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被讹钱,超市屡发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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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讹钱,超市屡发敲诈勒索案

2024-07-11 10: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了降低偷窃给超市带来的损耗,几乎每家超市都会设置防损部门。防损员们一般会按照相应规则,对偷窃者采取劝说教育或报警处理。

但有些人偏偏“不走寻常路”,非但不按规则“出牌”,还摸索形成了一套“生意经”。利用工作之便,以报警威胁、拘留“小偷”顾客等作为手段,实施敲诈勒索。

这些人抓住对方理亏、怕丢面子的心理,屡屡得手,但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

超市购物忘结账

老人遭前防损员敲诈

超市购物是件平常事,但70岁的老人阚某却体验到了一次非同寻常的购物经历。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18年11月17日,阚某在物美超市购买了约188元商品。其中,因两盒牙线不便放在购物车,随手装在了包中。

这一细节被徐某和刘某二人看在眼里。

徐某和刘某是另一家物美超市的防损员,当天来涉事超市找朋友,在超市内看到阚某将商品放入包中,以为是偷窃,便注意起了阚某。

阚某结账后,徐某和刘某突然过来揪住她的衣服,说她拿了超市的东西,并将其带到超市办公室。

此时,办公室内只有侯某一人。侯某曾在该超市做过防损员,案发时自己并没有工作,当天只是回去找朋友玩。

徐某和刘某却误将侯某认成该超市员工。二人将阚某带到办公室,并将情况告知侯某,之后就先行离开。

在超市办公室里,侯某让阚某打开包。阚某才发现有两盒牙线忘记结账。

侯某向阚某表示,要么交2万块钱“罚款”,要么就把她送到派出所,同时威胁道,“送去就得拘留你!”

经协商,阚某答应交5000块钱。阚某由侯某领到超市服务台,购买了5张每张面值1000元的物美超市购物卡,交给侯某。

回家后,阚某和家人说了自己的遭遇,其女儿女婿立即感到事情不对劲,并带着阚某回到超市理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很快,侯某被警方抓获,随后被检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起诉。

9月23日上午,“老人超市购物忘记结账 防损员敲诈5000元被举报”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侯某以言语威胁他人,且为敲诈勒索老年人,应从重处罚;因已退还全部赃款,有从轻情节。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

侯某的辩护律师表示,侯某被抓捕之前主动退还5000元赃款,被抓捕时没有抗拒行为,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同时,因侯某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犯罪时刚满18岁,系初犯、偶犯,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怕丢面子

“小偷”顾客乖乖就范

记者梳理发现,近几年,防损员利用工作之便,用报警威胁、勒索“小偷”顾客钱财的案例不在少数。

前不久,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出现了超市私设“公堂”敲诈勒索事件。

今年5月19日,江阴市顾山镇的胡某在一家超市买菜,在称了约4元的生姜后,又在袋子里多塞了一块生姜。结账后,正要走出超市大门,即被一男子拦住,领入超市办公室。

超市办公室的两名男子先是以手机拍照以及报警威胁胡某,“你也是本地人,应该也要面子的,我们报警的话你会被铐起来带出去,你看这件事怎么处理?”

看到胡某不为所动,其中一男子拿出白纸,令胡某按手印,并向其索要罚款。

最终,胡某交了8000元“罚款”。

事后,胡某意识到自己被敲诈,随即报警。

经警方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蔡某在超市充当“地下执法队”,平时充当“便衣”在超市抓小偷,抓到之后“审讯”让对方赔钱,赔偿金他们可以拿80%,超市拿20%。

据警方调查,类似情况也发生在市民万某和殷某身上,张某和蔡某以告知其家人、报警威胁,要求偷拿2个土豆的万某交5500元罚款,要求偷拿4个大蒜的殷某交3000元罚款。

今年5月以来,张某和蔡某在江阴市顾山镇,以抓到小偷后进行教育的名义,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作案10余起,获利5万余元。目前,两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就在上个月,杭州下城区法院宣判了一起类似的敲诈勒索案。

涉事超市防损员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3000元;叶某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2018年10月21日,在杭州从事保姆工作的姜某在超市购物时偷拿了价值15元的麻球,结完账离开时,被防损员徐某叫到超市保卫部。

徐某、叶某告诉姜某,通过翻看之前的监控发现她并非首次“作案”,其所偷商品共计约1400元。随后,徐某、叶某二人以报警威胁,迫使盗窃者“破财消灾”。

姜某“还价”到1万元,并在叶某陪同下前往银行取了现金作为赔偿。事后,察觉自己被勒索,随后报警……

以防损的名义牟利

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防损员对一些孩子或是老人都下手特别狠,而对那些真正的惯偷有时却抓不住,或看到了也不敢处理。” “防损员会观察嫌疑人的心理,当事人越是害怕,防损员就越会狮子大开口。”“事情闹出去脸往哪放?防损员就是抓住这些人这个心理弄钱。”……

早在2011年08月,《济南时报》等多家媒体就对大润发超市内防损部涉嫌敲诈勒索盗窃嫌疑人进行过相关报道。

时隔八年,以防损名义牟利为何屡禁不止?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超市自行确定处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庆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设立处罚权只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超市作为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无权罚款。此外,“以江苏省为例,构成盗窃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2000元以上。如果盗窃金额达到了犯罪标准,因为盗窃罪属于刑事公诉案件,因此当事人之间不能‘私了’。”

曾庆鸿分析指出,防损员利用职务便利,名为维护超市权益,实则为自己非法牟利,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以杭州案件为例,浙江省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4000元以上,被害人姜某害怕事情败露影响声誉而被迫支付赔偿款9500元,数额较大,因此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对于此类事件,警方也提醒,“生活中如果遇到小偷,任何人都无权私自处罚,应当立即报警交由警方处理。广大群众,莫因善小而不为,莫因恶小而为之,别让一时的贪念坑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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