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点儿法】你知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真正含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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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点儿法】你知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真正含义吗?

2024-07-12 16: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安岳法院 安岳法院

一个人老了,在黑暗之间,像一段旧时代的逸闻……

1 ·.

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孟子·离娄上》)

孟子说这话也有两千多年了,一直以来诸多观点都默认“无后”为没有后代的意思。但是近几年来,屡屡有人提出异议,认为“无后为大”这句话一直被人误解。

他们认为,“无后”应该解释为“不尽后辈的本分”。→

“我们分析原文不难发现,孟子的本意并非是我们平常了解到的含义。更中肯的解释应该是:不孝的表现很多,但以不尽后辈的本分为最。舜在娶妻的时候……”

至于该观点正确与否,是否有足够的文献佐证,这里不做探讨。而其中“不尽后辈的本分是为不孝”的提法倒是为大众所熟知并认同,本文要讲的就是后辈“不尽本分”的表现之一——不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问题。

2 ·.

父母子女缘分一场,总有些是孽缘。当有人悲痛于“子欲养而亲不待”时,就可能有人早已与年迈的父母处成了经世仇人,或是渐行渐远形同陌路,对于赡养费之类根本不想提及。

这种至亲之间的争执矛盾,相比其他类型更难化解。本该是世上由血缘连接起来的最亲密的关系,倒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

孙某甲、孙某乙与母亲多年来已少有联系,自父母离婚,他们和母亲之间的关系像被隔空斩断了一半,但他们的母亲终归会老会生病,会没法照顾自己。母亲起诉他们,要求赡养。

安岳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其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二子女,均已成年。现原告患脑溢血后遗症,导致肢体二级残废,不能正常进行语言交流,生活不能自理,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二被告对如何赡养原告未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中,原告对二被告履行了一定抚养义务,二被告现已长大成人,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作为子女应当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故对原告关于被告应尽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安岳法院判决:

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共同负责照料原告起居生活;

二被告自2020年7月起(含本月)每月10日前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513.00元;

原告因病产生的医疗费凭票报销后,由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各承担二分之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3 ·.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十四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4 ·.

大千世界,生命就像春天里的花。在百花盛开的季节里,多一朵无人察觉,少一朵也没人发现。不管是花,还是草,都有凋谢枯萎的时候……但至少最后一程,不要他们孤苦无依。

END

供稿:杨笑文

原标题:《【讲点儿法】你知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真正含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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