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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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2〕7号)

2023-05-09 16: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2〕7号

申请人:重庆X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先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3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3月11日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定程序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经被申请人审批通过,持证合法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第一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申请人为了助推健康中国战略的大力实施,让更多的亚健康人群的身体状况得以调理和改善,申请人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并委托重庆市开州区汉丰传媒有限公司,推广宣传中医养生保健这个行为根本没有错。被申请人认为重庆市开州区汉丰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发布的宣传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与申请人依法委托正规传媒公司宣传无关,不应该将申请人连带一并予以处罚。特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1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县媒体监测通报,开州融媒体中心所属综合频道发布的申请人(游走字幕)广告有“用多种医疗器械疏通经络调理改善慢性病及慢性痛症”内容,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2日立案调查。经查,申请人委托重庆市开州区汉丰传媒有限公司制作,由重庆市开州区融媒体中心开州电视台开州综合频道发布游走字幕广告,广告内容为“重庆XXX健康管理公司用多种医疗器械疏通经络调理改善慢性病及慢性病症,地址:XXX电话:XXX”。广告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广告费用共800元。双方是采用口头方式洽谈,没有签订合同。

申请人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予以依法处罚。

2022年1月7日,被申请人对广告经营者开州区汉丰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者开州区融媒体中心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上述两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1000元,没收广告费用800元。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对广告主即申请人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所指定义,对应到本案中,广告主为申请人,广告经营者为重庆市开州区汉丰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者为开州区融媒体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与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之间的民事争议可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区县媒体广告监测通报》,通报称2021年10月23日8时32分在重庆市开州区电视台开州综合频道发布的(游走字幕)广告涉嫌违法。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后,于2021年12月21日予以立案审查。

上述广告系由申请人口头委托重庆市开州区汉丰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并由重庆市开州区融媒体中心在开州电视台开州综合频道发布,广告制作和发布费用共计800元(申请人尚未支付)。2022年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并决定适用减轻处罚程序。2022年1月14日,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内容和保障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等权利。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传媒有限公司和开州区融媒体中心系同一法定代表人,汉丰传媒有限公司属国有独资企业、开州区融媒体中心属事业单位,开州综合频道(广播电视)属于重庆市开州区融媒体中心管理,汉丰传媒公司负责广告业务的承接、制作、收费等,制成成品后送开州区融媒体中心审核发布。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对汉丰传媒有限公司、开州区融媒体中心作出,责令停止本案广告发布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2年3月7日收悉申请人申请材料,2022年3月11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及证据、依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行政复议答复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广告案源信息移交表、区县媒体广告监测通报、申请人调查笔录、电视截图、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案中,申请人虽然与汉丰传媒公司系通过口头协商的方式约定广告制作发布的内容,且尚未支付广告制作发布费用。但被申请人查明的事实取证合法、材料充分可信,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调查笔录中承认的事实予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开州综合频道(广播电视)在2021年10月23日8时发布的游走字幕广告内容已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对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分别作出了处罚规定,申请人作为广告主,则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系受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牵连而被予以处罚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正当,裁量从轻处罚适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履职全面完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和管理局2022年1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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