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法天”“听民”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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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法天”“听民”的法律思想

2024-07-10 19: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孟天运 葛敬静

(青岛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墨子“法天”“听民”的法律思想

孟天运 葛敬静

(青岛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墨翟是春秋战国之交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他主张兼爱、尚同,但是也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思想。他认为法制是治理国家的重要规范,是规矩绳墨,不可或缺;法制的制定要效法天道;还主张赏善惩暴,要俯从社会舆论,注重社会效果,这与法家、儒家、道家都不相同,而且这些观点的提出比法家人物思想要更早,其思想观点至今仍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墨子;法制;法天;听民;规矩

先秦思想家中,人们一提起法家,都首先想到李悝、商鞅、韩非子,也有些人会提到慎到、申不害,但是往往会漏掉墨翟。其实只要看看墨翟的生年,我们就会发现,这些人都晚于墨子。墨翟生卒年,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中考证为前490年——前403年[1](P192);《辞海》说是公元前468——前376年;认为最晚的可能要数钱穆《先秦诸子系年》中所说的公元前444——前393年。对照一下他在书中所列的“诸子生卒年世先后一览表”[2](P292-293),李悝、吴起、申不害等人都在其后差了几十年,至于商鞅等人就更晚了。也就是说,墨子稍晚于孔子,墨子关于法制的思想,影响了以后法家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在这一点上,还从来没有人指出过。《墨子》中有丰富的法律思想,而且很有特点。《墨子》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法仪》、《尚同》诸篇中。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阐述墨子法律思想。这就是墨子关于法律功能的论述、立法的“法天”思想和执法的听民思想。

一、墨子关于法律功能的论述

在先秦的法家人物中,甚至在荀子的著作里,经常会看到法律是“规矩”“绳墨”“权衡”的比喻。最早运用这些比喻阐述法律的社会功能的人大概就是墨子。《墨子·法仪》中说:“子墨子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虽不能中,放依以从事,犹逾已。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辩也。”[3](P29)

首先,墨子肯定地说,管理社会没有法仪是“不可以”的。墨子是手工业者的代表,他论述事情的时候也常常以手工业的规范来形容。他说没有“法仪”什么事情也做不成,法仪是管理社会的规矩,就好像木工的规矩准绳。百工做工要有规矩章法,管理国家也要有规矩章法,无论巧拙的工匠,都离不开这些。所以,治理国家要靠“法仪”是普遍的、毋庸置疑的。他还说,工匠使用这些工具,巧匠固然能做的标准,即使不是巧匠,是一般的木工,也会比自己估量着做的近于标准。如果治理一个国家没有法度,就等于一个木工没有规矩准绳。对于法律的社会功用说得如此明确肯定,提到这样的高度来重视,墨子是第一人。

二、墨子“法天”的立法思想

几乎所有的先秦法家,都强调“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说到法的来源,都说是君主是“生法”的,也就是说,法是君主所立。如《管子·任法》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那么君主立的法就一定是神圣的么?就一定是正确的么?君主不公正、不理性、不圣明怎么办?所立的法不客观、不公正、不符合社会状况怎么办?君主也是人,他个人的智力和见识是有限的,许多君主还是昏君暴君,法家的理论家们从来没有解释:昏君乱君暴君会对立法起到什么灾难性的作用,以及如何避免君主在立法的环节上的偏见,制定出公平优秀的法来。

但是,墨子谈到了,他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许多场合,他都笼统地把君主假定为正直公正的,所以他要求对君主要服从。但是在《法仪》和《尚同》中,他都强调了君主必须是与天道相合的君主才是可以放心地依赖的君主。《墨子·尚同下》中说,天下的混乱纠纷,都是因为人与人意见和利益不一致引起的,所以要统一价值观念,下层老百姓尚同于基层地方官,基层地方官尚同于诸侯,诸侯尚同于天子,这样自下而上地统一见解观念,纷乱自然就会消除。但是墨子却没有就此停止他的论述,他又说:“天下既已治,天子又总天下之义,以尚同于天。”这就是说,天子不是最终标准,天才是最终标准。在《法仪》篇中,他说:“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君奚若?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故父母、学、君三者,莫可以为治法。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然而天何欲何恶者也?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奚以知天之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以其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也。”就是说,法自身不可以作为立法准则,那么君主就可以作为立法准则吗?不,君主不仁的多,仁义的少,要是都把君主作为立法准则,这样的法就是以不仁做标准了,这当然不行。那么父母可以吗?学者可以吗?他们都是人,都会有偏见和人性的弱点,都不可以效法。既然凡是人都不可以效法,那么究竟什么可以效法呢?这就是天。天的行为广大而无私,施舍厚而不要求回报,公正持久而不衰减,这些都是法律应该具有的性质,所以可以效法。

