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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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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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实施

?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

细那么

(

试行

)

 

 

1

、总

 

 

那么

 

 

1.1

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开展目标,依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

版〕

?(

以下简

称省

?

技术规定

?)

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实施细那么

(

以下简称细那么

)

 

1.2

本细那么是与省

?

技术规定

?

相配套的标准性文件。

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

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

?

技术规定

?

和本细那么。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

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

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

〔含城南新区、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全部行政范围。

主城区旧区是指黄海路、

串场河、

小洋河围合的范围,

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

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那么。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GB50137

2011)

?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那么

?

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

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

的用地

(

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

)

,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平安、

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

标准的前提下,

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

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那么按照

?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那么

?

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

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

标准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效劳、金融邮电、社区效劳、市政公用、行

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效劳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2.2.3.1

公共效劳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可按嵌入街坊式布局,宜独立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

口处。开发工程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那么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2

公共效劳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2002

)(GB50180-93)

的规

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工程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

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效劳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

成,且能够满足该工程配套要求的,那么该工程可不配建

(

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

)

 

2.2.3.3

居住用地的公共活动空间

(

含公共绿地、硬质铺装

)

,应根据居住用地不同的规划布局形

式设置相应的居民休闲娱乐、

文化健身、

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

每个组团不少于一个公共活动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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