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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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24-07-14 12: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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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1 1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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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依法严惩利用虚假中奖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陈某慧等7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初,被告人陈某慧、熊某江密谋诈骗财物。随后,陈某慧购买“钓鱼网站”域名及4万个手机号码信息,虚构“淘宝”平台或“奔跑吧兄弟”节目等中奖信息向前述手机号码群发,再冒充客服人员以缴纳“保证金”“税款”等为由骗取“中奖者”的财物。2016年6月至同年8月底,陈某慧、高某忠、范某杰、叶某锋、熊某江等人采用前述诈骗方法,先后骗取被害人蔡某妍等63人财物合计104.1万余元,其中蔡某妍被骗9800元后投海自杀。期间,林某雅明知叶某锋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为其办理POS机,后叶某锋通过该POS机以刷卡消费方式为陈某慧及他人转移诈骗所得等资金420.2万余元。2016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亿办理5张银行卡并出售,上述银行卡亦被陈某慧等人用于诈骗犯罪。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陈某慧还雇用他人冒充“爸爸去哪儿”等综艺节目组向手机用户发送虚假中奖诈骗信息共计73万余条。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慧、范某杰、高某忠、叶某锋、熊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该犯罪团伙诈骗数十人,一被害人因被骗自杀,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5人均是主犯。林某雅、陈某亿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销售点终端机、银行账户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慧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被告人陈某慧等结成诈骗团伙,虚构中奖信息实施诈骗。诈骗对象包括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并造成一名即将入学的大学生自杀的恶劣后果,人民法院对陈某慧顶格量刑,彰显了对电信网络诈骗首犯、组织者、罪责严重者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决心。此案同时警醒大家提高警惕,不轻信所谓“中奖”等意外惊喜,拒绝“以小博大”的利益诱惑,共同构筑识诈防诈网络。

02

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

——黄某等48人犯罪集团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黄某纠集王某某、黄某甲等47人,成立6家公司,私建2座庙宇,组织人员冒充“法师”“仙师助理”或“情感专家”“瘦身专家”等,在湛江、广州分别设立窝点,构建多渠道网络营销平台,以帮助庙宇售卖“法物”“法事”或帮助公司售卖“情感服务套餐”“减肥产品”为名,运用诈骗话术,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法物”“法事”“情感服务套餐”或假冒的减肥产品,骗取上万名被害人的财物合计9885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黄某等人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结成首要分子明确、重要成员固定、多次共同实施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黄某是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黄某等人诈骗包括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在内的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相应财产刑。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是长期实施犯罪活动的固定犯罪组织,结构缜密、分工明确、隐秘性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本案犯罪集团利用封建迷信或瞄准情感服务、减肥瘦身等热点话题,锁定防范识别能力较差的弱势群体,致国内34个省(市、区)及另外9个国家逾万人上当受骗,动机卑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首要分子顶格量刑,宣示全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有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03

严厉打击虚假网络代理服务诈骗集团犯罪

——蒋某、徐某等55人犯罪集团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底,被告人蒋某、徐某伙同徐某、杨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经密谋决定实施网络代理服务诈骗犯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间,上述人员纠集同伙,在广东广州、广西南宁、浙江杭州等地成立多家公司,明知根本不具备电商代运营的能力和技术条件,仍以给淘宝网店提供代运营服务为名,利用诈骗话术诱骗7711名被害人购买、升级“服务套餐”,共计骗取人民币5299.4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蒋某、徐某等5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蒋某、徐某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网店经营、直播带货是网络时代的创业新形态、新方式,不法分子也染指创业新领域,花样翻新地实施诈骗犯罪。本案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多点办公、跨区联动,犯罪链条完整,大大增加打击难度。骗术设计严丝合缝,多名被害人一再受骗,被害人数、骗取金额相当庞大,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区分被告人的地位作用,重判诈骗集团首犯及其他主犯。同时也警示青年创业者,“天上掉馅饼,必定有陷阱”,要树立正确的财富利益观,通过辛勤劳动来获取合理收益。

