。报告期内,受行业特点、销售模式、客户信用政策等因素影响,公司期末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若客户自身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公司将面临一定的坏账损失风险。

(五)经营房产租赁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向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承租安托山高科技工业园的部分房屋因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权属证书,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该等租赁房产合计面积38,972.60平方米。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生产活动于前述瑕疵房产开展,瑕疵房产涉及发行人产生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瑕疵房产收入177,746.6597.49%208,614.3199.86%119,231.4198.05%154,706.4894.40%其他4,568.722.51%286.200.14%2,376.671.95%9,171.375.60%合计182,315.37100.00%208,900.51100.00%121,608.08100.00%163,877.85100.00%

虽然发行人报告期内瑕疵房产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高,但随着发行人部分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至大族激光智造中心,发行人瑕疵房产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将逐步降低。如果该等物业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权属证书被政府部门依法责令拆除,导致发行人无法租赁该等物业,发行人寻找面积、价格、区位等均合适的替代物业及搬迁需要一定的时间及费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短期不利影响。此外,发行人承租的部分租赁物业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租赁协议未办理租赁备案不会影响租赁协议的有效性,但可能面临因租赁物业未予办理租赁备案而被处以罚款的法律风险。

(六)商标风险

发行人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主要使用大族激光的商标。目前发行人已与大族激光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和《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之补充协议》,大族激光将其持有的部分境内外注册商标无偿许可发行人非独占性使用,并同意将其正在申请中的“大族数控”中文简体、繁体版以及“HAN☆S CNC”英文+星图形的组合商标核准注册后许可发行人独占性使用,允许发行人在其产品及服务、宣传材料

及其他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活动范围内使用许可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该等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且发行人为大族激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期间。若未来出现公司无法获得该等商标授权或公司新商标推广受阻的情况,将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大族激光拥有“大族”等注册商标,在专用设备领域已经形成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认知度。该等商标存在被他人以仿制、仿冒等方式侵犯、侵害的风险,从而可能对公司及大族激光品牌形象造成不利影响,损害公司的商业利益。

(七)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大族激光股份质押的风险

截至2021年12月16日,大族控股所持大族激光股份累计质押股数为8,347.87万股,占其持有的股份的51.60%,占大族激光总股本的7.82%。高云峰先生所持大族激光股份累计质押股数为8,970.00万股,占其持有的股份的

93.13%,占大族激光总股本的8.41%。大族控股、高云峰先生合计所持大族激光股份累计质押股数为17,317.87万股,占两者持有的股票的67.10%,占大族激光总股本16.23%。大族控股及高云峰先生如果不能在所担保借款的到期日或之前偿还借款,则其已质押大族激光股份存在被强制处置的风险,从而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激光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可能间接影响公司决策层以及管理层的稳定及公司的生产经营。

(八)关联交易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存在房产租赁、商品销售、共用商标、大额资金往来和资金拆借等多类型的关联交易。其中,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销售交易金额分别为1,726.76万元、4,829.28万元、2,210.70万元和2,165.29万元,关联采购交易金额分别为12,665.74万元、6,036.38万元、11,822.68万元和9,822.17万元,2018年和2019年,公司与大族激光及其合并范围内其他全资子公司发生其他资金往来分别为254,534.25万元和85,170.92万元,交易金额较大。此外,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租赁房产情形,大族激光存在将其持有的部分境内外注册商标无偿许可发行人非独占性使用情形。公司已按

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清理或规范,并完善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但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逐步扩大,未来公司可能存在关联交易金额逐步上升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4134号”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大族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大族数控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大族数控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90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大族数控”,证券代码为“301200”。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中的39,435,351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2年2月28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2月28日

