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之外汇管理政策解析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外汇eahb 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之外汇管理政策解析

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之外汇管理政策解析

2023-04-01 12: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声明:本文章的内容仅供参考,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任何平台或所在单位的任何意见。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

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5、《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6、《关于明确银发〔2020〕330号文相关信息报送规则的通知》;

7、其他。

二、关于外汇及跨境人民币管理

(一)外汇管理

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新注册设立、并购设立以及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在境内投资的,应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手续,遵守相应的外汇管理要求:

1、新设(新注册及并购)外商投资企业

(1)新注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如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1])。

(2)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如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办理变更登记时,如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3、注意事项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利润再投资。

(二)跨境人民币管理

1、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的规定: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2、简化外国投资者境内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的信息报送规则

根据《关于明确银发〔2020〕330号文相关信息报送规则的通知》的规定:(一)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境内银行无需报“人民币跨境对内直接投资业务信息(2132)”、“涉外资金专用账户信息(2133)”、“涉外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信息(2134)”及“涉外资金专用账户境内支付结算信息(2135)”,但需按照要求做好展业。(二)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无需还原报送跨境收支信息。

三、外国投资者以其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辨析

(一)案例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A以经营所得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B,认缴/实缴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具体如下图所示:

笔者就该业务中,境内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B是否需要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咨询了某办理外汇业务较多的商业银行C国际业务部的人员,得到的回复是:境内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B并非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而是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其理由是: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A使用其经营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属于境外投资者以其境内利润再投资。一时间,笔者觉得有点诧异。

(二)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的辨析

1、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规定,境内机构接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形式(指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并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后,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主体或接收股权转让对价的境内主体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如前所述,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需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且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利润再投资。

3、辨析

(1)关于利润分配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ii 外汇管理规定

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6.11 境内直接投资(不含银行、保险机构)利润汇出”的规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利润汇出需提供:(1)书面申请;(2)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3)经审计的财务报表;(4)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纸质或电子《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企业应按公司法和外商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规定分配。

由上述规定可知,外汇管理的政策对“利润”的界定,遵循了《公司法》的规定,即利润分配前需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亏损,且还应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程序。

iii 分析

笔者认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应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且经股东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后,方可分配,否则应属于公司财产。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规定,只有境外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设立(包括新注册设立和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方需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综上,商业银行C的人员混淆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概念,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其经营所得利润未经合法程序分配前,仍属于公司财产。因此,笔者认为,案例所述情况,无需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2)关于是否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规定,境内机构接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形式(指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而,案例所述情况,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A用于境内投资的人民币资金系来源于经营所得,而非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因此,笔者认为,案例所述情况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1]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