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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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4-07-12 23: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成大教〔2021〕39号

成都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新时代高教40条)》(教高〔2018〕2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深化内涵建设,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全国本科教育大会要求,进一步转变部门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将职能部门的管理重心由事前评审向事中、事后评估与监管转移,充分发挥项目归属单位在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有效推动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综合改革,持续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二、 管理目标

通过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机制、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主动服务成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内涵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切实加强“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和成果应用为核心,努力发挥“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在本科教学中的实际效益和引领作用,注重项目绩效评估,切实为人才培养服务;努力提高项目建设水平,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建设任务,让广大师生在项目建设中获得实际效益,坚决杜绝“重申报、轻建设,重立项、轻实效”的情况发生。

三、 管理内容

(一) 课程建设项目

各级各类课程建设范畴所涉项目,包括线上一流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线下课程、社会实践课程、虚拟仿真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优质公选课程等;以及配套课程建设所需的项目,如教材建设项目、多媒体课件制作项目等。

(二) 专业建设项目

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包括一流专业、特色专业、品牌专业、重点专业、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卓越计划”建设项目等。

(三)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各级各类专项教改所涉项目,包括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育部产学研合作项目等。

(四) 实践创新能力培养项目

各级各类涉及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项目,包括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新性实验项目、学生学科竞赛等。

四、 管理举措

(一) 转变项目管理方式

1. 规范立项管理

项目以学院、部门为单位组织申报,学院、部门进行必要的审核、初评、排序、公示并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申报的项目内容及负责人要有正确的政治观、价值观和学术观,一旦发现有抄袭、剽窃、以虚假材料骗立项目等行为,无论项目处于任何阶段都可取消该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

教务处对申报项目初审后,组织评审,确定校级项目立项建议,报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省级及以上各类项目申报推荐名单,报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校长办公会确定。确定后的名单须按程序进行公示。

对批准立项的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学校正式发文确认立项,要求各项目填写《成都大学教学建设项目任务书》和《成都大学教学建设项目预算书》,学校将按“任务书”和“预算书”的内容进行过程管理。

2. 强化过程控制

1) 建立在项目归属单位统筹下的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归属单位是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的管理责任,根据本意见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本单位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过程统筹管理和建设保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建设要求,切实组织团队成员加强对所承担项目的研究、建设和实施工作,确保项目按照计划实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病、出国半年以上,原则上须指定临时负责人,书面报告项目归属单位并交教务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原因调离原学院(部门\单位),须变更负责人,由项目所属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议定后,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省级以上项目的有关变更须经教务处同意、学校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导致原定目标不能实现者,一经查实,将终止该项目。同时,对项目负责人和所属学院或部门在教学项目申报方面予以限制,并追究相关责任。

2) 建立项目定期、不定期检查及自查机制。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建设计划,在项目总体目标和总体方案框架下,进行定期全面检查或抽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必须与项目总体建设方案相一致,同时作为项目年度检查和过程监控的主要依据。

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反映出的热点或焦点问题,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不定期检查。

承担项目建设的学院、部门和项目组应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获取的实际成果(如教材、论文、改革方案、资源等)、取得的实际效益(如学生发表的论文、获得奖励、赢得的社会评价及教师队伍的建设成效等)的证明材料、项目实施的过程性材料(如有关文本、图片、音视频资料等)的收集和整理,每年11月底前完成本单位的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总结,并交教务处存档,作为项目过程管理的重要依据,该项工作将作为教学经费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3) 建立项目建设奖惩机制。学校对各级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引导和激励。

各项目除应承担的建设任务外,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及工作推进会议,若无故缺席,将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决定削减其下一年度建设经费支持或取消该项目;对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并主动组织业务交流的项目,学校将根据其示范辐射的范围和作用效果,增加其下一年度的建设经费投入。

对于建设效果好、实施成效明显的项目,学校通过追加经费支持、加强项目倾斜等方式予以进一步资助;对于建设进度滞后、建设成效不明显的项目暂停经费资助,限期整改,并对实际问题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4) 建立项目准入退出机制。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暂停建设经费投入,并限定半年至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建设。

整改仍未合格的项目和到期(建设期满或经教务处批准最多一年的延长期满)仍不能结题或验收的项目,由学校正式发文予以中止,被中止项目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教学相关项目,被中止项目所在的学院、部门将减少在教学项目的立项比例。

3. 重视验收和评价

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建设要求,依据国家、省、市、校级项目各自的立项规定,在项目周期结束后,对项目进行“项目总结+专家审核+绩效考评+公示评价+综合评议”五位一体的结题验收评价。

验收工作以检验完成任务书规定内容为基础,达到结题要求为最低标准,按照“突出重点、改革创新、继承发展、引领示范”的原则,重点考察项目的标志性成果、实际建设效益等,注重绩效考评,注重投入和产出比。

4. 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根据立项项目类别,学校通过组织专题研讨会、交流活动、组织项目交叉检查评估等方式,加强同类别项目的经验交流和协同推进;积极发挥“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

对已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启动 “本科教学工程优秀示范项目”的遴选,对建设成效明显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授予“优秀示范项目”称号。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与本科教学实际工作紧密结合,突出项目建设的实效性和应用推广,项目建设的实际成果应实际应用于我校本科人才培养的实际领域,确保相应环节建设水平的提高,确保学生获得实际利益。

(二) 规范资金管理方式

1. 学校统筹规划,学院宏观管理

学校统筹规划,按项目进行支助经费的年度划拨,经费以打包整合的方式下达到各学院,各学院结合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宏观调控、微观调整经费使用。

2. 明确资金使用范围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办公用品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指导费、评审费等与本科教学改革相关的费用。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土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各项目归属学院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具有全面监督与调控的权利和义务,各学院应严格执行相关开支范围和标准和规定,自觉接受计财、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3. 注重经费绩效

对未达到预期目标、未能按任务书完成任务的项目,学校将视项目影响的范围和情节轻重,追究项目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并追回全部或部分投入的建设经费。

深入实施“本科教学工程”是大力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发挥“本科教学工程”的项目建设成效和实际效益是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学院、部门、项目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切实加强项目过程建设和管理,确保发挥项目实效,努力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做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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