(三)股票简称:大族数控

(四)股票代码:30120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2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2,0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9,435,351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80,564,649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564,649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6.11%。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首次公开发前已发行股份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55,868,10084.7312025年2月28日深圳市族鑫聚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8,571,1672.0412023年12月7日深圳市族芯聚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6,652,5491.5842023年12月7日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231,9000.7702025年2月28日杨朝辉2,586,2170.6162023年12月7日张建群284,2250.0682023年12月7日周辉强284,2250.0682023年12月7日胡志雄237,5380.0572023年12月7日杜永刚174,5970.0422023年12月7日何军伟109,4820.0262023年12月7日小计378,000,00090.00-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限售部分2,564,6490.6112022年8月28日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部分23,055,3515.4892022年2月28日网上发行股份16,380,0003.9002022年2月28日小计42,000,00010.00-合计420,000,000100.00-

注:深圳市族鑫聚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族芯聚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杨朝辉、张建群、周辉强、胡志雄、杜永刚、何军伟承诺“自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分别为20,607.52万元和29,662.76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Han’s CNC Technology Co., 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37,8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朝辉成立日期:2002年4月22日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安托山高科技工业园17号厂房一层、二层、三层、四层,2号厂房一层、二层,14号厂房一层、二层主要生产经营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安托山高科技工业园2号厂房、14号厂房和17号厂房;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重庆路16号大族激光智造中心三栋、四栋部分场地邮政编码:51805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销售PCB设备;PCB设备控制软件的开发与销售;PCB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相关设备维修保养;设备零配件及耗材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自有物业租赁;自有设备租赁。许可经营项目:开发、生产、销售PCB专用数控设备及其相关产品、光机电一体化设备及高新技术产品;PCB数控设备产品代加工、PCB激光设备产品代加工。主营业务PCB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属行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隶属于“C35专用设备制造业”。联系电话:0755-86018244传真号码:0755-86018244互联网地址:http://www.hanscnc.cn/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及联系方式:周小东,0755-86018244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 (万股)间接持股数(万股)合计持股数(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1杨朝辉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258.62-258.620.684-2张建群董事202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28.42-28.420.075-3周辉强董事202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28.42-28.420.075-4杜永刚董事202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17.46-17.460.046-5邱运良独立董事202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6吴燕妮独立董事202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7陈长生独立董事202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8胡志雄监事会主席202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23.75-23.750.063-9胡志毅监事202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10黄麟婷职工代表监事202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4.604.600.012-11周小东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12.2412.240.032-12翟学涛副总经理202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22.2922.290.059-13黎勇军副总经理202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21.8621.860.058-14寇炼副总经理202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20.0020.000.053-15佘蓉副总经理202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19.9219.920.053-

注:黄麟婷、周小东、翟学涛、黎勇军、寇炼、佘蓉均通过深圳市族芯聚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进行持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大族激光持有发行人355,868,1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4.731%,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5648T证券代码002008.SZ成立时间1999年3月4日上市时间2004年6月25日注册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主要生产经营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重庆路22号法定代表人高云峰注册资本(截至2021年9月30日)1,067,072,680.00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截至2021年9月30日)1,067,072,680.00元人民币股权结构(截至2021年9月30日)高云峰先生直接持有大族激光9.03%股份;大族控股直接持有大族激光15.17%股份;其他股东持有75.80%股份。主营业务大族激光主要从事消费电子、显示面板、动力电池、机械五金、汽车船舶、航天航空、轨道交通、厨具电气等行业的金属或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简要财务数据(万元)项目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2021.6.30/2021年1-6月2,509,914.391,101,725.9192,232.85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以合并口径计算

2、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后,大族激光直接持有公司84.731%的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2021年9月30日,高云峰先生直接持有大族激光9.03%股份,通过大族控股间接控制大族激光15.17%股份,合计控制大族激光24.20%股份,为大族激光实际控制人。高云峰先生通过大族激光间接控制大族数控,为大族数控实际控制

人。

高云峰先生,1967年2月出生,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香港身份证件号码为R6302**(*),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器设计专业,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香港大族实业有限公司等。1996年创办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任该公司董事长。现任大族激光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兼任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工商联副主席、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客座教授、深圳大学客座教授、中山大学兼职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兼职教授。

