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3起公开案例看中国医药医疗行业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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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3起公开案例看中国医药医疗行业反垄断

2024-07-05 10: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笔者此前发布的《中国反垄断十三年行政执法案例全景报告(2008-2021)》,医药医疗相关行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例占全部案例的10%,为反垄断案件最高发的行业。

值此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同日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之际,我们 对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所有医药医疗行业反垄断相关案例进行汇总,并从垄断行为类型、案件类型、行业分布、结案时间、地域分布和涉案金额等维度进行梳理和对比分析,列举部分典型案例,希望能使读者对中国医药行业的反垄断有宏观的了解,并能对医药行业的反垄断合规有所帮助。

本报告统计了自2008年至2021年,《反垄断法》实施近13年以来 医药医疗行业反垄断案件共63起,其中有56起行政执法案件(含经营者集中)以及7起诉讼案件(文末附案例索引)。

本报告统计的数据主要源于笔者此前发布的系列报告《中国纵向垄断协议公开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0)》《中国横向垄断公开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0)》(分上、中、下篇)《中国行业协会垄断公开案例研究(2008-2020)》《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执法公开案例研究(2008-2020年)》《中国反垄断之经营者集中公开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0)》《中国反垄断之反行政垄断公开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0)》《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案例研究(2008-2020)》《中国反垄断十三年行政执法案例全景报告(2008-2021)》①,并对案例进行补充检索及统计。

一、医药医疗行业反垄断案件汇总表

(点击查看大图)

二、垄断行为

从垄断行为类型看,6 3起医药医疗行业案件中“行政垄断案件”数量最多,有19起,占比3 0%;其次为“经营者集中案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各有1 8、1 5起,各占比2 9%、2 4%;“横向垄断协议案件”、“纵向垄断协议案件”分别为6起、5起,占比相对较少。

医药医疗行业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行政垄断常出现于各地政府、医院药品和医疗器械招投标采购等行政行为;同时,部分药品由于市场准入门槛高、药品替代性低等因素影响,具备资质的企业往往数量较少,容易形成寡头市场,因此经营者违规集中或须附加限制性条件方可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类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三、案件类型

从案件类型看,有56起行政执法案件(含经营者集中),占比89%;有7起诉讼案件,占比11%。由此看出,目前规制医药医疗行业反垄断行为的方式主要为行政执法手段。

四、行业分布

从医药医疗行业内部领域细分看,除去涉及范围较广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和行政垄断案件,其余2 6起案件中,原料药是医药医疗行业反垄断案件的高发领域,有1 7起,占比66%。成品药、医疗器械各有5起、4起,各占比19%、1 5%。

原料药为药品生产的源头,中下游的医药企业往往依赖于原料药企业的生产供应;原料药生产往往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生产企业少、市场集中度高,因此非常容易发生垄断行为,经营者的合规反垄断风险较高。目前,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竞争者往往不超过1 0个,某些原料药市场甚至出现一家独大的情况。

五、结案时间

从时间分布看,医药医疗行业反垄断案件最早发生在2 009年,自2 015年开始,每年平均数量超过5起。2017年、2 021年的案件数量较多,分别有1 4起、1 3起。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与国务院在2 016年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有关。该意见强调尊重市场、公平竞争,规范政府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此后亦更为重视对垄断案件的查处及公告。202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提出的 “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强反垄断执法;2 021年又被称作“反垄断元年”,《反垄断法》草案征求意见、修订在即,反垄断局正式挂牌、发布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指南,以上种种信号和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加大与医药医疗行业反垄断案件数量上升密不可分。

六、地域分布

从地域分布看,以执法机构所在区和管辖法院作为依据进行划分,医药医疗行业反垄断案件以全国性案件为主,涉及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遍布中国的东、西、南、北。

如上文所述,医药医疗行业往往市场集中度高,仅有为数不多的企业进生产,由数个经销商或子公司进行分销,一旦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其影响往往遍布全国,因此该行业反垄断案件以全国性案件为主。此外,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山东、四川各有3起案件,属于案件数量相对较多的区域,但 总体而言区域性反垄断案件数量较少。

