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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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教育

2023-08-24 19: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高风险客户就是客户身份或交易具有较大的洗钱风险,如外国政要,了解到客户存在开展与洗钱有关的交易活动;客户开展的交易存在异常,如已确认客户为可疑交易客户 。

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高风险业务应当视为固有风险,即客户若开展此项业务,就发生洗钱行为概率就高,频繁开展该业务的客户即可能被视为高风险客户,需要全方位地对开展业务的客户进行全面控制。而高风险客户不一定开展高风险业务,是对个体客户交易进行监控。无论高风险业务还是高风险业务,最终还是回归到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即对客户要有充分地了解,以确定其洗钱风险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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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风险业务规定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列表,并对该列表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对跨境交易和一次性交易等较高风险业务的回溯性调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反洗发〔2018〕19号)

第五十一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高风险业务(含产品、服务),并对其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对于高风险业务(含产品、服务),如建立账户代理行关系、提供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办理电汇业务等,法人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进一步的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并结合高风险业务(含产品、服务)典型风险特征及时发布风险提示。

(二) 上述高风险业务的汇总

代理行业务

信托业务

提供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

办理电汇(此处理解为跨境电汇)

(三) 一般认定的高风险业务

跨境贸易融资业务,普遍认定为一项高风险业务,由于一般使用外国货币作为结算工具,又由于贸易对手、商品等信息金融机构能够掌握的信息很少,故被认定为高风险业务;

大宗现金业务,如客户一次性存入大量现金且资金来源并不明确的;

非面对面开户业务,如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机构完成的建立业务关系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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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关认定的高风险业务几乎全部出自FATF40项准则,如第16项建议电汇(原特别建议VII)。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指引》中提及的电汇在反洗钱工作实践中,不应简单理解为境内汇款业务,而是应该理解为跨境电汇。

上述高风险业务监管机关均以列举形式,并非是义务性规定,对于某一家金融机构仍应合理判断自身的风险,确定高风险业务。

列为高风险业务必须要慎重,否则变成一种悖论,极易引起后续管理问题。对于已经关注到的风险,而继续开展业务,没有定期跟踪,是极大的风险。特别是监管以及内部稽核,一定针对高风险业务充分检查,而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几乎不可避免。由于是高风险业务,业务部门为规避风险要求反洗钱部门审核,又形成反洗钱工作与业务发展之间的博弈关系,务必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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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客户的定义

(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 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01号)

1.提供货币兑换、跨境汇款等资金(价值)转移服务。

2.经营网络支付、手机支付、预付卡、信用卡收单等非金融支付业务。

金融机构如果决定为上述境外机构提供服务或与其开展业务合作的,原则上应将其列入高风险客户,并釆取有针对性的强化风险控制措施。

(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13]2号)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金融机构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而无需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评级:

1.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

2.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3.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两项所述人员;

4.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客户拒绝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6.金融机构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认定为高风险客户的标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基本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高风险。

(三) 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反洗发〔2018〕19号)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清晰的客户接纳政策和程序,明确禁止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范围,有效识别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账户,并对其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对于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包括客户属于政治公众人物、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来自高风险国家(地区)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在客户身份识别要求的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获取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适当提高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财产或资金来源,询问与核实交易的目的和动机,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提高审批层级等,并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跟踪监测和分析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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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监管机关对高风险客户定义,主要是名单可疑及交易可疑客户。2013年的客户分类指引对高风险客户描述较为清晰。

按照2007年2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一旦金融机构认定客户为高风险客户,即需要定期审核。金融机构能够审核的信息实际较少,仅可通过两个方面开展审核,一是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但需要客户的配合,不一定能够实现,特别PEP人士。二是交易审核,对客户交易规模、交易对手等信息开展审核。其实按照监管规定,高风险客户单笔交易本身就需要审核。

建立业务时发现的高风险客户,按照监管规定,PEP应当经过高级管理层审批。而其他因客户身份识别问题,如使用假证等问题,本身就不能建立业务关系。

存量高风险客户。无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风险客户一定要采取相应措施,如限定其交易规模,交易方式等,最后使客户知难而退,断绝与金融机构的往来。对于执迷不悟的高风险客户,金融机构可视情况寻求向监管机关,甚至执法机关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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