(二)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大族激光持有公司355,868,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4.731%;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大族控股持有公司3,23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70%。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云峰通过大族激光、大族控股间接控制发行人股份359,100,000股,股份比例为85.501%。具体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除族芯聚贤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制度安排。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来源入股时间族芯聚贤6,652,5491.76增资2020年12月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来源入股时间杨朝辉2,586,2170.616增资2020年12月

族芯聚贤为大族数控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发行前,族芯聚贤持有公司6,652,549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1.76%,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市族芯聚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7JYW95成立日期2020/6/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族芯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607.688484万元实缴出资额4,607.688484万元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深南大道9988号大族科技中心2001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创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无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1族芯汇富49.2524381.068918普通合伙人2族芯优才1,601.26234634.751966有限合伙人3族芯聚慧714.002715.495898有限合伙人4族芯汇贤686.574114.900619有限合伙人5族芯聚才596.792112.952093有限合伙人6族芯汇才575.315812.485996有限合伙人7族芯聚英384.48908.344509有限合伙人

(1)族芯优才

族芯优才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金额 (万元)持股比例1肖河有限合伙人184.49230011.54%2巢宏斌有限合伙人163.68000010.22%3翟学涛有限合伙人154.3800009.64%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金额 (万元)持股比例4黎勇军有限合伙人151.4000009.46%5真立才有限合伙人147.0000009.18%6寇炼有限合伙人138.4997588.65%7佘蓉有限合伙人137.9996868.62%8宋江涛有限合伙人112.2600007.01%9吕洪杰有限合伙人112.2400007.01%10周小东有限合伙人84.7496755.29%11黄麟婷有限合伙人31.8598271.99%12陈浩有限合伙人11.8870000.74%13王佳琪有限合伙人11.8870000.74%14李立桥有限合伙人11.8870000.74%15雷缘有限合伙人11.8870000.74%16肖华有限合伙人11.8870000.74%17黄卫新有限合伙人11.8870000.74%18莫良雄有限合伙人11.8870000.74%19陈涛宏有限合伙人11.8870000.74%20邓勋强有限合伙人11.8870000.74%21何晓慧有限合伙人10.1888000.64%22胥丕福有限合伙人10.1888000.64%23李莉莉有限合伙人10.1888000.64%24熊胜富有限合伙人10.1888000.64%25黄云峰有限合伙人6.7926000.42%26黄朝津有限合伙人6.7926000.42%27曾庆权有限合伙人6.7926000.42%28范锦荣有限合伙人5.0944000.32%29吴进夫有限合伙人3.3963000.21%30李诗洪有限合伙人3.3963000.21%31陈向有限合伙人1.6981000.11%32族芯汇富普通合伙人1.0000000.06%合计1,601.262346100.0000%

