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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纳义务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6.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7.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报。      8.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异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与机构所在地存在差异,无需补缴,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      9.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一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0.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11.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相关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2.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13.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我省已推行“逾期申报+不予处罚”与“逾期申报+简易处罚+缴款”的网上办理功能。电子税务局支持办理逾期天数不超过180天的税费种申报;如超过180天,需要到办税大厅办理业务。

      14.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有以下2种情况。

      (1).如果抵欠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若没有办理城建税缓缴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如果抵欠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抵欠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

      15.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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