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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18: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进出境图书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违反海关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境印刷品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且接受海关监管。

(二)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图书的申报要求。

1.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2)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2.对不涉及我国边界的地方志的复制件和本人家族谱的复制件可以放行。

(三)超过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图书的申报要求。

1.超过上述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自用进境印刷品,不属于下列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图书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

(2)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的,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3)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

有上述所列情形的,进境图书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图书。

有违禁内容的图书,海关会如何处置?

(一)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通关管理规定。

1.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禁止邮寄出境。

2.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因特殊情况出境,须由我外交信使或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个人携运出境,海关凭出境许可证对经铅封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进行核放。

3.海关按照规定,对批准携运出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凭加盖鉴定印章的出境许可证和与鉴定印章号码一致的铅识章号码验放。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办理出境许可证。

4.对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当事人,海关可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5.对查扣的邮寄或非法携运出境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待案件办结后,海关将有关物品移交当地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处理,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二)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进出境,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

(三)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境的印刷品进出境,如实向海关申报,但是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予以退运。

(四)下列进出境图书,由海关按照放弃货物、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1.收货人、货物所有人、进出境图书所有人声明放弃的;

2.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

3.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2.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3.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来源:海关发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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