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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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使用证明

2024-07-11 04: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窗口办理流程:(一)申请及所需材料。申办《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申请人须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住所(经营场所)场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单位办理。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提交以下材料:1.《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2.房屋出租人、房屋使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房屋出租人、房屋使用人根据不同性质,提交以下材料:⑴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⑵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⑶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⑸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⑹其他房屋出租人、房屋使用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3.产权证明文件(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⑴有《房屋所有权证》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如《房屋所有权证》的地址没有门牌号或更改门牌号,还需到派出所出具一份《地址证明》;⑵无《房屋所有权证》可到所属村委(社)出具《产权证明》;或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备案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 4.经营场所属租赁(借用)关系的,提交房屋出租人与房屋使用人自行签订的租赁(借用)合同。自行签订的租赁(借用)合同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前,房屋使用人处应填写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姓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由本企业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签订租赁合同;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订租赁合同;属于转租性质的,应出具原出租单位的同意转租证明;属于共有关系的,应由共有人出具同意使用的证明;房屋属于自用性质的,无需提交租赁(借用)合同。(二)核发程序。1.受理、初审。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单位自收到申请的当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当场退回相关材料,同时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初审通过的,开具《受理通知书》。2.现场勘查。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场所开展现场勘查工作,填写《现场勘查表》(一式两份);3.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⑴经现场勘查确认使用临街一楼的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使用临街一楼以外住宅从事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由辖内的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公示方法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经营场所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周围物业利害关系人。发出《关于开设住所(经营场所)的公示》;⑵公示后7个工作日内,相关利害关系人没有反对意见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开具“建议同意进行经营”的证明,交至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如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反对意见且有充分证据,(如权威机构的检测结果等证明文件)证明该场所存在严重扰民、危害身体健康或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村(居)民委员会开具“不同意进行经营”的证明;⑶在村(居)民委员会开出“建议同意进行经营”证明后,才获得利害关系人提出反对意见,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场所存在严重扰民危害身体健康或重大安全隐患。由街道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场所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依法处理,同时可撤销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并函告注册登记部门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手续;⑷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民法典》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本指引规定的认定方法及程序自动终止,并遵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4.出具证明。各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单位根据审查情况,出具《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并做好相关公示工作。备注:核发非住改商类场地证明,各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决定是否启动第2点、第3点程序。(三)变更程序。已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因该场地转营、转租。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1〕2号)规定的新使用人可以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参照核发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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