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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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2024-07-13 07: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大庆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市区部分离退休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采暖费补贴管理办法》《大庆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大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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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规定移交流程及后期管理服务事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139号)、《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庆办字〔2019〕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人员移交街道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街道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承担以下主体责任,要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注重协商协作,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序推进、落在实处、做出成效。

 

(一)明确本辖区各级退管服务机构并落实工作职责。

 

(二)安排专人从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三)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并做好经费的计划、管理和使用。

 

(四)指定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管理国有企业移交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五)对辖区内街道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 作为移交方,国有企业承担以下责任:

 

(一)企业应加强与县(区)退管服务机构和退休人员所在街道的联系,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相关事务移交。

 

(二)退休人员统筹项目以外费用,由企业继续按原渠道发放。

 

(三)在退休人员暂未移交街道管理前和移交过渡期,企业应继续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四)企业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和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划转、调换等处理,继续发挥作用。

 

第六条 作为接收方,街道应当接受上级各业务部门和县(区)退管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为辖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七条 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庆办字〔2019〕99号)要求,按分工职责进行指导监督,共同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移交内容和流程

 

第八条 企业按照下列项目类别办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手续:

 

(一)人员移交。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退休人员移交其居住地街道进行管理服务。

 

(二)档案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企业住所地所在县(区)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行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步移交。移交前已死亡的退休人员档案由企业保管。

 

(三)党员组织关系移交。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其居住地街道党组织。

 

第九条 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整体移交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人员移交。

 

1.中央以及中央下放企业与市政府签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协议》,其他国有企业直接与所接收的县(区)政府签订相关分项交接书。

 

2.企业向退休人员告知移交事项后,向市人社部门报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街道划分信息登记表》(电子版),由市人社部门按照退休人员户籍地分送各县(区)退管服务机构。

 

3.县(区)退管服务机构将接收的退休人员信息发送至退休人员户籍地街道,并组织辖区街道与相关企业签订街道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障管理交接书,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不在大庆市居住的和失联的退休人员,由企业所在县(区)退管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二)档案移交。

 

1.企业对退休人员档案进行整理,填写《国有企业社会化管理档案移交花名册》(电子版)报送市人社部门,由市人社部门按照企业住所地分送各县(区)档案管理部门。

 

2.企业向住所地所在县(区)档案管理部门提出档案移交申请,待档案管理部门通知可移交后,按要求有序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人事档案。

 

3.各县(区)档案管理部门认真核对《国有企业社会化管理档案移交花名册》,逐一审核退休人员档案,审核通过后予以接收,并与国有企业签订交接书。

 

(三)党员组织关系移交。

 

企业党组织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其居住地街道党组织。

 

第十条 国有企业新退休人员按照以下流程移交:

 

(一)退休人员到街道报到后纳入社会化管理。

 

1.由国有企业通知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一个月,携带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或居住地房证(租房、购房合同)到居住地街道报到。

 

2.由街道工作人员协助填写《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登记表》(纸质版),街道留存一联,另外一联由参保人员交予企业。

 

3.企业完成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后,依照参保人员交予的《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登记表》(纸质版),填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街道划分信息登记表》(电子版)报送市人社部门,由市人社部门按照退休人员居住地分送各县(区)退管服务机构,将新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不再另行签订街道管理服务交接书。

 

4.县(区)退管服务机构和街道及时将退休人员信息录入人员库和金保系统社区平台。

 

(二)档案移交。

 

1.企业定期将新退休人员《国有企业社会化管理档案移交花名册》(电子版)报送市人社部门,由市人社部门按照企业住所地分送各县(区)档案管理部门。

 

2.企业经办人员到企业住所地所在县(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人事档案。

 

(三)党员组织关系移交。

 

企业党组织将新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其居住地街道党组织。

 

第四章 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街道为移交的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逐人核发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告知管理服务的内容、方式等。

 

第十二条 由街道退管服务人员指导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引导和动员退休人员发挥余热、开展活动。可以根据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若干小组,一般以30-50人为宜。

 

第十三条 街道提供以下社会保险公共服务:

 

(一)提供养老金调整、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相关政策咨询和待遇查询服务。

 

(二)提供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服务,宣传推广龙江人社APP自助认证方式,运行维护本网点设置的指纹认证设备,对前来进行认证的退休人员给予指导帮助,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上门认证工作。

 

(三)帮助办理医疗保险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供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及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等服务。

 

(四)协助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开展超领待遇追缴和待遇领取情况核查工作,对于出现居住流动、判刑、失踪、死亡等状态变动或逾期未认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医疗保险待遇等情况,应及时报属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 组织退休人员活动。县(区)政府要整合辖区资源,完善基本活动配套设施,为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场所。县(区)退管服务机构及街道要根据实际条件,积极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并制定切实可行、形式多样的活动计划,丰富退休人员生活。

 

第十五条 开展退休人员健康服务工作。县(区)退管服务机构和街道要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县(区)退管服务机构和街道要积极组织开展退休人员走访慰问工作,制定走访慰问计划,明确走访慰问标准、范围、时间、方式,对高龄、重病、孤寡、伤残、特困、军转等特殊退休人员群体定期进行走访慰问,优先提供服务保障。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开展志愿服务。县(区)退管服务机构和街道要积极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志愿者为退休人员提供家政、帮扶、法律援助等志愿服务。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通过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鼓励各县(区)、各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各县(区)要适应老年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利用、整合现有养老服务场所和服务资源,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九条 组织退休党员过好组织生活。街道党组织要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基础上,适应退休人员特点,采取灵活方式,组织退休党员过好组织生活。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县(区)退管服务机构和街道分别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库并进行维护更新。街道定期将退休人员增减信息情况报县(区)退管服务机构,由县(区)退管服务机构汇总后定期报送市人社部门。

 

第二十一条 任何退管服务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泄露退休人员个人信息。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档案管理费由同级财政根据档案管理部门实际支出等情况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以满足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的经费需要。同时,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部门要健全退休人员档案接收、管理和查阅等工作制度,为退休人员提供档案查询、借阅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部门要推进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数字化、便捷化建设,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电子化管理和网络化利用。

 

第七章 人员机构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管理服务的组织实施。

 

(一)县(区)退管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其人员由专职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兼职人员构成,其中专职工作人员原则按照与退休人员1:10000的比例进行配置,最低配置不少于2名。

 

(二)街道在原有配置人员的基础上,原则按照与退休人员1:800的比例增配专职从事退管服务工作人员,负责辖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档案管理在原有配置人员的基础上,原则按照与档案管理数量1:10000的比例增配专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按照阶段支出、分级负担的原则,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予以必要保障。县(区)财政部门可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与自筹资金用于本县(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自行负担。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新增管理人员的相关支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办公活动设施运营维护、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设施维护、其他管理服务等工作支出。不包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丧葬费、取暖费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退管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八章 退休人员权益保障

 

第二十八条 退休人员依法享有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有权向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退休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规定,配合退管服务机构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退休人员更换电话号码、住址变更、移居外省市及境外等情况,应及时告知街道退管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如退休人员去世,其亲属在7日内向死者生前登记的街道报备的,街道协助家属办理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部分离退休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采暖费补贴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2021-12-07]

来源: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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