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加班费真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吗?信了你就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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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加班费真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吗?信了你就亏大了

2023-04-08 09: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员工的加班费真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吗?信了你就亏大了

我同学小宋因为加班费的问题,把公司告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最后的仲裁结果让我大吃一惊。原来我自己对加班费的理解一直存在着误区。

我同学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做软件开发工程师,因为工作强度太大,加班频繁,身体上实在吃不消,做了几个月就主动提出辞职。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因为加班费的问题,我同学和人事经理大吵了起来。

技术研发部因为常常要赶项目,加班已经成为家常便饭。不仅平时要加班熬夜,连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都不能休息。小宋每次加班都在公司办公系统中提交加班申请,并获得经理的批准。《考勤统计表》中显示:小宋在2021年7月至11月中法定节假日加班3天,休息日加班15天,工作日加班280小时,折合是35天。考勤表由公司和小宋双方签字认可。

小宋离职时,公司给他结算加班费却按照基本工资8000元为基数来计算,令我同学大为恼火。小宋认为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不只是约定了基本工资,还有岗位津贴、绩效奖金、住房补贴和项目补贴。所以,计算加班费应该以所有这些实发工资的总和为基数计算。他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怎么可能拿到的加班工资比实际上班发的工资还要少呢?这按照常理也说不通啊。

公司认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以基本工资为准,公司已经足额支付给我同学加班费。我同学认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以实发工资为准,公司并没有足额支付给他加班费。

人事经理说公司计算加班费一直以来都是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为标准,从来没有员工提出异议,怎么就他那么较真呢?双方各执一词,谁都不肯让步。人事经理放下狠话: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公司就是这样规定的,你不同意也没辙。公司已经给你支付了加班费,本身就没有违法。你如果再这样无理取闹,扬言就要报警了。

我同学一气之下,把公司不合理支付加班费的事情告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结果让公司大失所望。

我同学的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住房补贴+项目补贴。其中基本工资一直为每月8000元;岗位津贴一直是每月1000元;住房补贴一直是每月2000元;项目补贴一直为每月1000元。绩效奖金7月为 4000元、8月为4500元、9月为4300元、10月为4500元、11月为4100元。仅9月份拿到一次项目奖金5000元。所以,我同学每个月的实发工资是16500元-17000元。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宋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住房补贴+项目补贴。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以小宋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为准。从工资表来看,基本工资、住房补贴、岗位津贴、项目补贴一直保持不变,绩效奖金虽然每个月不一样,但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稳定性,所以这几项工资收入都是小宋每月比较稳定的收入,属于小宋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以此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符合法律规定。但奖金仅有一次,故奖金不应计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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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加班费争议是劳动争议领域中一类经常发生的争议。尤其是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雇佣双方分歧和矛盾最大的地方。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省人工成本,只按照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这样做到底合法不合法?

1、加班事实的存在是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前提。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平时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费而不能安排补休。

2、《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基数在双方未做约定时,按照正常应得工资计算。《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4条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5、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该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作为劳动者,你在公司加班,用人单位是怎么给你计算加班费呢?如果公司在加班费上压榨你,克扣或少算你的加班费,你可以勇敢地站出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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