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和子女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外交人员服装规定 关于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和子女

关于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和子女

2024-05-21 01: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09年6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李连宁委员说,第46条第2款的表述意义不大,现在按照国内教育法,外交人员的受教育权利是受到保障的,但是外交人员为国家利益奉献很大,顾不了家和孩子,不少孩子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国家应当采取措施对外交人员未成年子女享受教育要给予适当照顾。这个“照顾”不光是上小学、上中学。上大学方面,少数民族有加分,驻外的外交人员的子女是不是也可给予适当的照顾?驻外人员最担心的就是孩子受教育的问题。这一点要写的更明确一些,可表述为:国家采取措施对驻外外交人员子女接受教育给予适当照顾。

  查培新委员说,第46条,其中提到“国家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建议再加上“并提供必要的教育津贴”。提供教育津贴也是世界上的惯例,世界上有106个国家都是这么做的。我们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已经实行了全部免费,而驻外人员子女随任接受教育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就是因为提供教育津贴的问题没有解决。这个是驻外人员呼声强烈而且影响业务骨干在外安心工作很重要的因素。所以,明确提供必要的教育津贴,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驻外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更好地做好工作。

  李祖沛委员说,关于子女教育的补贴问题。建议将46条第2款加一句话“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教育补贴”。驻外外交人员享有子女教育补贴,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将这句话写入这一条,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关怀和以人为本的思想,也有利于完善外交人员的综合保障体系。因为子女教育问题是外交人员的一个心病,10多年来,党和国家给予了很大的关怀,但子女教育中的一些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所以建议把教育补贴问题写入法律。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都实行了外交人员的子女教育补贴。

  任茂东委员说,关于配偶和子女问题。解决好外交人员的配偶子女问题是消除驻外外交人员的后顾之忧的重要方面,特别是对于中青年骨干尤为重要。建议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细化,具体制定保障家属的工作和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规定。

  高之国(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说,第46条第2款,国家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我觉得这一点是很大的进步,但是不够。有几点理由。外交官是一个特殊团队、特殊职业,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说,外交官是一个精英团队。过去新中国建立后,外交官不能带子女出国,比较苦,在国际实践中是少数。改革开放以后,随任随居的问题解决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但子女受教育现在仍然没有解决。这条与义务教育法有关,义务教育法总则里面第1章第2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前些年社会上比较热的问题是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不受保障,现在这个问题逐步解决了。但是外交官的子女教育解决不了,是没有道理的。子女受教育是长期困扰外交人员的问题。我们在调研当中,很多一线外交人员提出来这个问题。我们也做了一些调查,在110多个国家中有106个国家发放教育津贴,这里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我们这个团队调研去的是巴西和秘鲁,这两个国家没有教育补贴,但是有子女补贴,可以用在教育上。所以从国际实践上来讲,大部分的国家对外交官的子女还是有一定教育补贴的。所以我个人建议第46条第2款补充半句话,“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教育补贴”。外交人员子女受教育的问题,不应该排除在义务教育法外。如果现在不能马上解决这个问题,不能立刻给他们提供教育补贴、子女补贴的话,至少把这条写上,不要把口子封死,等待以后条件成熟时解决。

  唐天标委员说,草案第46条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未成年子女享受教育的权利,宪法和义务教育法都有相应的规定,这里是不是还需要再进行规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