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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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引导学生自觉提高综合素质,适应当前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专业学习、能力培养与素质发展并重,采用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德、智、体、美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各院部成立以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为主要成员,不少于5人的工作小组,负责本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辅导员为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负责人,参与并指导年级、专业、班级做好学生日常行为表现的记录及测评工作的实施。班级成立以班长为组长、由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1次,一般于新学年开学后4周内完成。 第七条 各院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测评流程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分个人自评、班级测评、年级测评、院部复核和学校审批五个步骤进行。 (一)个人自评:学生根据自己日常表现,向班级测评小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测评:班级测评小组据实做好每名学生的专业学习、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测评工作。其中,基础性素质成绩根据记实和评议得出;发展性素质成绩根据学生所获荣誉、奖励及实际参加各类活动情况记实得出。 (三)年级测评:辅导员带领班长审核班级测评成绩,进行年级专业排名,并向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提交测评结果。 (四)院部复核: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测评结果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公示3天。若有异议,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要根据反映情况是否属实及时做出解释或调整;如无异议,将结果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校审批: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院部测评结果进行审批。 测评体系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专业学习测评成绩、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和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专业学习测评成绩80%+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10%+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10%。 (一)专业学习测评 专业学习测评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专业学习测评成绩(平均学分绩点) :修读课程绩点=修读课程成绩/10-5 :所选课程学分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记为0;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40;二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通过-80,不通过-40。 当学年所有课程按参加考试所得分数计入测评。 (二)基础性素质测评 1.基础性素质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身心健康素质、日常行为规范4类测评指标,满分100分。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评议学生政治表现、思想水平、法纪观念等。 道德品质修养:主要评议学生道德品质、集体观念、劳动观念、生活态度等。 身心健康素质:主要评议学生体育活动情况、体能测试情况、心理健康状况等。 日常行为规范:主要评议学生遵守校规校纪情况、《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及《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表现等。 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由“记实”分值与“评议”分值相加组成,“记实”分值占60%,“评议”分值占40%,最终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评定等级为“A”的比例不超过50%。 成绩≥90分评定等级为“A”; 90分>成绩≥80分评定等级为“B”; 80分>成绩≥60分评定等级为“C”; 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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