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华投资:中国行动计划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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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华投资:中国行动计划2024

2024-07-17 01: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8 年 2024 月 XNUMX 日

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计划

外资是参与中国现代化建设、促进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完整、准确、全面,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国超大市场优势,坚定外资对中国发展的信心,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扩大市场准入,提升外资自由化水平。 (一)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取消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扩大电信、医疗卫生等领域开放。

(二)开展放宽技术创新领域外资准入试点。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北京、上海、广东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基因诊疗技术开发应用等扩大开放试点。支持信息服务(仅限应用商店)等领域开放措施在自贸试验区更好落地生根、落地见效。

(三)放宽银行业、保险业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确保安全、高效、稳定,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合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深化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行业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保险机构投资或参股境内保险机构。

(四)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境内债券市场业务范围。优化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境内资本市场程序,进一步便利其参与中国债券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按规定承销境内债券。研究审慎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参与国债期货试点交易。

(五)深入实施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试点。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范围,规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管理公司和基金的注册资本、股东等要求,拓宽可投资基金范围。完善私募基金服务管理办法,鼓励外资设立私募基金,依法从事各类投资活动。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强外资吸引力 (六)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清单。加大对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支持,加大对外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基础制造业、适用技术、消费品等领域的支持中西部地区投资。积极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领域外资项目纳入重大重点外资项目目录,并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七)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投资项目,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进口自用设备进口关税的政策。落实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融资,用于境内投资项目。推动跨境贸易和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化,不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便利程度。

(九)强化能源安全保障。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落实原材料能源消费和非化石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的政策,确保合理能源公平对待外资项目的需求。加快推广绿证交易和跨省绿电交易,更好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绿色电力需求。

(十)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鼓励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充分发挥本地比较优势,根据当地情况,制定降低制造企业用地、能源、用工、物流等成本的政策措施。状况。规划整合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重点开发区,与东部地区开展外资项目产业转移合作,建立健全项目推进、干部交流、利益共享机制和实施细则。

优化公平竞争环境,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十一)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政策措施。及时处理经营主体反映的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许可、标准制定、享受补贴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歧视性做法,通报责任单位,要求其限期改正。加快制定和颁布国内产品政府采购标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符合标准的内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全面清理阻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十二)完善招投标制度。加快招标法修订。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治理活动,解决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问题,取消阻碍各类企业平等参与招投标的不合理限制。制定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避免出台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

(十三)公平参与标准修订。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先进制造、工程材料、信息通信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标准化组织的制修订,依法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及时公开国家标准信息,增强标准化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十四)提高行政执法科学化水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检查清单,坚决避免重复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逐步推行以远程监控、预警预防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主要特点。

(十五)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依托重要会展平台,开展“投资中国”重点招商活动,向境外投资者全面展示我国优良营商环境和投资机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发挥驻外经商机构作用,支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常态化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国际产业投资合作对接活动,推动更多项目洽谈签约。

(十六)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用好外资企业圆桌会议等平台,深化与外资企业、外国商会、国际组织的定期交流,及时回应各方关切,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保障。完善各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外商投资企业直接联系制度,保持沟通渠道畅通,及时了解并推动解决外商提出的问题和合理诉求。 ——投资企业。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持续推进部门数据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外商投资企业重复报告。

(十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其总部之间的数据流动。规范跨境数据安全管理,组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数据跨境有序流动企业。制定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传输标准,依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蛇口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主要合作平台,建立跨境数据传输机制。推动港澳企业跨境数据流动,探索建立跨境数据流动“白名单”制度,稳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便捷流动。

(十八)便利国际商务人员流动。为外国人申请来华签证提供便利,将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签证有效期延长至18年。推动北京、上海、广州等重点航空枢纽国际航班加快恢复。

(十九)优化外国人在华工作、居留许可管理。简化外国人办理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许可流程,实行“单一窗口受理、并行审批”,建立更加高效的审批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为引进外国人才工作、暂住、永久居留提供便利。

(二十)支持境内外机构合作创新。深入实施新形势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支持在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研究机构、跨国公司等平等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二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高标准知识产权规则接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加快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和惩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

(二十二)完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科学界定重要数据范围。全面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谈判,推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快速建立。探索与数字经济伙伴协议成员开展数据跨境流动试点,加快与主要经贸伙伴建立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推动构建多层次的全球数字合作伙伴关系网络。

(二十三)积极推动高标准经贸协定谈判和实施。积极推动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进步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积极比对相关规则、法规、管理和标准,推动国内相关领域改革,推动部分高标准经济伙伴纳入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贸易规则。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地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拓展面向全球市场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

(二十四)加大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力度。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引领作用,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率先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济接轨的开放型服务业体系及时对接服务业开放综合试验区。支持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适应国情,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国内规则等领域率先探索落实谈判成果服务贸易、投资便利化、数字贸易。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部署要求,积极行动,聚焦落实,切实增强对外开放的获得感投资企业。各地要在营造良好环境和改善服务上下更大功夫,以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关心的实际问题为突破口,用创新思维解决矛盾,坚定外商来华投资发展的信心。各部门要抓紧细化落实各项任务,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跟踪评估各项政策实施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复制推广。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协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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