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与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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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与复学

2024-07-12 07: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休学: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因病休学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以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为起始。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或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批。           学生休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第一年内,学生患病所需医疗费按北京大学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公费医疗。      保留学籍:          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为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在校学习满二年的本科学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可以办理保留学籍离校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累计保留学籍不得超过二年。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当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到教务部办理复学相关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另附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其病已痊愈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所在院系和校医院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教务部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恢复学籍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进入考试周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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