值得注意的是:墨子是提倡天志、明鬼的,一般来说,他认为天是有人格的,能够奖善罚恶的,他专门写了《天志》、《明鬼》两篇来论述天和鬼在社会控制方面的作用。如果天是能够奖惩善恶的,人间的法制意义就打折扣了。但在《法仪》中,墨子并没有强调天对人们行为的控制机制,而是强调了法制的客观作用。他说的天,主要是突出天的公正公平特性,强调天的客观性,也就是强调法的客观公正性,否定立法的偏私性。至于他说天有欲,欲人们相爱相利,实际上是提出了法治的目的性,就是要维持社会的公正秩序、强调法的社会整合功能,弱化了人们对天、鬼的社会控制依赖。

墨子提出法天的主张是很重要的,其意义在于,君主不应该是法律之源,法律不应该成为一家私法,法律应该是公正无私的,是为天下人谋利益的。制定法律要遵循一个客观标准,形成持久的社会维持作用。

三、“听民”思想

所谓听民的思想,是说在执法中,赏功罚罪要听取民众的意见,顾及社会舆论。善恶之辨,来自于民,赏善罚恶,听于百姓。墨子认为,法固然有好坏之分,但是虽然有好法,运用不好也不能起到好的效果。怎样才能使法起到好效果呢?这就是把法律变成民众的行动,变成社会的意识。他说,古代的法律是这样的,但是现在,国家所设置的官吏,都是唯上的,只知道揣摩上头的意思说话行事,根本不考虑赏善罚恶的社会效果,结果法律惩罚的未必百姓认为是恶,法律嘉赏的,未必是百姓推崇的,“上之所赏,则众人之所非”,“上之所罚,则众人之所誉”。与民间舆论背道而驰的结果,就是赏罚不当,法律失效。“赏誉不足以劝善,而刑罚不足以沮暴。”[3](P69)法律怎样才算是完美的执行了呢?墨子认为官吏们必须正确地反映下情,天子和上层得以准确地惩恶扬善。设置官吏,为了畅通下情,“上有隐事遗利,下得而利之;下有蓄怨积害,上得而除之。是以数千万里之外,有为善者,其室人未遍知,乡里未遍闻,天子得而赏之;数千万里之外,有为不善者,其室人未遍知,乡里未遍闻,天子得而罚之。是以举天下之人,皆恐惧振动惕栗,不敢 为淫暴,曰:‘天子之视听也神!’先王之言曰:‘非神也。夫唯能使人之耳目助己视听,使人之吻助己言谈,使人之心助己思虑,使人之股肱助己动作。’助己视听者众,则其所闻见者远矣;助之言谈者众,则其德音之所抚循者博矣,助之思虑者众,则其谈谋度速得矣;助之动作者众,即其举事速成矣。”[3](P69)就是说,凡是民间乡里发生了什么事,有好人歹人,乡民将快速地告知乡官,乡官告知诸侯,诸侯告知天子,天子得以迅速地采取法律措施,该赏的赏,该罚的罚,邻里尚未尽知,而法律的赏罚已到,准确迅速,“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法律就达到了代表民众意志的效果。这就是“听民”的主张。

四、墨子法律思想与其他学派法律思想的比较

墨子的这些观点,与其他学派的法律思想比较来说,有其显著特点:

