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科诊所接诊儿科病例,被罚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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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诊所接诊儿科病例,被罚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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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执业范围执业,佛山一诊所医生被警告、罚款1万元!

作者|徐毓才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每次看到这样的案例,总是让人心绪难平。尽管罚款不多,但一想到一位个体医生,认认真真为患者看病最终还要被罚款,不免让人心疼。

案例回放

2022年3月11日上午,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来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某诊所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诊所可以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内科。诊所内有一名自称周某的男性工作人员坐诊,能够出示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

经查,周某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11日在诊所内曾接诊儿科患者,诊治儿科疾病,存在未按执业范围(内科专业)执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周某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00元整,并处10000元整的处罚。

对“个体医生”的四点警示

1.以案释法,提高法律意识。在 本案例中,周医生实际上违反了两部法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如果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依照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违反本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本案例的处罚就是按照这两部法律法规的最低线标准处罚的。

2.作为个体医生,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执业。如前述,如果不依法办事,必然面临行政处罚,而且依照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处罚很重,往往难以承受;一旦因超范围执业引发医疗纠纷,处理起来一般也非常艰难,由于医生有明显的违法行为,患方可能会以较高诉求相威胁,给纠纷处理造成空前难度;而如果出现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等严重后果,因为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就更加困难。

3.要学习并牢记超范围执业认定的一些知识。按照《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超范围执业通常包含两种情形:一是“超专业范围”执业;另一种是“超执业地点”执业。

关于超“专业范围”执业,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那么,哪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多个专业注册执业呢?其一: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其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临床医师,可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公共卫生医师可申请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计划生育机构的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仅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那么作为诊所、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取得了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可以选择不超过3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注册,如内科医师可以增加注册儿科或全科。但实际上很多地方并没有按照这一规定为基层医生开绿灯。但医师必须牢记一点,在未注册之前,万万不可以“超范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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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执业地点”执业,目前在“多点执业制度”“外出会诊制度”“医联体执业制度”“远程医疗制度”等方面都对医生执业地点有不同的法律、政策规制。比如多点执业制度规定,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是“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是“县级行政区划”。同一个执业地点内可以有多个执业机构,其中一个主要机构(注册)+多个其他机构(备案)。执业医师可以选择多个执业地点(跨省)执业,助理医师只能一个执业地点。同时《医师法》还规定,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①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②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③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当然,虽然超范围执业一般情况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或刑事责任,但法律同时也鼓励“做好人”,这就是超范围执业的两种免责情形,一是“紧急救助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医师超范围执业例外情形。《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①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②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④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核准登记“全科医师”或是个体医生的一张“护身符”。结合上述法律法规,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如诊所、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个体医生”,要想更好地满足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要做到不超范围执业实际上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如果能够通过全科医师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然后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执业范围注册为“全科医疗”,个人的执业医师证书上注册为“全科医师”,也许将成为个体医生的一张“护身符”。正是基于此,卫生监督部门在周某案例分析时也提醒诊所医生:如需接诊常见病、多发病,各基层医疗机构更应该积极派遣医务人员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办的全科医疗培训,争取医疗机构内在册的医生注册为全科医师。(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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