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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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大教字[2019]53号)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在参考国内外高校“绩点制”的成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科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第二条 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的一种方式,我校绩点为4分制共10个分值,即:4.0、3.7、3.3、3.0、2.7、2.3、2.0、1.7、1.0、0;学分绩点是课程学分数与绩点的乘积;平均学分绩点是一定时期某课程范围内学分绩点的加权平均值。 第三条 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照关系如下: 绩点 GP 百分制 100-Mark grading 平均成绩 Average value 五级分制 Five-point scale 五级制 Five-level scale 两级制 Two-level scale 4.0 [90,100] 95 A 优秀 Excellent 3.7 [85,90) 87 A- 3.3 [80,85) 82 B+ 3.0 [75,80) 77 B 良好 Very Good 合格 Satisfactory 2.7 [70,75) 72 B- 2.3 [67,70) 68 C+ 2.0 [65,67) 65 C 中等 Good 1.7 [62,65) 63 C- 1.0 [60,62) 60 D 及格 Pass 0 [0,60) 30 F 不及格 Fail 不合格 Unsatisfactory 第四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单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成绩所得绩点×该课程学分 (二)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三)计算学分绩点时保留两位小数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20-2021学年秋季学期(2020年9月13日)起开始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大学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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