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外卖吃出石子,商家却拒绝赔偿,法院: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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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外卖吃出石子,商家却拒绝赔偿,法院: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2024-07-17 01: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雨小宣 雨花台区法院

如今,网上点外卖解决一日三餐,已成为我们的生活日常。然而,外卖食品安全“翻车”事件时有发生,如果你点的外卖不幸出现异物,应当如何维权?近日,雨花台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外卖餐品出现石子引发的索赔纠纷。

点外卖吃出石子,要求商家赔偿却遭拒绝

2022年9月,林先生通过外卖平台订购了某餐饮公司的多份餐品,共计付款162.3元。在用餐过程中,林先生从一份“炒鸡蛋”的餐品中吃出来一颗石子,遂拍照留证,并立即与餐饮公司沟通解决,但对方态度十分消极敷衍,仅同意更换一份“炒鸡蛋”餐品,林先生无法接受,气愤之余拨打了消费者投诉热线,要求餐饮公司退款并进行赔偿,经协商餐饮公司仅同意退还“炒鸡蛋”的餐费24.24元,拒绝给予赔偿。

无奈之下,林先生以餐饮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餐费,并支付餐费的十倍赔偿。

餐饮公司则辩称,林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明石子是外卖餐品中夹带的,不排除对方故意向菜品中添加异物的可能。

法院审理

01

石子是否为外卖餐品中夹带?

林先生向餐饮公司购买外卖餐品,餐饮公司有义务确保提供的餐品是安全且卫生的。林先生主张案涉外卖餐品存在石子,提交相关照片以及与餐饮公司的协商记录,作为普通消费者,林先生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举证责任。餐饮公司辩称石子有可能是林先生自行混入的,理应证明其交给外卖员的餐品是符合标准的,例如餐品放进外卖餐盒或者生产操作间的照片、视频等,但餐饮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为,石子为外卖餐品中夹带。

02

餐饮公司是否应承担餐费的十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餐饮公司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林先生提供的食品中存在异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林先生依法予以餐费的十倍赔偿。因林先生所购餐品中仅“炒鸡蛋”含有异物,故餐饮公司仅需就该餐品承担赔偿责任。综上,餐饮公司应向林先生退还餐费24.24元并赔偿1000元。

裁判结果

餐饮公司退还林先生餐费24.24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国计民生,与每一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本案的判决,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对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规范餐饮服务企业经营行为,促进餐饮行业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网络订餐的同时,一定要保存好相关凭证,如网络订单凭证、支付凭证等。当在外卖餐品中发现异物时,应当注意保存好发现异物过程的相关证据,如录制视频、拍照,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保存证据原物。在与商家协商未果情况下,应保留好与商家的沟通记录,后续向外卖平台、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消费者维权要以合法合理为限度,如果无中生有、恶意索赔,也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标题:《点外卖吃出石子,商家却拒绝赔偿,法院: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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