七、涉案金额

以下是医药医疗行业反垄断案件的罚款、没收款项和赔偿金额,除去金额较小的行政垄断案件和经营者集中案件,其余反垄断案件的金额统计如下图所示。不难看出,医药医疗行业不仅反垄断案件频出,涉案金额也较为巨大,涉案企业容易受到高额的行政处罚。结合笔者此前发布的《中国反垄断十三年行政执法案例全景报告(2008-2021)》中所作统计,在全部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中, 医药医疗行业反垄断案件占比高、罚款金额高,是反垄断风险较为突出的行业。

八、诉讼结果

在7起诉讼案件中,有2起案件法院判决支持部分诉讼请求,占比2 9%;4起案件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占比5 7%;1起案件目前尚未结案,尚无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件。

以下为诉讼案件概况:

综合而言,目前医药医疗行业反垄断诉讼胜诉率为2 9%,胜诉率偏低。当然,目前医药医疗行业诉讼案件样本量过少,结论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仅为借鉴参考之用。

九、典型案例

以下简单介绍几个重要案例。

案例1:天价纵向垄断协议罚单;

案例2:运用反垄断武器,维护自身权利;

案例3:抗拒反垄断执法,顶格罚款;

案例4: 首例原告胜诉的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件;

案例5: 医药行业的反行政垄断案件。

案例1: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案 ②(国市监处〔2021〕2 9号)

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扬子江药业集团被处以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该处罚金额打破了此前“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垄断案”所创下的记录,为目前医药医疗行业反垄断案件中最高的处罚金额,在所有反垄断案件中排名第三。

除处罚金额外,本案还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1.本案为医药行业反垄断案件首个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件。继2 016年医疗器械行业首个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件“美敦力案”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再次重拳出击,打击固定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通过渠道管理控制经销商的商品转售价格、将其维持某个水平内是目前多数药企保证盈利的方式,本案对于医药医疗行业长期以来的价格控制无疑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本案过后,如何调整价格调控方式、控制反垄断风险是每个药企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2.纵向垄断协议“原则禁止加例外豁免”的适用原则。 对于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与主张,扬子江药业集团提出两点意见:(1)“排除、限制竞争”是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其产品市场份额较低,相关行为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2)其产品出厂价整体呈现下降趋势,说明市场竞争充分,消费者福利上升。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认为:(1)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协议 目的就是为了消除竞争,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对此类协议的适用原则依法为原则禁止加例外豁免。因此,纵向垄断协议一律禁止,仅在法定情况下得以豁免。(2)出厂价更多关系到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之间的利益划分,零售价才是决定消费者利益的关键所在。固定和限定价格产品价格的统计分析以终端零售价格为依据。

3.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本案中,扬子江药业集团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和第(四)项“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两种情形申请豁免,未得到市场监管总局的认可。市场监管总局指出,扬子江药业集团未能证明固定和限定价格行为提高了经销商加强经销环节投入的动机和能力、亦未能证明相应行为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可见,涉案当事人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主张适用豁免时需要承担相当重的举证责任,适用门槛亦较高。

案例2: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③(2019)苏01民初1271号

本案为原料药领域首例反垄断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扬子江药业集团”)及其子公司,被告为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医工公司”)及其子公司,涉案商品为“贝雪”(即涉案“枸地氯雷他定片剂”)原料药。

医工公司一方持有“贝雪”原料药的药品证书。为生产相应片剂,扬子江药业集团、海瑞公司与其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医工公司将“贝雪”的生产批件及生产技术转让给扬子江一方,医工公司保留了“贝雪”原料和硬胶嚢剂生产技术,并负有供应原料药的义务。双方间既有供应合作关系,又存在竞争关系。

随后,医工公司一方停止供货,并以“折旧费用提高”等为由大幅提高原料药价格,同时将原料药供应协议与扬子江一方另一项目(盐酸头孢他美及粉针项目)捆绑谈判。扬子江药业集团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在中国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实施了不公平高价并无正当理由持续提价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路径节选如下:

本案一审法院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限定交易、不合理高价、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典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非常详尽细致的梳理和阐释,例如从原料药成本、历史价格、涨价产生的影响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等方面论证被告的不合理高价销售行为,其裁判文书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反垄断诉讼案件具有相当的参考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飞跃上诉”这一制度的实践应用,未来值得进一步关注。

案例3:葡萄糖酸钙原料药垄断案 ④(国市监处〔2020〕8号)

本案为扬子江药业集团案前医药医疗行业处罚金额最高的反垄断案件,为原料药领域。

本案中,三家涉案企业康惠公司、普云惠公司和太阳神公司2015年至2017年在中国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销售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分别为94%、91%、87%,通过包销、大量购买、要求生产企业不对外销售等方式控制销售,涉案产品不可替代性高、市场进入门槛高,市场监管总局据此认定三家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三家企业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本案有两个方面值得关注:

1.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三家涉案企业曾提出抗辩,称并未针对下游生产商附加不合理条件:(1)原料药经销商与下游生产商就成品药达成 包销协议是行业通行做法,符合市场经济规则;(2)下游生产商通过招投标自主销售了部分产品;(3)涉案企业之一在调查前期已停止采购活动。对此,执法机关提出:(1)包销协议实质上以回购制剂为前提,下游生产商不可只采购原料药,因此 回购制剂这一要求实质上具有强制性,而非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条款;(2)下游生产商的销售行为受涉案企业控制;(3)停止采购的涉案企业实质通过其他两家企业继续参与活动,不予认可其主张。

最新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十九条第(一)项“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药品交由其销售”和第(二)项“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指定的交易对象、价格、数量等条件销售药品”明确规定要求 成品药回购和限定交易对象与价格为典型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上述规定应是参照本案加以制定。

2.反垄断案件中对不配合调查、抗拒执法的处罚。《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对个人最高可处以1 0万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可处以1 00万元罚款,依情况可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康惠公司、普云惠公司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销毁、转移证据,阻碍调查工作开展,执法机关对这两家企业各作出1 00万元的顶格处罚,并对涉案1 4名员工处以2万元至1 0万元不等的罚款。涉案单位及员工均受到顶格处罚,在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历史上较为少见。

案例4:锐邦诉强生案⑤(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

本案为我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件,也是我国首例原告终审胜诉的垄断纠纷案件。案件双方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和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合称“强生”)与其经销商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简称“锐邦”),争议焦点为经销合同中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条款。

本案中,锐邦为强生长期合作的经销商,经销合同一年一签。2 008年,锐邦以最低报价中标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项目,随后强生以锐邦私自降价为由取消其经销权并不再续签经销合同,锐邦提起诉讼。二审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医用缝线产品市场,该市场竞争不充分,强生在此市场具有很强的市场势力,本案所涉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在本案相关市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同时并不存在明显、足够的促进竞争效果,应认定构成垄断协议,判决强生赔偿锐邦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

本案终审判决明确了在纵向协议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具有较重的举证责任。同时,二审中争辩双方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委托经济学领域专家提供经济分析报告并提交法院。可见,认定纵向垄断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要充分的证据和说理。

案例5:深圳市卫计委行政垄断案⑥

深圳市卫计委在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过程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只允许一家集团采购组织(经遴选为全药网药业)提供药品集团采购服务;(2)限定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全药网药业提供的服务;(3)限定药品配送企业由全药网药业指定。

本案前,上海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联盟也曾因药品集中采购组织(G PO)遭到反垄断调查,上海市执法机构认为其是对医疗改革的初步探索,本身不存在主观恶性,未对相关市场造成严重的影响,决定终止调查。将医院的需求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组织(GPO)集中采购 ,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医疗机构进行药品采购的常用方法。我国于2 018年开始推行药品集中采购政策,集合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数量,统一面向药企进行招标、议价等采购活动,实现“以量换价”。在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金额的同时,药品集中采购改革需要充分考虑到公平竞争的要求,避免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十、结语

