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性质、原理及征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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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细化征税范围:依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增加预付卡的增值税规定; 2.简并增值税税率: 取消13%税率,原销售或进口货物按13%税率的,改为11%税率(财税[2017]37 号); 3.进项税额计算抵扣:扣除率除13%,增加了11%; 4.补充增值税的减免税:如劳务派遣、即征即退等; 5.不动产相关业务:补充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规定;房企出租、出售不动产相关规定。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关于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V+M。
(二)法定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各国在扣除范围上,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法不同。 二、增值税的类型(三种) 区分标志——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1.生产型增值税(我国1994-1-1至2008-12-31)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我国从2009-1-1日起执行)
三、增值税的性质及原理 (一)增值税的性质 1.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 2.税负具有转嫁性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 (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1.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但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 3.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四、增值税的特点及优点 (一)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二)增值税的优点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 五、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1984年10月:试行 (二)1994年1月1日:全面推行(限于销售及进口货物、加工修理劳务) (三)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
征税范围
分类 内容 一般规定 一、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4.销售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 特殊规定 二、视同销售行为:9项 三、混合销售行为 四、兼营行为 五、其他具体规定:7项 六、不征收增值税项目:11项 行为 区别 税务处理 混合 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有从属关系。 按“经营主业”缴纳增值税。 兼营 强调在同一纳税人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但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无从属关系。 按“核算水平”,分别核算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否则从高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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