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和杨晓敏律师:外企在中国诉讼如何提交主体资格文件和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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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和杨晓敏律师:外企在中国诉讼如何提交主体资格文件和委托手续

2024-07-10 23: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跟中国企业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样,外国企业提交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外,也需要提交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如授权代表不是中国国籍的,可以提交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

外国企业在中国参与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需要签署授权委托书。如上所述,授权代表可以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文件,当然包括授权委托书。

如果授权代表在境外,那么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属于境外形成的文件,同前面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一样,需要在境外进行公证和认证。

如果授权代表在境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第五百二十四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之规定,授权委托书也可以由授权代表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或在中国境内签署并进行公证。

写在最后

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the Hague Convention of 5 October 1961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isl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以下称《公约》),正式在中国生效实施。中国与124个国家间正式免除领事认证手续,约占世界国家和地区总数的五分之三,包括欧盟各国、美国、日本、韩国、德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及大多数“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国。

《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以更便捷的证明方式取代传统领事认证,促进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据此,笔者认为国外企业在中国参加诉讼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属于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的情形,可以根据《公约》的规定,以该国附加证明书取代原有的领事馆认证。当然目前该《公约》刚刚生效,而法院立案审核较为严格,诉讼实务中如何具体将附加证明书取代原有的领事馆认证,附件证明书在缔约国当地是否需要公证?我们期待法院立案时关于此事项的相关规定尽快出台,也鼓励大家在实务中尝试以附加证明书的方式来取代原有的领事馆认证的文件。

附: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一条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二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四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法释〔2019〕19号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

第五十五条 原告应当提交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

(一)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护照等身份及入境证明文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是港、澳、台居民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外国企业在华办事处代该公司起诉或者上诉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公司授权委托书。

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

第五十六条 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及港澳台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法官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认可。

第五十八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及港澳台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以认可。

杨晓敏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一带一路及涉外“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曾先后任职于大型企业集团企业法务及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执业以来,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事纠纷、知识产权诉讼及各类非诉业务。以其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强烈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务实的法律服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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