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2021二建《法规》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必背10个考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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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知识点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第(1)、(2)、(5)三种情况。 知识点5:地役权 (1) 地役权是按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 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知识点6: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知识点7: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合同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关系。 2.侵权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3.无因管理(相当于见义勇为) 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4.不当得利(相当于捡便宜) 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知识点8:民事赔偿损失的确定方法 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注意先后顺序): 1.按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前两者都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前三者都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知识点9: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知识点10: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赔偿金额: 以法院或政府部门裁定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 (1) 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2) 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3) 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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