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待核查账户!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最新《政策问答》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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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待核查账户!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最新《政策问答》发布!

2024-04-20 23: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未在本次问答中提及的企业外汇报告还有辅导期业务报告(28号文已经取消)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离岸转手买卖、退汇、B/C类企业可不开待核查账户 28号文允许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需要开立待核查账户。本次问答进一步明确即便是之前需要开立待核查账户的业务,例如离岸转手买卖、退汇、B/C类的货贸收入现在也可以选择不开待核查账户。可以说待核查账户的作用基本已退出了历史舞台,但问答同时也强调了银行仍需做好KYC,即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尽职审核。 分支机构申请贸易名录 28号文允许分支机构参照法人机构办理货贸名录,凭分支机构自身的营业执照申请即可。本次问答进一步明确,名录申请时的签字可由法人签字,也可由营业执照负责人签字。

以下来源: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政策问答

问题一:请问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如何实施?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指在前期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范围和业务范围。

与前期试点方式相同,此次扩大试点政策,将由各试点分局根据所在地实际需求制定试点方案,并对外公布试点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试点备案,并开展相关试点业务。

问题二:请问《通知》第五条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

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通知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未来,支付机构和银行可通过接口等方式与外汇局联网,实现非名录企业名单通过系统自动传输。

问题三:请问《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具体是指哪些业务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上述业务报告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现网上办理。

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38号文执行,如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的付款信息。

问题四:请问《通知》第九条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通知》第九条已明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此条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银行需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

问题五:请问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提交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相关材料)中是否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企业分支机构根据《通知》第十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负责人签字。

关于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28号文的详细解读可参考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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