(2)族芯聚慧

族芯聚慧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金额 (万元)持股比例1李强有限合伙人57.74248.08%2覃涛有限合伙人44.70006.26%3刘卫军有限合伙人44.38746.21%4吴景辉有限合伙人43.08756.03%5汤仁伟有限合伙人40.46005.67%6李元有限合伙人34.45984.83%7王玮有限合伙人33.85444.74%8吴超森有限合伙人25.51993.57%9胡权有限合伙人21.26662.98%10刘浩有限合伙人18.46612.59%11胡湘衡有限合伙人17.86392.50%12李宁有限合伙人17.01322.38%13潘自平有限合伙人14.46132.03%14夏勇有限合伙人14.17771.99%15李成有限合伙人13.61061.91%16方志鑫有限合伙人12.47641.75%17席渊有限合伙人12.31071.72%18黄一鸣有限合伙人12.31071.72%19张波有限合伙人12.31071.72%20文华有限合伙人12.31071.72%21晏祥辉有限合伙人10.77191.51%22张东阳有限合伙人10.77191.51%23许国祥有限合伙人10.60301.49%24谢凯有限合伙人10.60301.49%25文铁琦有限合伙人10.60301.49%26张立堂有限合伙人10.60301.49%27赵红涛有限合伙人10.60301.49%28钟文武有限合伙人10.60301.49%29杨宏振有限合伙人9.64081.35%30高子丰有限合伙人9.07371.27%31王由平有限合伙人8.50661.19%32王卫涛有限合伙人7.69421.08%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金额 (万元)持股比例33陈聪有限合伙人7.69421.08%34刘涛有限合伙人6.92480.97%35范建辉有限合伙人6.80530.95%36何军平有限合伙人6.15540.86%37饶旺兴有限合伙人6.15540.86%38陈福寿有限合伙人6.15540.86%39马俊杰有限合伙人6.15540.86%40陈乐冰有限合伙人6.15540.86%41赵永新有限合伙人5.95460.83%42韦运忠有限合伙人5.67110.79%43穆永俊有限合伙人5.67110.79%44陈峰有限合伙人4.61650.65%45谢贵有限合伙人4.61650.65%46张港根有限合伙人4.61650.65%47王寿桥有限合伙人3.40260.48%48王福坤有限合伙人3.38540.47%49族芯汇富普通合伙人1.00000.14%合计714.0027100.0000%

(3)族芯汇贤

族芯汇贤的合伙人任职情况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金额 (万元)持股比例1邢明林有限合伙人45.62996.65%2王星有限合伙人40.91725.96%3刘定昱有限合伙人40.91725.92%4张永智有限合伙人40.91725.96%5张飞有限合伙人38.80805.65%6粟喜雨有限合伙人37.33355.44%7姜华有限合伙人37.12075.41%8王锋有限合伙人36.96005.38%9陈献华有限合伙人35.01165.10%10陈振康有限合伙人33.74614.92%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金额 (万元)持股比例11马威有限合伙人23.20053.38%12史百强有限合伙人20.66953.01%13张恂有限合伙人20.24772.95%14谭艳萍有限合伙人20.24772.95%15朱加坤有限合伙人18.98222.76%16段冰有限合伙人12.65481.84%17丁浩然有限合伙人10.96751.60%18周世荣有限合伙人10.54571.54%19韦华有限合伙人9.86391.44%20文铁琦有限合伙人8.43651.23%21刘守堂有限合伙人8.43651.23%22李学光有限合伙人8.29631.21%23俞宏有限合伙人8.29631.21%24刘明彬有限合伙人8.29631.21%25姜光华有限合伙人8.29631.21%26胡泉金有限合伙人7.88151.15%27孟卫有限合伙人7.88151.15%28易小博有限合伙人7.88151.15%29陶琴琴有限合伙人7.88151.15%30张伟有限合伙人7.46671.09%31崔莹有限合伙人7.46671.09%32袁小田有限合伙人7.46671.09%33王洪广有限合伙人7.05191.03%34李金珠有限合伙人6.63710.97%35刘芳有限合伙人6.22230.91%36李成新有限合伙人4.14820.60%37邓翠香有限合伙人3.31850.48%38邹家文有限合伙人2.90370.42%39徐辉有限合伙人2.92700.43%40徐迎彬有限合伙人2.76120.40%41唐卫有限合伙人2.76120.40%42缪小琴有限合伙人1.93280.28%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金额 (万元)持股比例43吴雪波有限合伙人1.93280.28%44蔡明珠有限合伙人1.76710.26%45周亚文有限合伙人1.32540.19%46赵书婷有限合伙人1.15970.17%47族芯汇富普通合伙人1.00000.15%合计686.5741100.0000%

