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注销(办税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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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注销(办税指南)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具体包括: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报送资料】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 《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非“三证合一”单位纳税人、非“两证合一”的个体户提供); 2.投资人签章确认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或举办方签章确认注销的文件复印件 (加盖纳税人公章)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上海市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备案登记表》、《清算报告日财务会计报告》、《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破产纳税人提供,加盖公章);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复印件(吊销工商执照纳税人提供,加盖公章); 6.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8.承诺书。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税务注销”专窗或专区) 2.网上办税服务厅(暂针对本市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下一步将逐步扩大范围)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自受理税务注销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 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办理结果】 纳税人至办税服务厅“税务注销”专窗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证明》或《未结事项清册》。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注销时,对部分事项可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由前台告知纳税人事项依据、准予办理的标准和要求、所需提交材料、承诺时限和效力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如纳税人自愿签署承诺的,“税务注销”专窗可先行处理。如纳税人不愿签署的,仍按照原规定报送材料,“税务注销”专窗仍按原规定办理。 3.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1)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或者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请办理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请办理注销。 4. 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注销事项时,下述豁免事项免于办理相关手续: (1)对遗失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其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不再要求其办理补领手续,由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网站发布; (2)对遗失发票的纳税人,在其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不再要求办理登报申明手续,由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网站发布遗失信息。 5. 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申报办理税务注销;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6.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迁移至外省市的,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收费标准】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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