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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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共选修课的管理,推进人文素质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是指学校教务部门整合学校教育资源,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完善学生自身素养而统一开设的综合素质类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三条类别与学时学分设置 (一)公共选修课的类别设置以当年级的培养方案要求为准; (二)16学时为1学分,每门课最多32学时,按“二舍三入,七退八进”原则进行学时学分换算。课程学时一般按8的整数倍设置。 第四条课程遴选原则 (一)坚持“通识”教育理念,课程应具有理论性、思想性和普适性,教学内容少而精,重在启发思维、传授方法和掌握知识要点,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有利于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文理渗透、理农结合; (三)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和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 (四)有利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别是文化素养、艺术鉴赏能力和身心素质,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三章 开课与选课 第五条开课要求和说明 (一)拟申报课程应符合第二章的“设置原则”,当拟申报课程教学内容与个别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内容有明显重复时,开课教师必须在申报时将该专业设置为禁选对象;无特殊要求的课程应面向全校学生开设; (二)公共基础课开课部门每学期应争取开设提高型、扩展型公共基础课程供学生选修; (三)相同课程允许多位教师开设;每位教师可申报多门课程;同一课程允许多位教师团队授课; (四)原则上课程选修人数达到20人方可正式组班开课。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第4周左右发布下一学期公共选修课申报通知,申报期约25天(具体以通知为准); (二)拟开设的公选课,如果是开课教师本人已开过的,教师登陆教务管理系统选择相应的课程进行申报; (三)拟开设的公选课,如果是开课教师首次开设的,教师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连同该课程教学大纲,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开课。 第七条上课时间安排 (一)每周二、四、日晚上及周六、日下午为公共选修课上课时间,每门课每周安排一次; (二)开课教师在填报开课申请时,必须明确上课时间,学生选课后,不再变动,以免与修读学生的其它课程发生冲突。 第八条选课原则 (一)每个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该专业所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二)选课时遵循高年级优先选课的原则; (三)对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四)每生每学期一般最多选2门课程,如遇特殊情况需多选,应向教务处申请核准。毕业班学生不限选课门数。 第九条选课程序 (一)教务处在每学期第16周左右(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在教务系统上公布下一学期全校公共选修课课程目录; (二)学院应认真组织学生选课,进行必要的选课指导; (三)学生在了解有关课程简介的基础上,根据选课原则在网上自行选课;每门课程有预先设定可接纳学生数,选满为止; (四)第一轮分年级选课结束后在教务系统上公布对于因选课人数过少或其它原因而无法开设的课程,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选; (五)凡有正当理由要求改选或退选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教务系统进行退改选,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章 教学两级管理 第十条公共选修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以下管理工作: (一)课程建设及相关政策制定; (二)开课申请审核; (三)排课管理和选课的总体安排; (四)质量监控与评教; (五)经费划拨; (六)试卷印刷。 第十二条开课单位负责以下管理工作: (一)组织教师申报课程和教师开课申请初审; (二)组织学生选课; (三)课程日常管理和监控; (四)期末考试安排; (五)期末考试试卷、考查资料及成绩归档。 第五章 教材使用和课程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选修课一般不统一征订教材,确有必要的,报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任课老师应加强考勤,并做好考勤记录。一门课缺课、旷课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一及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选课,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五条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及教学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如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撰写论文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学生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录入,按学校成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交成绩。 第十七条经考核合格者,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不合格者,一律不予补考,不予重修;未办理选修手续自行修读者,该课程学分不予承认。 第六章 教学经费、课酬与工作量 第十八条教学经费经学院和教务处核定后,学院教师所开的公共选修课经费拨至教师所在学院,其他部门人员开设公共选修课的经费由教务处管理。 第十九条课酬按课程学时和选课人数依据学校规定进行核算,经教务处核算后拨至教师所在学院,由各学院发给任课教师。教师所承担的课程在评定职称时可计算工作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共选修课调(停)课、成绩管理、试卷管理和质量监控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福建农林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闽农林大教〔2016〕5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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