(4)族芯聚才

族芯聚才的合伙人任职情况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金额 (万元)持股比例1周礼江有限合伙人41.09946.89%2陈国栋有限合伙人38.60166.47%3杨凯有限合伙人35.63225.97%4白建利有限合伙人34.24005.74%5毛学波有限合伙人34.24005.74%6胡伟有限合伙人27.69914.64%7范永闯有限合伙人23.75483.98%8罗晓明有限合伙人17.81612.99%9陈桂顺有限合伙人17.81612.99%10林潇俊有限合伙人16.33142.74%11黄兴盛有限合伙人14.84682.49%12邓华有限合伙人11.87741.99%13陈文武有限合伙人11.87741.99%14谢大维有限合伙人11.87741.99%15李鸿昌有限合伙人11.87741.99%16刘文全有限合伙人11.87741.99%17孔锐霞有限合伙人10.77191.80%18刘世友有限合伙人10.77191.80%19邓梦洁有限合伙人10.77191.80%20叶雁飞有限合伙人10.77191.80%21袁芬有限合伙人10.77191.80%22梁宗森有限合伙人10.39271.74%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金额 (万元)持股比例23陈杰乾有限合伙人10.39271.74%24王悦峰有限合伙人9.23301.55%25陈小雁有限合伙人9.23301.55%26曾志伟有限合伙人9.23301.55%27韩改利有限合伙人8.90811.49%28赖伟明有限合伙人7.42341.24%29郑晓勇有限合伙人6.15541.03%30高宏涛有限合伙人6.15541.03%31柯常刚有限合伙人6.15541.03%32孟庆军有限合伙人6.15541.03%33刘鹏程有限合伙人6.15541.03%34叶远文有限合伙人6.15541.03%35刘沅有限合伙人6.15541.03%36唐福俭有限合伙人6.15541.03%37潘鑫有限合伙人6.15541.03%38赵科有限合伙人6.15541.03%39李芳洲有限合伙人5.93871.00%40陈海金有限合伙人5.93871.00%41罗璐有限合伙人5.93871.00%42程喜兵有限合伙人5.93871.00%43顾正明有限合伙人5.93871.00%44贺宏军有限合伙人5.93871.00%45石裕兴有限合伙人4.61650.77%46赵杨有限合伙人4.61650.77%47饶渊有限合伙人4.61650.77%48胡翼有限合伙人4.61650.77%49族芯汇富普通合伙人1.00000.17%合计596.7921100.0000%

(5)族芯汇才

族芯汇才的合伙人任职情况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金额 (万元)持股比例1张建中有限合伙人117.340020.43%2李新学有限合伙人54.75599.52%3林浩辉有限合伙人35.25956.13%4刘星有限合伙人30.41365.29%5姚宜朝有限合伙人30.41365.29%6王云峰有限合伙人29.59165.14%7潘文强有限合伙人29.59165.14%8田亮有限合伙人26.30364.57%9徐江涛有限合伙人24.65964.29%10邓黎刚有限合伙人23.01574.00%11王荣有限合伙人19.72773.43%12郭功涛有限合伙人10.50001.83%13李琴有限合伙人7.05191.23%14钟少雄有限合伙人6.57591.14%15叶君华有限合伙人6.57591.14%16宋怀才有限合伙人6.57591.14%17简小勇有限合伙人6.22231.08%18叶清海有限合伙人6.22231.08%19李辉有限合伙人6.22231.08%20生春花有限合伙人5.41620.94%21王定芳有限合伙人5.39260.94%22王德梅有限合伙人4.97780.87%23刘丽有限合伙人4.80000.83%24欧阳丽华有限合伙人4.80000.83%25钟惠凤有限合伙人4.80000.83%26韦雨有限合伙人4.56300.79%27严争光有限合伙人4.56300.79%28余光前有限合伙人4.56300.79%29饶冬祥有限合伙人4.14820.72%30刘叶华有限合伙人4.14820.72%31姚乐君有限合伙人3.31850.58%32游伟平有限合伙人3.31850.58%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金额 (万元)持股比例33王梅辉有限合伙人3.31850.58%34赵智渊有限合伙人3.31850.58%35王健有限合伙人3.30750.57%36曾晓东有限合伙人3.24970.56%37阚仁和有限合伙人2.90370.50%38肖文龙有限合伙人2.90370.50%39彭利明有限合伙人2.54880.44%40刘奕恒有限合伙人2.48890.43%41李丛有限合伙人2.48890.43%42马方方有限合伙人2.48890.43%43饶锡源有限合伙人2.48890.43%44陈汉辉有限合伙人2.16650.38%45何维有限合伙人1.91160.33%46吴栋梁有限合伙人1.65930.29%47鲁文霞有限合伙人1.24450.22%48族芯汇富普通合伙人1.00000.17%合计575.3158100.0000%

