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法官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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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法官讲“和”

2024-07-09 09: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编者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更需要劳资双方本着最大善意遵守规则,理性对待彼此不同的诉求,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在体谅与合作中求得共赢。太仓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熊法官讲“和”》专栏,栏目将中国传统文化“和合”理念融入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倡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建和谐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熊法官

近期的疫情导致许多用人单位无法依原有模式继续生产经营,为将影响降至最低,我们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居家办公完成工作任务。居家办公最大的优势是在遵守疫情防控政策的同时,又尽可能维持了用人单位的有序运转。但居家办公也有天然的劣势,如用人单位无法运用原有的考核方式对劳动者的出勤、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为此,部分用人单位暂时调整考核方式以弥补上述缺陷,而部分用人单位则以“居家办公期间无法考勤”为由单方决定降低劳动报酬。那么究竟哪种应对方式才是合法合理的呢?对这一问题,熊法官挑选了以下两则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一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的

不得单方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基本案情】刘某在某科技发展公司从事网络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5200元及业绩提成构成。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科技发展公司通知刘某自2020年2月3日起居家办公。2020年2月24日,科技发展公司发出通知,称受市场影响公司业务不饱和,再加上居家办公无法记录考勤,决定自当月起将网络销售部门居家办公员工的月基本工资调整为2200元,业绩提成比例不变。刘某不认可公司的降薪行为,在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基本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科技发展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安排刘某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应当视为其正常出勤。虽然受疫情影响刘某个人的工作业绩可能出现下降,但因此受影响的应是其工资中的业绩提成部分,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科技发展公司单方将刘某的基本工资降低缺乏依据,故应予补发。

【案例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20年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仲裁十大案例

案例二

居家办公期间,用人单位

是否可以员工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由

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杨某为某科技公司的算法工程师,由于疫情原因,杨某自2020年2月末复工开始就一直远程在家办公,在此期间杨某一直通过工作软件“飞书”与同事沟通工作事务。为保证工作效率,公司强调工作时间内超过半小时回复“飞书”工作消息的,即视为旷工,公司书面警告超过2次将予以辞退。但在2020年2月到4月期间,杨某存在数次未及时回复工作信息的行为,甚至有时间隔数天。公司先后向杨某发出三次书面警告,但杨某仍不遵守公司管理规定,不按要求及时回复工作消息。公司最终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杨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诉争事实发生在疫情期间,因为疫情导致企业经营效益、办公方式等多方面变化,势必会引起用人单位对管理方式的调整。在合理的范围内,劳动者应接受此种调整。本案中,杨某在居家办公期间,同样应服从公司管理,遵循劳动纪律,及时完成工作任务。但杨某在居家办公期间,却多次、长时间不回应公司的工作要求,违反了劳动者基本的劳动义务,在被多次警告之后,仍然不能勤勉履行职责。杨某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落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1)京01民终2234号

上述两则案例就是用人单位为弥补居家办公无法有效考勤的缺陷所普遍采取的两种方式。通过对裁判结果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企业在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随意降低劳动报酬的决定并非良策,如果员工提供了与其工作岗位匹配的劳动,企业就不得随意单方决定降低劳动报酬。但众所周知,居家办公模式下,员工的工作效率或多或少的可能会有所降低,而企业的经营状况也会受到部分影响。因此,为将居家办公对企业的影响降至最低,继而稳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我们倡导企业与员工互相体谅对方的举步维艰,通过民主协商对话的形式,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考核方案。此外,员工在享受劳动权利的同时,也要勤勉的履行义务,提升居家办公期间的工作效率,遵规守纪、忠诚履职。

原标题:《熊法官讲“和” | 涉疫情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居家办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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