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 › 2013 |
.
盐城市实施 ?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 细那么 ( 试行 )
1 、总
那么
1.1 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开展目标,依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 ?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 版〕 ?( 以下简 称省 ? 技术规定 ?) 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实施细那么 ( 以下简称细那么 ) 。
1.2 本细那么是与省 ? 技术规定 ? 相配套的标准性文件。 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 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 ? 技术规定 ? 和本细那么。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 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 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 〔含城南新区、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全部行政范围。 主城区旧区是指黄海路、 串场河、 小洋河围合的范围, 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 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那么。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 ?(GB50137 — 2011) 和 ?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那么 ? 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 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 的用地 ( 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 ) ,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平安、 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 标准的前提下, 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 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那么按照 ?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那么 ? 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 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 标准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效劳、金融邮电、社区效劳、市政公用、行 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效劳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2.2.3.1 公共效劳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可按嵌入街坊式布局,宜独立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 口处。开发工程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那么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2 公共效劳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2002 版 )(GB50180-93) 的规 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工程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 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效劳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 成,且能够满足该工程配套要求的,那么该工程可不配建 ( 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 ) 。
2.2.3.3 居住用地的公共活动空间 ( 含公共绿地、硬质铺装 ) ,应根据居住用地不同的规划布局形 式设置相应的居民休闲娱乐、 文化健身、 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 每个组团不少于一个公共活动空 |
今日新闻 |
推荐新闻 |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