04

依法惩处利用网络投资平台实施诈骗犯罪

——丁某凡、温某峰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被告人丁某凡、温某峰和林某(另案处理)合谋非法搭建“金融树”“拉菲国际”等虚假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雇请业务员诱骗客户前来投资,并安排人员假扮“分析师”予以指导,通过人为操控制造交易假象,骗取客户投资款。后三人在福建福州设立窝点,招聘人员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黄某等十余人的投资款340万余元。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丁某凡、温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丁某凡、温某峰有期徒刑十年、九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网络平台投资型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精通网络技术、金融投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作案手段的专业性强、精密度高,防范识别难度大。被害人一般欠缺专业知识,处于明显弱势,极易坠入陷阱。投资者应擦亮双眼,审慎判断所谓的高额回报是否符合正常的经营规律和商业逻辑,提高识别投资类诈骗的能力,坚决拒绝非法投资平台,做到理性投资、依法维权。

05

精准打击为诈骗团伙提供帮助的犯罪

——徐某银等9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某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在境内招募、组建由徐某银等9人参与的犯罪小组,通过在境内非法架设网关设备(GOIP)、利用猫池设备管理电话卡等方式分离诈骗窝点和诈骗设备,为境外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其中,徐某银、韦某等6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而为犯罪提供收转手机卡、中转通讯设备、定时建立插卡机的网络连接等技术支持;黄某政等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犯罪提供携带网关机到不同城市建立网络连接和提供手机卡等帮助。至2020年5月,该诈骗团伙通过冒充公检法、淘宝客服等方式共诈骗被害人50余人390万余元。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徐某银、韦某等6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网络连接等技术支持,属于诈骗共犯,均已构成诈骗罪。黄某政等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网络连接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徐某银等6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黄某政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一个月。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犯罪呈组织化、链条化、产业化趋势。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犯的行为定性时,精准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十分关键。人民法院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诈骗实施者之间的关系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徐某银等6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诈骗罪共犯论处,认定其余3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惩处,充分体现了国家在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司法力度和准度。

06

打击“买真退假”诈骗,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王某明等3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起,王某明收购、借用他人账号,使用虚假收货人姓名在某知名网购平台购买名牌运动鞋、乐高积木等商品,同时在其他网购平台低价购买同款仿品,将仿品置换正品向唯品会退货退款,掉包的正品则销赃获利,共骗取商品价值129万余元。2021年3月起,廖某榆、郭某颖效仿王某明以上述方式掉包商品,分别骗取商品价值24万余元、19万余元。归案后,廖某榆、郭某颖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明、廖某榆、郭某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假货冒充真品,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退赔情况,判处王某明、廖某榆、郭某颖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至三年,并处财产刑。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平台竞争日趋激烈,为吸引客户,纷纷提供无理由退货退款等便捷服务,本案被告人恶意利用网购平台规则,掉包正品货物实施诈骗犯罪,严重扰乱正常网购秩序。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依法惩处,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倡导网络交易各方践行平等、公正、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7

宽严相济处理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

——刘某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刘某萍(在校大学生)明知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仍办理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受指使将银行卡收取的资金转移至指定账户。同月16日,刘某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查,刘某萍名下13张银行卡涉诈金额累计转入199.8万元,转出198.2万元,其非法获利约2万元。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刘某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萍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系初犯、偶犯、在校学生,可酌情从轻处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典型意义

发展学生群体充当“卡农”,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两卡”的违法犯罪现象屡见不鲜。个别在校学生因阅历不足、识别力有限,为蝇头小利所惑,最终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凶,令人扼腕叹息。本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同时警示广大学生要提高法律素养,珍惜美好前程,增强识诈能力,拒绝不义之利。

08

依法打击行业“内鬼”,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陈某等5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任职的广东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为某通信分公司提供线上订单交付服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陈某利用其担任公司电话卡配送员、配送组长、片区主管的职务便利,先后招揽被告人梁某俊、李某剑等4人,在向手机卡用户交付手机卡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用户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京东、抖音等账号,其中一张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后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被害人10万元。陈某等人涉案非法所得20.1万余元至1.5万余元不等。

裁判结果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梁某俊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剑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某等人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和提供给他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各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陈某、梁某俊、李某剑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通信等特殊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海量公民信息,公司人员非法收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为下游关联诈骗犯罪提供便利,是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点。为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入罪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等从重处罚,体现了国家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开展前端打击、实施源头治理的决心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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