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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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2024-07-03 13: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平安和谐的学生住宿环境和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学生公寓文化氛围,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住宿管理

第一节 校内住宿管理

第三条 学校遵循年级、学院、班级相对集中原则,统一安排学生入住。

第四条 凡住校学生每年须按规定缴纳住宿费,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办理住宿手续,学校统一分配房间和床位。

第五条 住宿学生确需调换宿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宿舍调整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调换手续。未经允许,私自调换宿舍的;或未经允许,私自配钥匙或更换宿舍门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寒假、暑假原则上不予留宿,确有需要留宿者,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填写《假期留宿申请表》并签订《假期留宿安全承诺书》后,经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统一安排住宿;留宿地点所在学院根据宿舍资源情况作合理安排;不允许单独住宿;留宿期间水、电自付。

第七条 学生因复学等需要重新入住宿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宿舍入住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方可入住。

第八条 毕业生离校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宿手续。

(一)应将宿舍内公共物品清点完毕、水电费用结清,经后勤保障部物业管理人员审验无误、收缴钥匙后,在离校清单上加盖公章,学生方可离校;

(二)毕业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所有物品带走,腾空房间、橱柜,若超出规定时间,公寓管理部门将统一组织清理,处理宿舍内所有遗留物品;

(三)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如需返校进入宿舍楼,必须向公寓管理人员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1.未交清住宿费用;

2.未交清水电费用;

3.未交宿舍房间钥匙;

4.宿舍内公共物品有损坏,不按规定照价赔偿。

(五)毕业生应文明离校,不得出现乱扔物品、砸损公共设施等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九条 学校公寓管理部门有权对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出国、退宿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及时加以调整安排,学生有义务配合学校相关工作的开展;拒不配合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公约可围绕安全、文明、卫生管理等方面制定,公约发布须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节 校外住宿管理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原则上必须住校。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校外住宿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方可在校外住宿;申请外宿需要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退宿申请表》、《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外宿承诺书》,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宿手续。

(一)可申请退宿的类别

1.家在中山市城区的学生

该类别学生申请退宿,需向所在学院出示家庭户口本及个人身份证正本进行审核,填写《退宿申请表》并附上家庭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经济困难,为节省住宿费用,居住在城区亲戚家的学生

该类别的学生申请退宿,需填写《退宿申请表》,出示两级(村、镇两级行政机关)家庭经济情况证明以及能表明确实存在亲戚关系的证明材料。

3.身体因疾病需特殊治疗的学生

该类别的学生申请退宿,出示市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书正本,需填写《退宿申请表》并附上疾病证明书复印件。

4. 因在城区外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或因备考研究生等需要在外住宿的学生

该类别的学生申请退宿,需填写《退宿申请表》并出示所在学院开出的学生在外地实习、考研等情况证明书。

(二)退宿申请办理时间

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校生每学年第二学期末为下一学年资格申报、审批时段,其中新生入学两周内为本学年资格申报、审批时段。其它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常参加院、系、班级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院批准外宿期限内,须定期主动向所在学院的辅导员老师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配合辅导员老师相关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外宿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建立定期的探访制度。辅导员应主动参与管理,加强对学生思想教育、行为管理以及生活、学习的指导。

第十五条学生因出国、休学、退学等需要退宿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开具《休(退)学学生办理手续通知》,学生工作(部)处完成审核、批准后方可退宿。

第十六条 不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外宿的学生,学校将勒令其回校住宿,并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住宿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宿舍作息时间,学校规定的晚休时间为:周日至周四23:30起至次日6:30,周五、周六0:00至次日6:30。学生公寓开、关大门时间与以上作息时间一致。学生有需要晚归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晚归时出示申请和有效证件,待验明身份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凡拒不接受检查登记、态度蛮横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不遵守公寓有关管理规定,有晚归或夜不归宿等行为的住宿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于晚归的处理规定:累计一学期三次以下者,给予二级学院院内批评教育;累计一学期三次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累计一学期四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一学期四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于夜不归宿的处理规定:累计一学期一次者,给予二级学院院内批评教育;累计一学期两次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累计一学期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一学期三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对不遵守公寓有关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等安全事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引起伤害等安全事故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宿舍存放或使用影响住宿安全的、规定范围外的电器,包括但不限于电热水壶、热得快、电磁炉、电熨斗、料理机、煮蛋器、干衣机、电取暖器、电饭煲、电煮锅、电热杯、1200W以上的电吹风等;

