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外汇局发布跨境资金池十个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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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外汇局发布跨境资金池十个政策问答!

2023-05-17 14: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 解读:

问答2,跨境资金池一次性外债登记 可不提供框架性协议或意向书。

一次性外债登记不同于传统借外债逐笔对应的模式,一次性登记外债额度以后在借用时就不用再去外汇局,因此在一次性登记阶段大多数情况下还没有明确的借款合同。 在 资金池第一期问答中 ,外汇局曾要求提供框架性协议或意向书,而在本次问答中进一步放宽,可以仅 在书面申请中明确框架性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如签约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等。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一

7. 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是否还需要提供外债合同和(或)境外放款合同?如果需要提供,签约币种、债权人和签约期限等要素如何确定?不同合作银行如何进行额度控制?

答: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或)境外放款登记时,主办企业需提供外债合同和(或)境外放款合同。为便于操作,主办企业可与其频繁发生交易往来的境外机构签订框架性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条款,币种可选择发生交易常用的币种或交易金额占比较高的币种,金额按照集中的额度填写,签约期限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填写。银行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通过查询跨国公司主办企业控制信息表查看尚可流入和(或)尚可流出额度。

3.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可以归集成员企业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内资金或专用账户内的跨境人民币资金,并原路下划?

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归集成员企业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人民币外债账户除外)内资金及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也可原路划回。人民币资金使用不得违背相应监管要求。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 解读:

问答3,国内主账户 不能归集已借用的跨境人民币外债资金

2019年7号文外汇局的资金池 一大突破就是允许人民币资金也能够入池,本次进一步明确跨境人民币资金也可以入国内主,但不包括跨境人民币外债。(再结合问答5,这里应该指的是已经借用的跨境人民币外债) 国内主可归集成员企业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内资金但不包括人民币外债资金,以及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也可原路划回。 这是因为外汇管理和 跨境人民币监管分属外汇局和人行 ,所以问答3特地强调了人民币资金使用不得违背相应监管要求。

2020年9月, 人行、外汇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大幅拉平和放宽了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限制,但目前正式稿尚未发布。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八)放宽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4.人民币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属于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答:国内资金主账户(含人民币)为专用存款账户,因此人民币国内资金主账户属于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 解读:

问答4,国内主账户(含人民币)属于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2019年7号文取消了国际主账户,而国内资金主账户对应外汇局账户性质代码3601。目前各地试点的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就是以人民币账户体系为基础,理论上所有的外汇账户都可以归类为人民币专户,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需开立,统一账户体系后但实行的是“资金管理和账户管理”相分离的要求,资金方面的要求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因此可能问答4也一定程度延续了试点的思路。

5.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人民币外债后,该人民币资金如何划转使用?

答:人民币外债资金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流入后,可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对外支付;或从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的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由成员企业自行支付使用。成员企业偿还外债资金时,应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对外支付。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 解读:

问答5,国内主借人民币外债可对外支付也可入成员企业一般户自行使用。

本问答明确 可以通过国内主借人民币外债。可对外支付,也可划至成员企业一般户,由成员企业自行使用。而使用时是否需要参照跨境人民币的要求仍未明确。

而问答3中明确的是已借用的跨境人民币外债不得归集。

6.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币外债,可否划至成员企业现有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答: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币外债,可划至成员企业现有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使用,如成员企业没有国内外汇贷款账户需新开户。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 解读:

问答6,国内主借入的外币外债可划至成员企业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这是因为在去年 精简账户的29号文 中,已经将外汇委贷账户合并为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而跨国资金池主要是基于委贷框架,国内主借入外债后一种是原币划至成员企业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还有一种是结汇至人民币待支付账户后划至成员企业待支付账户(见后文流程图)

7.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外币外债并办理结汇,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至成员企业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可否原路径偿还?

答:可以原路径偿还,即成员企业可先将人民币资金划至其自有结汇待支付账户,再划至国内资金主账户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购汇偿还该笔外债;也可以由成员企业将人民币资金划至国内资金主账户购汇偿还。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 解读:

问答7,国内 主借外债还款的,可以由成员企业待支付原路返还购汇,也可直接划至国内主购汇

8.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划拨至非合作银行做定期存款?

答:7号文已放开合作银行家数限制,给予跨国公司更大的选择权,因此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金应在合作银行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 解读:

问答8,国内主资金 不能划至非合作银行存定期

对于非合作银行来说通过价格手段争取存款的希望也破灭了

,资金池业务赢者通吃的情况可能会越来越普遍。但另一方面,这样也有利于推动更多银行去争取合作银行地位。

此外,在国内主账户的收支范围中其实也早已明确,收付限于成员企业或者境外。(见后文图)

9.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目、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的,是否可以在一家银行购汇,在另一家银行付汇?

答: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目、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的,相关购汇、付汇业务可在不同合作银行办理,购付汇银行各自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 解读:

问答9,主办企业通过国内主办理经常项目、外债、境外放款业务可以在不同银行分别购汇和付汇。

2019年7号文 放开合作银行不超过3家的限制,并且不限制国内主账户数量,因此本问答进一步明确可在不同合作银行的国内主账户分别办理购汇和付汇。

10.成员企业是否适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 2020 8号),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因此符合条件的成员企业可适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 解读:

问答10,成员企业也使用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今年4月份, 《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将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 全国推广: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因此跨境资金池中的成员企业也使用便利化政策。

End

2019年3月18日, 外管发布 《关于印发 的通知》(汇发[2019]7号) , 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进行了修订。本次最重要和最具意义的变化是资金池的名字改为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而不再是此前的“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虽然只是十分细微的变化,但这意味着 人民币也可纳入原先的外汇跨境资金池了。此外,还在 行业限制、入池成员要求、准入门槛、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的逐笔登记要求、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计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取消国际主账户等方面做了修订和调整。

2019年10月18日,外汇局发布,从适用主体、业务备案变更、集中外债境外放款、经常项下集中收付及轧差、账户管理及其他共六个方面19个问题,对7号文的一些细节问题做了解答。

未来的趋势是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目前已在大湾区、上海新片区等多个场合都曾经被提及。在深圳的先行示范区的实施方案里也提及了本外币资金池试点,并且已纳入了深圳的首批授权事项清单。

深圳将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建立本外币合一资金池主账户,整合本外币资金调剂归集功能,双向宏观审慎管理资金池跨境资金流动,允许主账户内资金办理结售汇和相关的套期保值衍生品交易,跨境调出入资金币种保持一致,资金池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11月6日国务院吹风会上表示: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准备在大湾区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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