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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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5-10 13: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7〕2010号),确定我省济南市高新区智能装备城等6个区域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为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确保试点区域内供电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山东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2日

山东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量配售电领域,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鲁发〔2016〕33号)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有利于推进电力行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为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确保试点区域内供电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量配电网试点区域和项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7〕2010号),确定我省济南市高新区智能装备城、青岛市黄岛区中德生态园、青岛市红岛经济区(高新区)、潍坊寿光滨海(羊口)经济开发区临港项目区、中国(临沂)国际商贸城产业园区、菏泽市临港经济区等6个区域的增量配电项目,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根据国家部署,今后开展的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电网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可视同为增量配电网,被确定为试点的项目,参照本方案实施。

  二、增量配电网的条件和责任

  增量配电网是指在国家电网企业供电区域以外新建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包括220千伏以上输电网。试点区域内的增量配电网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省级配电网规划。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三)试点项目涉及的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不得孤网运行,不允许直接接入电源。试点项目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不得依托常规机组建局域网、微电网,不得依托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低成本优势。禁止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

  (四)增量配电网要为试点区域内的所有用户提供配售电服务,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及时向区域内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服务,确保供电质量和安全,满足试点区域内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三、增量配电网试点内容、程序和要求

  (一)试点项目供电区域的划定。试点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关于增量配电区域的划分办法,按照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统筹协调当地电网企业、试点园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合理划定试点项目的供电范围,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试点区域内要避免重复建设,不得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对电网企业已建成而且已满足负荷需求的存量配电网区域,不得划入试点范围。区域内存在自备电源的,不得纳入试点范围。

  (二)增量配电网规划的编制。试点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编制试点区域内的配电网规划。配电网规划要与上级公用电网规划相衔接,符合全省电网建设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试点区域产业规划、用电需求规划、配电网建设规划、主要技术指标、配电网项目规模及布局、建设年限、配电网与公共电网的衔接、经济性评价(配电价格水平)等。规划编制完成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同时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山东能源监管办。

  (三)试点项目业主的确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委托试点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优选确定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也可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选择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股东,

  在各股东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鼓励采用混合所有制形式组建项目公司,电网企业、民营企业、发电企业、用电企业、地方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等各类资本可共同出资组建混合制的配电公司,支持电网企业依托技术、人才和管理优势依法参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并积极发挥引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增量配电领域。为建立有效制衡和高效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合理确定混合所有制公司的股东数量和股比结构。地方政府不得直接指定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通过非竞争性方式获取项目参股或控股权。电网企业以外的存量配电试点项目,按有关规定完备核准手续、划定区域后,可由项目投资者直接向所在地的市级发展改革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不再履行招标程序。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运营相应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项目业主与试点项目所在园区的管理机构应签订协议,阐明项目供电范围、建设内容、建设工期、责任义务等。

  (四)试点区域内存量资产的处置。对试点区域内已有的手续齐全、确实难以划到区域之外的小部分存量配电网资产,应依法保护产权。存量资产产权单位可通过资产入股、出售、产权置换、租赁等多种方式处理存量配电资产。具体方式由存量资产产权单位与项目业主协商确定。

  (五)试点项目的立项建设。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论证并获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并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技术标准和项目核准要求,组织试点项目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

  (六)试点项目的验收及颁证。增量配电网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所在地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可分别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和供电营业许可证。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依法获得相关业务许可证的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七)配电价格的确定和监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业主的试点区域,其配电价格按照不高于现行省级电网同等级电压配电价格的原则,统一采用“招标

  定价法”确定,其招标文件中相关价格招标内容须报省物价局审查。电网企业以外的存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由省物价局按照有关定价规定和方法核定配电价格。试点项目验收合格后,其所在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将配电网招标确定的配电价格及其有效期、合同到期约定、竞标主体供电服务标准承诺等情况,按程序报省物价局备案确认,纳入全省统一的配电价格监管体系。

  (八)增量配电网的运营。试点区域内增量配电业务应与其他市场化售电业务分离,实行成本独立核算。增量配电网建成后,可以由项目业主自主经营,也可以将配电网运营权委托电网企业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经营。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在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省内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对试点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试点项目的业主为试点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经信、物价、能源监管以及项目所在园区的管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依据职能做好试点相关工作。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二)制定实施方案。试点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试点园区的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序放开配电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园区配电网建设实际,制定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组织实施。试点实施方案应包括:试点项目概况、配电区域范围划界、配电网规划、选择项目业主的要求及方式、建设内容及进度、投资规模估算、运行管理、保底供电责任、安全保障措施等,同时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号),明确对配电容量、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线损率等供电服务标准的要求,测算试点项目配电价格水平并附详细测算过程。

  (三)依法加强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山东能源监管办要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电力普遍服务、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电力市场秩序、配电价格执行等情况的监管,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四)定期上报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的要求,从2018年2月起,试点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发展改革委每半个月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一次试点进展情况(原则上为每月14日、29日,遇公休日顺延),包括试点项目业主确定情况、业主股权结构、配电区域划分情况、相关业务许可证办理情况等,以及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试点项目取得相关业务许可证后,不再上报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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