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后,房屋漏水受损,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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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后,房屋漏水受损,如何维权!

2024-07-11 20: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当代社会让百姓实现“安居梦”,才能暖百姓心。而房屋漏水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时有遇到,特别是对于一些老旧小区来说,成为了最为困扰百姓生活的一件烦心事。下面就让我们的仲裁员来为您讲述,当您亲身经历这些身边事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

一、发现漏水后,该怎么处理?

1、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行证据固定。例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收集。

2、进行协商,可先找小区物业或社区,在他们陪同下找楼上的邻居,要求补漏并赔偿。

3、若协商不成,则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公正。同时对于损失的赔偿范围,建议能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如价格认证中心等,到现场进行评估。等待有结果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于漏水造成的损失,该如何索赔?

找楼上业主。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住户“受水”,则要求楼上住户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给楼下住户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 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三、楼上造成漏水却又不肯维修和赔偿,怎么办?

如果漏水原因确为楼上造成,而邻居不配合或不及时修补,受损业主可将该邻居起诉到法院,要求邻居维修并赔偿损失。如果邻居不理会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损方可以先自己请专业人员进行修补(代履行),所花费的费用依据法院生效判决,要求楼上邻居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 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 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四、楼上住户装修导致漏水,物业要负责吗?

物业公司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行为人拒不停止或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如果业主遇到了此类问题,应首先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就应该为受到损失的业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五、出租房漏水殃及邻居,房屋所有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出租房漏水殃及邻居,出租房屋的业主虽然并非侵权人,但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对于因其房屋漏水对邻居造成的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亦可向租户追偿。对于邻居因为漏水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双方酌情商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 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 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六、新购商品房出现漏水等问题,该如何维权?

找开发商。如果房屋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那就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房子还在保修期内,又确定不是人为引起漏水时,受损业主或者楼上邻居业主,都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补漏处理。当开发商按业主要求进行两次修补后,仍未解决漏水问题或维修不到位,业主可以自行找人进行维修,支出的相关费用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开发商如果不予修补或者不肯承担维修费用,受损业主可以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投诉,或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新购商品房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最低保修期限分别是:

1、屋面漏水,保修3年;

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保修1年;

3、墙面、顶棚抹灰脱落,保修1年;

4、墙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保修1年;

……

保修期从房地产开发商将竣工并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范围之内的非人为损坏,由房地产开发商免费维修,因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保修单位进行维修时导致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购买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因住户不当使用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损失,开发商不承担保修责任。

法律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蔡世雄 | 单位: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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