(6)族芯聚英

族芯聚英的合伙人任职情况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 /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金额 (万元)持股比例1张玲有限合伙人51.870013.50%2黄吉林有限合伙人49.150012.78%3耿军有限合伙人32.26468.39%4李艳艳有限合伙人29.23797.60%5吕凤有限合伙人29.00007.54%6张品祥有限合伙人27.17027.07%7李红宇有限合伙人27.17027.07%8蒙天夏有限合伙人27.17027.07%9李辉有限合伙人21.03005.47%10刘伶英有限合伙人10.77192.80%11郑邦奇有限合伙人10.00002.60%序号合伙人名称 /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金额 (万元)持股比例12陈建英有限合伙人5.38591.40%13彭敏有限合伙人5.10001.33%14韩换有限合伙人4.61651.20%15李永强有限合伙人4.61651.20%16赵大庆有限合伙人4.61651.20%17邱雨有限合伙人4.61651.20%18蔡玉华有限合伙人3.84711.00%19钟林有限合伙人3.84711.00%20王蓬蓬有限合伙人3.07770.80%21陈志超有限合伙人3.07770.80%22吴玉明有限合伙人3.07770.80%23谢福来有限合伙人3.07770.80%24孙凤慧有限合伙人3.07770.80%25李盈杉有限合伙人3.07770.80%26林静有限合伙人2.76990.72%27杨晓凤有限合伙人2.76990.72%28祝微有限合伙人2.76990.72%29蒋达艳有限合伙人2.15440.56%30苏猛有限合伙人1.53880.40%31韦荣民有限合伙人1.53880.40%32族芯汇富普通合伙人1.00000.26%合计384.4890100.0000%

(7)族芯汇富

族芯聚贤、族芯优才、族芯聚慧、族芯汇贤、族芯聚才、族芯汇才和族芯聚英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族芯汇富,族芯汇富的股东任职情况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1王军0.9090%2黄璐叶0.1010%

族芯聚贤在本次发行前就所持股份做出了自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6个月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378,000,000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000,000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数量 (股)占比(%)数量 (股)占比(%)一、限售流通股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55,868,10094.145355,868,10084.73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深圳市族鑫聚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8,571,1672.2688,571,1672.041自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深圳市族芯聚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6,652,5491.766,652,5491.584自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231,9000.8553,231,9000.77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杨朝辉2,586,2170.6842,586,2170.616自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张建群284,2250.075284,2250.068自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周辉强284,2250.075284,2250.068自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胡志雄237,5380.063237,5380.057自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杜永刚174,5970.046174,5970.042自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何军伟109,4820.029109,4820.026自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网下发行限售股份--2,564,6490.61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小计378,000,000100.00380,564,64990.614二、无限售流通股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23,055,3515.489无限售期限网上发行股份16,380,0003.900无限售期限小计--39,435,3519.389-合计378,000,000100.00420,000,000100.0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38,104户,公司前10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1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55,868,10084.7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2深圳市族鑫聚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8,571,1672.04自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3深圳市族芯聚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6,652,5491.58自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4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231,9000.7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5杨朝辉2,586,2170.62自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0,4170.12-7张建群284,2250.07自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8周辉强284,2250.07自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9胡志雄237,5380.06自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10杜永刚174,5970.04自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合计378,380,93590.09-

