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公安局 出入境业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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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公安局 出入境业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业务手册

2024-02-29 09: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办理项编号:3709000101116

行政许可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

业 务 手 册

 

 

 

 

 

 

 

 

 

 

 

泰安市公安局发布

2018年10月

目  录

 

一、审批要素 4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4

(二)实施机构 4

(三)审批对象 - 4 -

(四)审批依据 4

(五)审批条件 5

(六)审查材料 5

(七)审批证件 8

(八)审批时限 8

(九)是否为贴心代办事项 8

(十)审批收费 8

(十一)审批咨询 8

二、审批流程 8

[一]一般事项程序

(一)收件 9

(二)受理 9

(三)审查 9

(四)审批决定 10

(五)决定书送达 10

(六)审批流程图 10

(七)归档 10

三、投诉举报 10

四、表单及文书 11

 

 

 

 

 

 

 

 

 

 

 

 

 

 

 

 

一、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

办理项名称: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

编码:3709000101116

(二)实施机构

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三)审批对象

申请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的外国人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五)审批条件

外国人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和补发。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以及延期、换发、补发,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国家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六)审查材料

1.电子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可由受理机关现场免费拍摄电子照片);

2.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4.现持有效护照;

5.现持有效签证证件;

6.与申请事由有关的证明材料:

(1)工作类:持Z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投资者等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

(2)学习类:持X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就读学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和录取或者入学证明;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与学校注明学习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勤工助学或者在校外实习的,应当经就读学校同意后,提交就读学校和实习单位出具的同意勤工助学或者校外实习的函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

(3)记者类:持J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4)团聚类:持Q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和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还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对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寄养受托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生活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代为申请居留证件。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当提交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受托人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5)私人事务类:持S1字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的函件和居留证件。可以签发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具有人道原因的人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已满60周岁在中国境内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应当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来源证明;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注:由于各人在华实际活动情况不同,建议提前电话咨询,由受理机关针对申请人实际情况一对一说明申请材料类别、形式、内容。

7.涉外单位邀请的外国人前来办理居留证件之前,单位未备案的应先到辖区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8.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出具中文翻译件,加盖合法翻译机构的翻译专用章。

(七)审批证件

外国人居留证件,有效期为1年、1—3年(含1年)、3—5年(含3年)内有效。

(八)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七条规定:居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九)是否为贴心代办事项

(十)审批收费

外国人居留许可 一年内400元/人次; 三年内800元/人次;

五年内1000元/人次;外国人居留许可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外国人居留许可减少偕行人 200元/人次。

(十一)审批咨询

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二、审批流程

[一]一般事项程序

(一)收件

窗口提交。

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环山路226号) 电话:0538-8275264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材料内容。

3.受理决定

(1)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下达《受理申请回执单》。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批准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申请事由、不批准原因。

(三)审查

资料审查

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审批决定

根据承办人员的审查意见,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领导进行审批,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五)决定书送达

现场领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点领取。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1

(七)归档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业务办结后由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三、投诉举报

(一)投诉受理: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进行投诉,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对投诉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二)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三)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四)投诉渠道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电话:0538-8275220。

信箱: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邮编:271000。

四、表单及文书

申请书示范文本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见附件2

 

 

 

 

 

 

 

 

附件1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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