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外来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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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外来人员管理办法

2024-07-13 09: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浙江财经大学外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全体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与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员,是指除本校在编(事业编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在册)的教职工和在校生以外的所有来校务工、学习、从业、经营、施工、维修等人员,以及校外单位、个人租借学校房屋场所经营或住宿的人员等。具体包括:

(一)来校从事校园基本建设或维修等工程施工人员;

(二)来校从事餐饮、绿化、保安、保洁等劳务人员;

(三)校内各单位雇佣的临时人员;

(四)非学历短期培训或进修的人员;

(五)校内设点经商、服务的企业人员;

(六)来校进行科研、合作项目的外单位人员;

(七)临时租赁、居住学校房屋的校外人员;

(八)其他非学校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内责任单位,是指校内使用外来人员的各二级单位,包括成建制引进校外用工的单位、负责招聘校外劳务人员的单位或直接使用校外人员的单位;外来用工单位,是指各商业网点、食堂承包商、物业管理单位、外来成建制单位等外来单位。

第四条对外来人员应坚持严格管理、加强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遵循管理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外来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外来人员的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保卫处统一管理,校内责任单位归口管理,外来用工单位自我管理,对外来人员做到使用、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

第七条保卫处作为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办公室),主管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外来人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对外来人员登记造册;

(三)协助办理外来人员居住登记或居住证;

(四)对外来人员校内居住地,外来用工单位的校内工作场所、住宿场所等进行安全检查;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有关外来人员涉及的治安或刑事案件;

(六)其他有关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内责任单位应当与保卫处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外来人员管理,具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计、更新外来人员信息并报保卫处备案;

(二)办理相关出入学校证明、校内住宿手续,并在保卫处备案;被解聘或开除的外来人员,应及时报保卫处备案,并负责收回其出入学校证明、住宿场所;

(三)与外来用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将责任书中的有关条款列入责任单位与外来用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共同做好法治教育和校纪校规的教育;

(四)举办各种会议、参观、培训、文体比赛等集体活动前,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须事先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做好对外来人员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调解外来人员在校内发生的民事纠纷;

(六)配合公安机关、保卫处开展相关检查管理工作。

第九条外来用工单位具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落实安全责任人(成建制的工程队要建立治保组织),对外来人员做好法制、校纪校规、治安、消防与安全生产等安全教育和管理;

(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器材,服从学校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接受校内外有关部门督促、检查;

(三)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工作场所、住宿场所安全检查,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和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校内责任单位、外来用工单位须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校内责任单位和外来用工单位须严格聘用管理,对拟录用人员的现实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调查,不得雇用无身份证或来历不明的人员,不得使用有案底和有前科的人员。

(二)接纳和使用外来人员的责任单位须在外来人员正式进校之日前,为其办理出入学校证明,要求其凭证进入校园。

(三)对于因违法乱纪被除名或辞退的外来人员,责任单位须及时将名单报保卫处备案。凡因违法乱纪被除名或辞退的人员,原则上校内其他单位不得再接纳使用。

(四)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校外单位和个体户,除须执行上述各项规定外,还须持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到保卫处进行登记备案。

(五)外来人员获准经营、工作的场所,未经批准不得转借、转租,不得私自变更用途。责任单位须定期对经营、工作、施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六)严禁将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学生宿舍及经营服务场所用于外来人员的住宿场所。

(七)严禁在校内擅自违章搭建外来人员住宿场所,确有需要临时搭建的,须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搭建。

(八)外来人员需要在校内暂住的,应本着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尽可能安排在外来人员集中住宿区住宿。

第十一条安排外来人员集中住宿的责任单位须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宿舍住宿管理制度;

(二)对住宿人员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住宿实行“定室、定人”管理;

(三)配齐安全防范设施,保障通道畅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四)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力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住宿区,防止住宿区成为违法犯罪人员的避风港、落脚点;

(五)加强对住宿区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凡因对外来人员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校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外来用工单位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校内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外来用工单位予以停业整顿或解除合同等。

处罚情况由保卫处书面报送学校,由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外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出现下列情形的,由保卫处会同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当事人违纪违规情节轻重,给予劝告、制止、批评教育、勒令离校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线上线下散布不当言论或者谣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煽动闹事,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

(二)散发邪教、宗教材料,宣扬封建迷信的,或在校园内开展宗教活动的;

(三)在校园内寻衅滋事、参与黄赌毒、打架斗殴的;

(四)偷盗他人或公共财物的;

(五)有偷窥、猥亵、性骚扰等行为的,有赤膊等不文明行为的;

(六)未经主管责任单位同意,私自带他人入住的;

(七)在住所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的;

(八)在居住区域内私自拉扯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电热棒、电炉等学校认定的大功率电器的;

(九)在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的;

(十)其他影响安全及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情形的,或者不服从校方管理,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第十四条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列入学校年终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检查、评比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因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政策更新、调整的,导致本办法中部分条款与之相冲突的,以更新调整的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财经大学外来人员管理办法》(浙财大〔2014〕26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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