注:增资工商变更之日为2020年12月7日。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4,2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76.5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95.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97.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05.9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08.4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6.3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947.18835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20%(84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62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61.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638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39.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229416382%,申购倍数为4,358.88663倍。根据《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5,889,583股,缴款认购金额1,216,506,474.48元,放弃认购数量为490,417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25,620,000股,缴款认购金额1,961,467,200.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为490,417股,包销金额为37,546,325.52元,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1.1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21,55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8,177.83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2月22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518Z0010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13,374.17万元。根据“容诚验字[2022]518Z0010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发行费用金额(不含增值税)承销及保荐费11,527.60律师费360.00审计及验资费858.49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43.40发行上市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107.62印花税77.06合计13,374.17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3.18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08,177.83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1.97元/股(按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2元/股(以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518Z1090)。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二、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2021年1-9月的财务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1]518Z0600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1年1-9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三、2021 年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根据当前经营状况和在手订单情况合理预计2021年度可实现的营业收入为395,000.00万元至410,0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收入221,030.37万元相比增长78.71%至85.49%;综合考虑2021年软件增值税退税、2021年1月至11月公司销售产品结构变动等因素的影响,预计2021年度可实现净利润为69,000.00万元至73,0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净利润30,401.46万元相比增长

126.96%至140.12%;预计2021年度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为67,000.00万元至71,0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29,662.76万元相比增长125.87%至139.36%。

上述2021年度主要经营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情况,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2年1月28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佑君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9层联系电话0755-2383 5238传真0755-2383 5201保荐代表人吴斌、熊科伊联系人吴斌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

作为大族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大族数控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大族数控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大族数控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吴斌、熊科伊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吴斌,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证券执业编号:S1010720040004。曾负责或参与深圳惠程、东材股份、盛讯达、同益股份、周大生等IPO项目,五洲交通、柳工、星源材质等可转债,超声电子、证通电子定向增发等再融资项目,上风高科、中科英华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熊科伊,女,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高级经理,证券执业编号:S1010120030086。曾参与亚翔集成、天顺股份、新元科技等IPO项目,华微电子、北京科锐、华仁药业等配股项目,皮阿诺和莲花健康等再融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激光出具《关于所持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三、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8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公司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公司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七、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大族控股出具《关于所持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将确保大族激光履行其出具的锁定承诺,确保大族激光在该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三、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8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公司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公司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七、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云峰出具《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相关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保持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将确保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履行其出具的锁定承诺,确保其在该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大族激光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自愿自动适用更新后的监管规则及要求。

三、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四、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朝辉、张建群、周辉强和杜永刚、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小东、翟学涛、黎勇军、寇炼、佘蓉出具《关于所持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自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三、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8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四、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五、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六、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直接持股的监事胡志雄、间接持股的监事黄麟婷出具《关于所持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自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三、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四、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五、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发行人其他股东族鑫聚贤和族芯聚贤出具《关于所持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自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直接持股的自然人何军伟出具《关于所持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自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三、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激光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大族数控控股股东期间,将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范围内从事PCB全制程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的唯一平台。

2、本公司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大族数控控股股东期间,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不从事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将对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如果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将立即通知大族数控,并尽力促成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

如果本次分拆上市后,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本公司承诺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立即书面通知大族数控,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及大族数控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尽一切合理努力措施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大族数控有权要求本公司进行协调并通过大族数控在合理期限内收购或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对外出售等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4、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大族数控及大族数控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5、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大族数控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大族数控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大族控股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控股大族数控期间,将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范围内从事PCB全制程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的唯一平台。

2、本公司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在本公司控股大族数控期间,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不从事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将对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如果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将立即通知大族数控,并尽力促成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

如果本次分拆上市后,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本公司承诺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立即书面通知大族数控,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及大族数控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尽一切合理努力措施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大族数控有权要求本公司进行协调并通过大族数控在合理期限内收购或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对外出售等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4、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上述控股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大族数控及大族数控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

股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5、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大族数控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控股大族数控期间持续有效。”

3、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云峰先生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大族数控实际控制人期间,将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本人控制的企业范围内从事PCB全制程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的唯一平台。

