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大概是B站最专业的关于《原神》借鉴《塞尔达:荒野之息》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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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大概是B站最专业的关于《原神》借鉴《塞尔达:荒野之息》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解析

2024-07-15 07: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米哈游制作的《原神》自发布以来就因其游戏画风与《塞尔达传说:荒野之息》(以下简称“塞尔达”)相似,便被一直与《塞尔达》比较。在今年的China Joy上,索尼携米哈游制作的《原神》参展,对标任天堂主推的游戏《塞尔达》,又激起了网友对两款游戏的热烈讨论。许多网友指出,两款游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对于这一点,米哈游官方也申明《原神》确实在许多地方存在对《塞尔达》这位游戏界标杆的借鉴。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剖析《原神》对于《塞尔达》的借鉴是否构成对《塞尔达》这款游戏著作权的侵害?就此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分两部分进行探讨。

一、游戏著作权的常用对比方式

一般而言,著作权采用的保护模式的不同,将会导致游戏著作权的侵犯可能性不同。

目前而言现有的游戏著作权保护模式大致有两种:分解型与整体认定为电影作品。

1、分解型

分解型是指将游戏分解为若干个《著作权法》中所保护的元素进行保护,即将游戏分解为类电作品(游戏中的cg动画)、美术作品(游戏人物、npc、场景、物品图标等)、文字作品(计算机的软件代码、文字剧情、台词等)、音乐作品(游戏配乐等)。此外类似于玩法、游戏规则这类属于思想范畴的东西并不能够在《著作权法》中受到保护,而在实践中往往会如(2017)沪0115民初23288号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分解型这一保护措施也是我国对于游戏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手段,并且我国做法几乎与国际中的做法完全一致。但是这样产生了一个弊端,主要是在于许多游戏虽然在整体上存在相似性,但是在拆解后对比,会发现侵权部分很少,亦或是不存在侵权。该保护措施并不能够全面地保护游戏的独创性不被侵犯,但是却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具体操作方式可参考2015年海民(知)初字第25401号)

2、将游戏整体认定为电影作品

顾名思义,该行为是将一个完整游戏作为电影作品进行保护。在我国这样的保护方式首次出现于(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号案件。理论界也对该保护方法持肯定态度。

该保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分解型”中将游戏肢解,导致无法整体看待游戏作品所产生的弊端。并且同样是使用《著作权法》中的保护客体,不涉及电子游戏单独创设作品类型。但是由于游戏毕竟与电影存在着许多不同的地方,因此此种保护依旧无法完全涵盖所有的游戏著作权侵犯问题。

二、《原神》对《塞尔达》的借鉴否存在对著作权的侵害行为

由于我国现在司法实践中依旧在大多数情况下会使用“分解型”对游戏著作权进行保护,因此对于本问题,在此也是通过“分解型”来进行比较。由于笔者并未有玩过《塞尔达》与《原神》之间的任意一款游戏(主要是因为穷买不起ns和脸黑抽不到内测资格ε(┬┬﹏┬┬)3),因此只能对于网上讨论较多相似部分进行简单分析,为大家提供一个简单的思路。参照2015年海民(知)初字第25401号案例中,“分解型”的对比方式,需要将游戏进行解包,并提取成不同类型的元素,并以此来进行严格对比。

著作权侵权的作品对比逻辑为:1、该进行对比部分是否能够作为作品独立出来。2、作为作品之后是属于哪一种作品类型。3、是否存在“接触➕实质性相似”。

1、画风对比

一般而言画风是无法作为独立的作品进行保护的。虽然画面风格会存在相似的情形,但是由于无法形成独立的作品,因此不可能产生侵权的可能性。

2、游戏的玩法

游戏玩法在通说中属于思想的范畴,因此也不能构成作品,既然不存构成作品的可能性,就不会以《著作权法》进行规制。前文也是有提到过,不同的个案情况不同,在有些情况下可以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保护。但是《原神》作为网游,其玩法必然会与《塞尔达》之间存在不同。《塞尔达》的著作权所有人是否会涉及到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也需要到《原神》正式发行之后再进行确认。

3、游戏中的特效是否存在侵权,本文仅仅讨论两个游戏中的火焰特效

在网络中流传的两个游戏作品之中的火焰燃烧效果十分相似,被众多网友以及非专业公众号认定为抄袭的一个铁证。

在(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在著作权法上并不存在视听作品这一作品种类,对视频和动画特效,仅能考虑是否属于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从而获得保护。”在网友提出侵权的火焰视频和动画特效,该特效是由一系列画面组成,符合类似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特征。同时,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虽然必须要有独创性,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创作高度。但是灌木遇火燃烧的特效,笔者认为应当是属于公有领域或者游戏中的惯常表达,因此该特效不应当作为作品获得保护。既然不为作品,就不存在侵权。

 

4、关于游戏界面的侵权认定

 

《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及于思想本身,因此,游戏界面的布局作为美术作品的思想的确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但是,该两游戏的界面并非仅由布局构成,而是由色彩、线条、图案构成的平面造型艺术。

如前所述,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仅要求最低限度的审美意义,而且并没有证据表明《塞尔达》的界面图标作品来源于公有领域的惯常表达,该游戏界面中存在的图标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两者相似的地方也仅仅在于界面布局上,图标等方面均未有存在任何相似之处。既然不存在图形上的相似,则也不能认为《原神》对于《塞尔达》在此方面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结语

虽然《原神》在本文讨论的几个片面并不构成对《塞尔达》著作权方面的侵害,但是由于游戏存在很多细节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笔者是没有掌握也无法掌握的,因此,也不能够就简简单单妄下结论。由于进行分解型对比工作量巨大,笔者在此暂时也仅能就个别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后续会看情况对这两款游戏各方进行详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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