(二)违反消防、用电相关规定,擅自改变宿舍内原有电器线路及用电设备,或私拉乱拉电线或接线板的(如空调专用插座等);

(三)在宿舍或生活区燃放烟花爆竹,存放汽油、柴油、烟花爆竹、液化气罐(瓶)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或在宿舍或生活区存放易腐蚀、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在公寓内做各类危险性实验的;

(四)在宿舍使用明火或焚烧纸屑等物品的;

(五)在宿舍区抽烟、乱扔烟蒂等引发安全事故的;

(六)私自挪用、破坏宿舍区消防设施及器材的;

(七)在学生宿舍存放管制器具的或携带国家禁止的管制器具(如匕首、弹簧刀等)进入学生宿舍的;

(八)使用不透光材料遮蔽窗户、阳台等影响消防安全检查的;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要做到人走断电、锁门关窗。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应急处理准备。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电脑、手机、现金、银行卡等贵重财物,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卫科或宿舍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将大件物品或贵重物品带出公寓时,应主动接受检查,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三条 严禁住宿学生在宿舍楼顶或露台活动;禁止在阳台护栏处坐卧、摆放花盆或容易下坠伤人的物品。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不得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禁止学生在宿舍内烧菜、做饭,严禁存放或使用电冰箱、电饭煲、电煮锅、电磁炉、微波炉等违反宿舍管理秩序的生活电器,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等安全事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引起伤害等安全事故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确有需要使用相关电器的(如煲中药),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可在指定的服务地点(如宿管值班室)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不遵守公寓有关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宿舍楼道内大声喧哗,打闹或进行剧烈的体育运动,或从事严重影响别人正常学习、休息的活动的;

(二)在宿舍区内赌博、打麻将、酗酒、斗殴、滋事及进行其它违纪活动的;

(三)在宿舍墙壁、家具、门窗上乱涂乱画的;

(四)向走廊内或窗外泼水,乱扔果皮纸屑等垃圾、杂物的;

(五)在宿舍饲养宠物的;

(六)擅自搬挪、拆卸、恶意损坏宿舍内或公寓区域的各种公共设施的;

(七)对宿舍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伙同他人起哄、阻碍或殴打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六条 非住宿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宿舍楼。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公寓管理部门说明原因,在进入、离开公寓时需凭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住宿学生有义务督促来访人员在当天23:10以前离开公寓。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或擅自进入异性宿舍,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区从事传销、推销商品等盈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在公寓内私自悬挂条幅等各种宣传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宿舍区的自行车、电动车等车辆应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准进楼堵塞消防通道,禁止私拉接线板给电动车充电,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水电、按时缴纳水电费。无故拒交、拖欠水电费的,勒令其缴纳所需费用及滞纳金,并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临时借用宿舍钥匙,须携本人有效证件到宿舍管理员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三十二条 对在宿舍存放或使用违反住宿安全管理和秩序管理的违规电器,一经查实,予以收缴;再次或多次违反相关管理之规定的,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使用网络,应遵守《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宿舍网络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维护和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由宿舍长负责,实行卫生轮值制度。值日生每天将宿舍打扫整理,及时将垃圾放到指定地点。宿舍全体成员应每周进行一次室内清洁大扫除。

第三十五条 宿舍布置要健康高雅。宿舍卫生标准是:地面整洁干净,垃圾及时处理;床铺铺设美观,床上物品摆放整齐;室内门窗、玻璃和墙壁洁净;室内家具、生活用品摆放美观、整齐、干净;室内无乱搭、乱挂杂物等现象;阳台无杂物;室内无异味。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卫生检查、评比制度。每周组织卫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文明宿舍和特色宿舍创建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在宿舍安全自查工作中发现的学生违纪行为,可由各学院进行院内批评教育和违纪处理,也可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校级检查中发现的住宿学生违纪行为,经查实无误,由学生工作(部)处上报学校处理,给予校级层面的批评教育或违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 宿舍违纪学生处分程序为:

(一)学生工作(部)处对宿舍违纪学生进行登记,并向各二级学院反馈;

(二)学生出现违纪行为,所在学院及时进行情况核实和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违纪行为核实后,所在学院指导学生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提出处分意见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核准后再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审批通过后,作出处分决定,下发处分文件;

(五)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根据《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进行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公寓住宿学生的其他违纪行为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不承担学生因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和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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