2、本人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在本人作为大族数控实际控制人期间,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人控制的除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不从事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人将对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如果本人及/或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人及/或关联企业将立即通知大族数控,并尽力促成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

如果本次分拆上市后,本人控股的关联企业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本人承诺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立即书面通知大族数控,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人及大族数控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尽一切合理努力措施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大族数控有权要求本人进行协调并通过大族数控在合理期限内收购或本人/或关联企业对外出售等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4、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大族数控及大族数控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5、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大族数控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人作为大族数控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4、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大族数控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将继续从事PCB全制程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2、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公司承诺于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亦不会从事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上述承诺自本函出具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激光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大族数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大族数控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大族数控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2、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

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在大族数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和关联企业提名的董事(如有)以及本公司将相应回避表决。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向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大族数控及大族数控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一切违规占用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4、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的关联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公司和/或关联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大族数控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大族数控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大族控股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通过大族激光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大族数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大族数控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大族数控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2、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

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在大族数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和关联企业提名的董事(如有)以及本公司将相应回避表决。

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向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大族数控及大族数控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一切违规占用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4、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的关联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公司和/或关联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大族数控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控股大族数控期间持续有效。”

3、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云峰先生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人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大族数控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大族数控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大族数控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2、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人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除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关联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在大族数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及关

联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本人以及本人将促使关联企业提名的董事(如有)和关联企业将相应回避表决。本人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人及关联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向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大族数控及大族数控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人及关联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一切违规占用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4、本人将促使本人的关联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和/或关联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大族数控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人作为大族数控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4、公司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以下统称“关联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审议、批准、授权等程序,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将不会向控股股东、关联企业谋求或输送任何超出该等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

3、本公司将不以任何违法违规方式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上述承诺自本函出具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果公司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适用的规定做调整处理,下同)。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2)停止条件

1)在上述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或继续增持/回购/买入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董事应对回购股份的议案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应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股票;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高;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结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触发启动条件,当公司根据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无法实施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措施时,控股股东、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符合上述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控股股东、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控股股东、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控股股东、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

4)控股股东、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

当上述第1项、3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3项条件的规定5)控股股东、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当公司根据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对公司的股份增持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措施时,则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在股东大会上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投赞成票。

2)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和津贴合计金额的30%,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在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激光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5)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

1)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上述有增持义务的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

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出具《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函》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激光及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大族控股出具《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函》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的工作,本公司亦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函》“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的工作,本人亦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六、欺诈发行上市时相关措施的承诺函

1、公司出具《对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函》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激光、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大族控股出具《对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函》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云峰出具《对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函》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通过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督促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对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函》“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督促公司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七、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填补本次发行后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1)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持续改善和优化公司的技术研发体系、服务支撑体系和管理流程,稳步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品牌形象,同时积极开拓市场,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公司将依托研发团队和管理层丰富的行业经验,紧紧把握时代脉搏和市场需求,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公司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本次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上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本次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4)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制定了《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激光及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大族控股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1、本公司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本公司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4、若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给予补偿。”

3、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云峰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4、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4、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8、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八、利润分配的承诺

公司出具《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已制定适用于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届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规划》中予以体现。

二、发行人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该满足该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三、倘若届时发行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规划》之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则发行人应遵照签署的《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出具《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1、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激光、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大族控股及实际控制人高云峰出具《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1、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公司其他股东族鑫聚贤和族芯聚贤、杨朝辉、张建群、周辉强、杜永刚、胡志雄和何军伟出具《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1、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1、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依法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依法出具的相关文件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有权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并认定的赔偿金额、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后,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本所为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本所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未履行承诺的措施

1、公司出具《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违反的承诺事项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违反的承诺事项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6)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激光及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大族控股出具《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违反的承诺事项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违反的承诺事项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云峰出具《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违反的承诺事项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违反的承诺事项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1、本人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违反的承诺事项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违反的承诺事项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十一、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公司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三)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十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保荐机构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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