通过上述的汇总研究分析,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2 021年9月发布的 《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0)》⑦,医药医疗行业垄断案件和行业竞争问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1.并购活跃,股权收购所占比重较大。

2.原料药行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仍为执法重点。原料药本身是制作药品的必需品,同时具有相当高的行业门槛,市场结构决定该领域相较于其他领域更易发生垄断行为,目前已成为我国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

3.医药卫生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

(1)有关政府部门通过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等方式限定药品配送企业,或者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药品配送市场的竞争;

(2)有关政府部门通过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等方式直接指定体检机构等。

毫无疑问,在国家全面加强反垄断执法力度的情况下,未来医药医疗行业反垄断风暴将不断升级。监管不完善、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经成为过去式,作为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产业,如何保证规范经营、合法经营是每一个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相关部门也须注意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通过科学、合理的反垄断执法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注释和案例索引

(一)文中注释

①《中国纵向垄断协议公开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0)》,作者刘延喜、吴贝纯,2020年7月10日载“知产力”公众号

《中国横向垄断公开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0)》(原标题:国家级、省级反垄断执法机关与法院对横向垄断行为的处理情况),作者刘延喜、吴贝纯,分为上、中、下篇,2020年11月9日载“知产力”公众号

《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执法公开案例研究(2008-2020年)》(原标题:53起案件,管窥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执法案件全貌),作者刘延喜、吴贝纯,2020年12月24日载“知产力”公众号

《中国反垄断之经营者集中公开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0)》(原标题:从3359件公开案例看中国反垄断之经营者集中),作者刘延喜、陈建宏,2020年12月31日载“知产力”公众号

《中国反垄断之反行政垄断公开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0)》(原标题:从111起公开案例看中国反行政垄断),作者刘延喜、陈麒羽,2021年1月19日载“知产力”公众号

《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案例研究(2008-2020)》(原标题:分析了119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民事案,我们发现了……),作者刘延喜、吴贝纯,2021年2月5日载“知产力”公众号

《中国反垄断十三年行政执法案例全景报告(2008-2021)》(原标题:最高罚没180亿元!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例报告(2008-2021)),作者刘延喜、陈麒羽,2021年6月29日载“智合”公众号

③扬子江药业集团广州海瑞药业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瑞特药业有限公司、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2020):(2019)苏01民初1271号

⑤锐邦诉强生案(2013):(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

⑦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于2021年9月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0)》:

(二)63起案例索引

医药医疗行业反垄断案件索引

横向垄断协议:(6起)

1.行政执法:(6起)

艾司唑仑药品垄断案(2016,处罚):

纵向垄断协议:(5起)

1.行政执法:(2起)

2.诉讼案件:(3起)

强生案(201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

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诉湖北昊邦药业有限公司(2020):(2020)琼0108民初2262号之二

康健苗苗(杭州)医药有限公司与登士柏(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2020): (2019)浙01民初3270号

经营者集中:(18起)

1.行政执法:(18起)

附条件批准:(8起)

行政处罚:(10起)

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收购贵州一树连锁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2021,处罚):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医疗在线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2021,处罚):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基汇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收购北京腾康汇医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2021,处罚):

弘云久康与上海云鑫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2021,处罚):

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35%股权(2015,处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5起)

1.行政执法:(12起)

南京宁卫医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2021,处罚):

精华制药集团南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2019,中止):

浙江新赛科药业有限公司、天津汉德威药业有限公司(2017,处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

2.诉讼案件:(3起)

湛江市环洲商务展览有限公司、陈冬梅等诉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2015):(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45号

江西康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2017):(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23号、(2016)粤民终1931号

扬子江药业集团广州海瑞药业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瑞特药业有限公司、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2020):(2019)苏01民初1271号

行政垄断:(19起)

1.行政执法:(18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2017):https://wenku.baidu.com/view/0e845b36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62d9e42.html

2.诉讼案件:(1起)

广州柏赛罗药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纠纷案(2019):(2018)京01行初966号、(2018)京行终6353号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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