与法家相比,三晋法家一味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但是却从来没有说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要听从民意。在他们看来,法律就是君主制定的,就是天然正确和不可置疑的东西。商鞅公布法律,有些人有非议,他把这些人都发配到边城。“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4]在商鞅等三晋法家看来,法令制定是最高统治者自己的事情,臣民是没有权力参与的。不管法律制定得如何荒谬和残暴,老百姓都只有服从的义务。齐法家在这一点上比较开明,《管子·牧民》中提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这也主要是说在制定法律时,要合乎民众的根本需求和欲望。在探究法律产生的最终根源时,《管子·枢言》说:“法出乎礼,礼出乎治。”即制定法律是出于统治的需要,要以礼为立法依据。仍然没有说,在法律执行时要听从民间舆论。与儒家相比,孔子认为德治和礼治是最重要的,但是也需要“刑”来作为“德”“礼”的保障;孟子对刑多有批评,主要是反对统治者用严峻的刑法对待老百姓。对“刑”、“法”说得比较多的还是主张“隆礼重法”的荀子。荀子认为,人生而性恶,所以圣人制定礼法来加以规范,礼法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用墨子的法律理论来比较,我们就会看出墨子法律思想的特点:

第一,墨子提出了法律制定的客观标准。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历代统治者都注意强调法律的持久性,怎样做到持久?许多人仅仅论证要立法简明,注重法律规定的普遍性、长期性,但是墨子在这里却提出了它的客观性。其他思想家极少有从法律制定本身来提出问题,由于法律是极小部分统治者决策者制定的,这就难以保证法律本身的公正性正确性。墨子提出要以天为效法对象,公正、无私、平等、有信,避免法律制定者本身的片面性和狭隘性。从而对立法提出了更高的准则。

第二,墨子提出了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民意的作用。在其他学派的法律思想中,一般都没有考虑到法律执行过程中民众的因素,即使强调“令顺民心”的齐法家学派,也不过是主张制定法令要考虑民众的愿望。实际上法律并不应该是死板固定的,而是应该根据社会的具体情况对症下药的、在实施过程中辩证掌握的。正如诸葛亮论治蜀,宽则继之以严,严则继之以宽,宽严相济,政乃得理。在《尚书·吕刑》中,也就有刑罚世轻世重之说,实际上刑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规范民众行为,如果刑罚不能戒惧民众,赏赐不能鼓励民众,这个刑赏就没起到作用。墨子看到了这一点,提出要依照民意来实施刑赏,可谓深通精要,发人深思。

第三,墨家的法律思想出现较早,对法家学派的一些思想起到了开源先驱的作用,这个作用不可低估。学术研究最讲究追根溯源,在以往的研究中,由于法家思想的系统性和功用显著,把墨家法律思想的价值大大掩盖了,实际上在对法制对于治国的作用和价值的论述诸方面,墨家的论说显然比法家更早。

由上可见,墨子的法律思想是很有特色的,他主张立法要法天,执法要听民,就是不主张一切由君主说了算。这在先秦的立法主张中可算独树一帜。明末清初的思想家们对中国的法律反思时说,三代时法律还是天下之公法,到了秦汉就逐渐变成了一家之私法。主要是君主拿天下做家天下,官吏成了家奴,法律变成了维护一家利益的工具,法律对于普通民众就失去了益处。看来,墨子在众法家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之前,就已经虑到了这个问题,并做出了深刻的论说。

[1]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2]钱穆.先秦诸子系年[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3]诸子集成·墨子闲诂[M].北京:团结出版社,1996.

[4]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1957.

Mo Zi’s Legal Thoughts of “Obeying Heaven”and “Listening to Public Opinion”

MENG Tian-yun Ge Jing-jing(College of Law, Qingdao University, Qingdao 266071, China)

Mo Zhai was a great thinker and educator during the late Spring-and-Autumn Period and the early Period of Warring States.His main thoughts include universal love and pursuit of identity as well as rule of the country by law.In his opinion, rule by law is an important standard by which to rule a country.Law should be formulated by imitating the Heaven’s Way.This viewpoint,put forward much earlier that the legists’ doctrine, remains a source of good reference even nowadays.

Mozi; rule by law; formulate law by imitating Heaven

D909.2

A

1005-7110(2011)04-0117-03

2011-05-30

孟天运(1955-),男,山东昌邑市人,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思想史;葛敬静(1986-),女,山东肥城市人,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侯德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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